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6)二中民终字第2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干杨树甲16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泰山西路七条14号。
委托代理人宋昊睿,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中国演员报主任记者,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名人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25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公司)作为涉案的《许巍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专辑中的《纯真》、《旅行》、《曾经的你》和《喝茶去》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4首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名人公司将该4首歌曲上载至互联网供用户在线试听和下载的行为,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行为。
名人公司作为“环球娱乐网”的所有者,取得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家经营性网络内容提供商,其理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并对网站内容的选择具有绝对控制权。即使名人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所有者接受他人委托设计了涉案网页,其作为受托方和网站所有者,亦应对其中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名人公司作为“环球娱乐网”的实际所有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歌曲,未征得步升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步升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歌曲的数量、名人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步升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判处。
鉴于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不享有汇编权,步升公司也未证明其遭受了商誉损害,因此步升公司关于名人公司侵犯其汇编权,以及要求名人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使用涉案歌曲;二、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名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步升公司在一审起诉时请求名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开庭后,步升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名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对于步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一节,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名人公司,也没有给名人公司重新答辩的时间,故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2、一审时,名人公司提出环球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是“环球娱乐网”的版权所有人,名人公司只是根据其委托从事网页制作业务,且在网站上有明确的版权声明,故应追加环球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环球公司为被告是错误的;3、“环球娱乐网”使用步升公司录制的涉案4首歌曲,既没有提供下载服务,也没有收取试听人任何费用,所以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相反却为作曲人和歌星扩大了影响。步升公司起诉后,“环球娱乐网”即刻删除了涉案4首歌曲,故名人公司没有给步升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名人公司赔偿步升公司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且步升公司所谓的公证费和调查费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开支;4、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担判决不合理。
步升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7日,步升公司与歌手许巍签订了一份《艺人合约书》,约定:许巍同意步升公司为自己独家灌录演唱歌曲及各项有声及影音作品。依据该合约书,步升公司于2004年录制了《许巍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专辑,其中包括《纯真》、《旅行》、《曾经的你》和《喝茶去》4首歌曲。
2005年7月5日,名人公司在其所有的“环球娱乐网”(www.ccwb.net)上将上述4首歌曲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试听和下载。步升公司委托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环球娱乐网”上的涉案4首歌曲及其他21首歌曲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显示:名人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40494号”;网页下方有环球公司享有版权的声明。步升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page]
名人公司认可网站上的4首歌曲与步升公司录制的相应歌曲具有同一性,但提出“环球娱乐网”的版权所有人为环球公司,且网站内容均是环球公司提供,其仅是接受环球公司的委托按照环球公司提供的内容制作网页内容并上载到互联网,但名人公司并未就上述委托行为提供证据。名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涉案4首歌曲征得了步升公司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现名人公司已将涉案4首歌曲从网站上删除。
步升公司为本次诉讼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按照每小时2000元收取律师费,但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现律师费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艺人合约书》、《许巍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专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步升公司作为涉案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4首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名人公司取得了“环球娱乐网”(www.ccwb.net)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即使网站的内容是案外人环球公司提供,名人公司亦应对所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上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现名人公司将涉案4首歌曲上载至互联网上,供用户在线试听和下载,并没有征得该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步升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步升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名人公司提出因“环球娱乐网”的版权人是环球公司,一审法院没有应其请求追加环球公司为共同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但环球公司与名人公司各自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步升公司只对名人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环球公司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Page]
一审法院针对步升公司起诉名人公司侵权的事实情况,将本案做分案处理,在本案中只审理涉案《纯真》等4首歌曲,并无不当,其根据涉案歌曲的数量、名人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步升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的赔偿数额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名人公司以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将作品上载至互联网上而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名人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5元(已交纳);由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