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

更新时间:2019-05-16 11: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著作权权属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属于谁而出现的纠纷,一般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形式。下面通过一则司法实践的案例来具体引导读者理解一下著作权权属纠纷。原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著作权权属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属于谁而出现的纠纷,一般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形式。下面通过一则司法实践的案例来具体引导读者理解一下著作权权属纠纷。

  原告北京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U现代城C座0509-0510室。

  法定代表人赵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xx,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莹,徐xx之妻。

  第三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616座。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x,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莹,徐xx之妻。

  原告北京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公司)诉被告徐x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织了两次预备审理,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04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联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律师、被告徐xx和第三人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xx律师以及被告徐xx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贺雪峰共同出资成立本案第三人xx公司,并发布《移动互联游戏商业计划》(以下简称《商业计划》)对外融资。《商业计划》宣称xx公司研制与开发了其核心产品在线棋牌游戏系统。原告分别于2002年4月和2003年 1月同xx公司签订了两份投资合作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合资达成后,xx公司独自承担开发工作,拥有产品知识产权。原告自2002年4月至2003年1 月期间累计向xx公司投资150余万元,xx公司利用上述资金,招收技术人员、添置办公设备,在被告的领导下对棋牌游戏系统进行再次开发,并以GM365 网站为载体,对外发布xx公司对在线棋牌游戏系统的研发成果。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宣称系争棋牌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其个人所有。其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被告遂于2003年6月擅自将系争软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并于2003年7月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xx公司受被告所控制,其不主张对系争软件拥有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联动公司作为xx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联动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系争软件著作权归xx公司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为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24,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将系争软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并获批的情况属实,但原告的诉请与事实、法律不符,具体理由如下:一、系争软件在xx公司成立以前就已经由被告个人完成了实质性开发;二、xx公司成立以后,对系争软件的修改和移植均由被告个人完成,不构成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三、被告个人与xx公司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的系争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xx公司任何对外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被告个人;四、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过高,依据不足。故被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第三人xx公司同意被告的辩称,不主张本案系争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移动互联游戏商业计划;

  2、贺雪峰、王新义、王锋和李伟的证人证言;

  3、两份投资合作协议及原告投资凭证;

  4、被告聘用合同;

  5、xx公司与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的合作协议;

  6、关于xx公司与GM365网站网络宣传的两份公证材料;

  7、被告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备案材料;

  8、原告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查询费的发票凭据。

  原告以证据1证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xx公司成立之初就将棋牌游戏软件著作权作为xx公司财产对外融资;证据2、 3、4证明xx公司成立之后对棋牌游戏再开发形成的软件著作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及著作权法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当然属于xx公司所有;证据5、 6、7证明由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及网站宣传资料均表明系争棋牌游戏软件著作权属于xx公司;证据7同时还证明了系争棋牌软件在 2002年10月才完成;证据8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认为:1、原告提交的证据1商业计划书虽然是以xx公司的名义出具的,但出具的时间在xx公司成立之前,这表明商业计划书中的棋牌游戏软件系被告个人开发,软件著作权应归其个人所有;2、贺雪峰虽然曾在xx公司负责以棋牌游戏为主要项目的融资工作,但其关于棋牌游戏软件著作权属于xx公司的陈述并不属实;3、投资协议的约定主要是针对xx公司法律地位以及合资后的开发软件产品权属,不能当然得出系争棋牌软件著作权归xx公司的结论;4、xx公司与被告在法律上系两个不同主体,其无权代表被告作出任何意思表示,xx公司与搜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xx公司的网络宣传资料中关于系争棋牌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表述应属无效;5、系争棋牌游戏软件虽然是在 2002年10月最终完成,但该软件的主体部分在xx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完成。

  被告对其辩称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整机出租合同,证明xx公司成立之前,被告就已经完成了系争软件,并将存有该软件的服务器托管于上海信息产业公司。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本身并未约定存储软件的具体内容,xx公司成立后对软件继续进行了开发,软件直到2002年10月才完成,而且被告所称托管行为应为xx公司实施的行为,服务器中存储的软件当然属于xx公司。原告就其质证意见还提交了被告关于服务器托管的说明、服务器托管合同及托管费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说明、发票以及合同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托管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担并不能代表托管服务器中存储的软件著作权属于xx公司。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对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而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待证事实的异议涉及的是本院采信与否的问题,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的定案证据。[page]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确定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无线/有线联网棋牌系统V2.0即本案系争软件包含以下内容:1、中国象棋、围棋、五子棋、黑白棋、 21点、梭哈、斗地主、四国军旗、跳棋、拖拉机、拱猪、锄大地、跑得快、双扣、三打一、上海麻将、湖北麻将、东北麻将共十八种游戏的服务器源程序;2、上述十八种游戏的Applet客户端源程序;3、中国象棋、五子棋、黑白棋、21点、梭哈、斗地主共计六种游戏的触屏式和按键式手机客户端源程序以及围棋游戏的触屏式手机客户端源程序。

  经开庭审理,本院根据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自发表的质证意见,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01年9月,被告与贺雪峰作为xx公司的设立人制作移动互联游戏商业计划对外融资。该计划以xx公司名义出具,在第一章“公司介绍”中表述,公司主要业务范围第一项即为移动和有线互联网的在线游戏;在第二章“产品与服务”中表述,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技术支持,相继研制与开发了系列产品,其中核心产品就是在线棋牌游戏,主要内容包括十四种游戏的服务器源程序及其Applet客户端源程序、三种游戏的触屏式手机客户端源程序。上述程序内容均为系争棋牌游戏软件的组成部分。2001年10月,xx公司成立。2002年4月8日,xx公司与原告签署第一份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在合资达成后xx公司独自承担自身产品的经营、开发工作,拥有产品的自主开发权、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该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xx公司保证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为合法所得,所有与其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纠纷、诉讼及后果完全由xx公司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该协议第七条第十款还规定,xx公司保证向原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合法的,如有虚假信息,xx公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2003年1月10日,xx公司与原告再次签署投资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上述相同内容。上述两份投资协议均有本案被告作为xx公司代表的签名。从2002年4月29日至2003年1月13日,原告累计向xx公司投资人民币 1525,200元。 2003年1月,xx公司与搜狐公司就游戏合作项目签署协议。在该协议中,xx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本案系争的游戏软件拥有版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证其拥有向搜狐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版权,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2003年6月1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受理被告就本案系争软件提出的登记申请。被告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明确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并不存在前期版本软件。2003年7月8日,被告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系争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2年10月1日。被告曾于2001年7月同案外人上海信息产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整机出租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整机存储软件的具体内容。2003年6月,被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该材料表明整机出租合同所述托管行为以及2002年7月替换服务器后的托管均系公司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设立人在xx公司成立之前为融资的目的,制作和向外发送移动互联游戏商业计划,并将该计划书视为商业秘密,该计划书以xx公司名义出具,同时明确,其列出的公司产品棋牌游戏软件程序内容即本案系争软件之组成部分系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技术支持,相继研制与开发的。上述情况表明,被告在设立公司之初即以慎重态度将前述游戏程序作为公司财产,被告在开发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劳动亦是为公司利益,这与被告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及其欲推广移动互联游戏之公司设立目的并不相悖。在xx公司与原告签署的两份投资合作协议中均明确xx公司保证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为合法所得,而被告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亦有签名,这进一步说明前述游戏程序之著作权系公司所有,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公司成立之后,在前述程序内容基础之外,又相继补充了其他内容,并最终形成本案系争之游戏软件。对此,xx公司在2003年1月与搜狐公司签署的游戏合作协议中,明确表示其对本案系争的游戏软件拥有版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被告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陈述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商业计划书、投资协议、xx与搜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被告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等证据事实均表明本案系争之游戏软件著作权系xx公司所有。诉讼中,被告虽然提交了系争软件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开发时间表,并辩称,系争软件在xx公司成立以前就已经由被告个人完成了实质性开发,公司成立以后对系争软件的修改和移植亦由被告个人完成,但是,被告对其具体的开发时间并未提交对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陈述也与软件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开发完成时间相悖,而且具体从事软件开发并不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既然被告作为公司设立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在不同场合通过各种书面材料表示系争软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就不得再以没有书面转让协议以及公司对外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被告个人作为理由抗辩。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xx公司在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同时就承担了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以其承担的公司有限责任免除了被告个人可能承担的无限责任。而本案原告也正是基于对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信赖同xx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决定并实际融资的。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被告作为自然人的表示与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协调统一,不得人为分离,被告亦不得以在后对其有利的个人陈述推翻在前对其不利的公司认可,否则势必不能保障正常的公司运营秩序。有鉴于此,被告虽于2003年6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就本案系争软件提出登记申请,并于2003年7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其取得上述著作权登记并无合法依据,诉讼中也没有就本案系争软件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提交有效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开支24,680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数额过高、依据不足,本院考虑到本案系著作权权属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且被告在系争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亦付出了艰辛劳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案系争的无线/有线联网棋牌系统V2.0软件著作权归第三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原告北京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page]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已付),被告负担300元,第三人负担400元(被告与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034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我开FTw
建议以后咨询的时候描述清楚案情并说明问题,否则无从回答。
我咨询著作权侵犯纠纷
您好,您具体的问题十什么?建议明确问题。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咨询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样本
首先依照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拍摄照片,如无约定作品归摄影者本人。
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属于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为作者所有,但是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侵犯著作权属于什么行为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摄制电影等行为;侵权行为人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在著作权
著作权邻接权属于著作权吗
著作邻接权是因传播行为而获得的权利,他和著作权的区别在于著作权的对象具有独创性,而著作邻接权的对象不具有独创性或者说是独创性非常低,达不到作品的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logo侵权行为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软件著作权在我国进行登记,究竟带来了哪些实质性的益处?
软著登记益处多。包括获得政府补助提升企业知名度,申请高薪必备资质,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保护软件著作权防止侵权。具体操作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申请与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申请软件合同登记所需的文件及申请流程
软件合同登记需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选择申请方式时,可考虑线上或线下途径,依据具体情况选择便捷、高效的方式,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顺利完成登记。
软件著作权多久审批出来
软件著作权审批需60天。具体处理方式:1. 提交申请后耐心等待,版权保护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2. 如需了解审批进度,可登录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或电话咨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如何解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如何解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破解别人的软件是违法的吗?
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的
软件著作权申请费用
软件著作权申请费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疫情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否延长
疫情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但需要当事人依法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张XX将软件创编完成后,欲将其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对计算机软件会提供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
广元软件著作权律师费用怎么算
法律分析:1.一般的收费标准从100到300不等。2.版权及著作权,著作权申请价格依照不同的著作权登记而不同,并且在不同的省份登记价格也会有不同,一般的收费标准
网站申请软件著作权可以有几个著作权人
可以按下列方式共同申请软件著作权:1、一般情况下,无需著作权人申请即可获取;2、共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可以经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