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上海天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戴孟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欣欣,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维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晨,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xxx。
被告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住xxx。
法定代表人汤玲,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启进,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圣)诉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广告)、被告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以下简称法影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圣的法定代表人戴孟乐及委托代理人常欣欣,被告珠峰广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晨,被告法影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启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天圣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1月与珠峰广告签订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珠峰广告转让电视剧《终极解密》的电视播映权,珠峰广告向我公司支付价款90.2万元。后我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珠峰广告亦已安排播映该电视剧,但珠峰广告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价款。珠峰广告、法影中心于2005年3月共同向我公司发出函件,法影中心在该份函件中表示与珠峰广告共同承担偿还欠款之义务,我公司以电话方式对此予以确认,但后珠峰广告、法影中心并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公司与珠峰广告所签合同,珠峰广告向我公司支付欠款90.2万元,并如约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即18.04万元的违约金,法影中心对珠峰广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珠峰广告辩称,我公司对上海天圣所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我公司尚欠款90.2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亦同意解除我公司与上海天圣所签合同。我公司同意向上海天圣支付欠款本金90.2万元,并同意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向上海天圣支付违约金,不同意上海天圣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8.04万元的诉讼请求。另,我公司在2005年3月并未与法影中心共同向上海天圣发出函件,我公司不认可上海天圣提交的该份函件真实性,法影中心不应与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法影中心辩称,我中心在2005年3月并未与珠峰广告共同向上海天圣发出函件,我中心不认可上海天圣提交的该份函件真实性。我中心不应与珠峰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上海天圣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上海天圣称法影中心曾表示与珠峰广告共同承担偿还欠款之义务,为此向法庭提交
另查,珠峰广告曾于
上述事实,有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协议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本院认为:
上海天圣与珠峰广告于2005年1月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天圣将电视剧《终极解密》的无线电视播映权和有线电视播映权转让珠峰广告,珠峰广告收到母带之后已安排该剧在北京地区播出,且在本案中并未对上海天圣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确认上海天圣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珠峰广告的主要合同义务系支付90.2万元价款,但珠峰广告经上海天圣之催告,至今仍未向上海天圣支付任何合同价款,上海天圣签订合同之目的显已不能实现,珠峰广告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上海天圣要求解除与珠峰广告所签合同,珠峰广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后,珠峰广告应向上海天圣赔偿损失,上海天圣要求珠峰广告支付欠款本金90.2万元,珠峰广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上海天圣要求珠峰广告支付合同价款20%即18.04万元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如因对方原因,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总转让费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且考虑到欠款时间、欠款数额等因素,上海天圣现要求珠峰广告支付违约金18.0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珠峰广告并未举证证明18.04万元违约金较之上海天圣的实际损失为高,其主张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天圣称法影中心曾表示与珠峰广告共同承担偿还欠款之义务,并为此提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上海天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签关于二十二集电视剧《终极解密》播映权转让的合同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天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一百零八万二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天圣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四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四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