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着作权人修改权如何体现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着作权人修改权如何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着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着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着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着作权人死亡之时。着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着作权的修改权随着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着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着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着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着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二、着作权人的基本信息
原始着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着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着作权人享有的只是着作权的财产权,而对着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着作权人除依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作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外,下列情况的作者,可依法成为着作权人。
1、电影作品中的其他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2、职务作品的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职务创作完成的作品,其着作权归作者享有。
所谓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着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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