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

更新时间:2019-02-13 1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著作权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大众对于著作权的关注已经是一件十分久远的事情了,实际上著作权的争议和纷争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要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务的问题就必须要从案件出发,做到以案释法,那么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

  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帕弗洛公司主张其网站首页构成一个作品,其首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布局两部分,布局具体表现为页面内容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产品展示的位置与方式、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内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笔的位置及气泡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与涉案网站首页页面虽存在差异,但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帕弗洛公司对其涉案网站首页页面所享有的财产权,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在判断涉案网站网页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前,要确定涉案网站网页是否构成作品。从形式上看,网页是基于文字、图案、美术、摄影等具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综合了多项需求和分析的基础上,由设计者创作形成的智力成果。此外,网页存储于服务器中,通过网络能够传输、复制和打印,具有可复制性。当然,对于网页作品而言创作高度尤其需要课以较高的标准,因为网页设计者的主要创作水平体现在如何编排这些元素,但即使是编排,也分为简单的实用界面化的编排和体现设计者独特构思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编排,而后者无疑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网页作品与传统的汇编作品之间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仍然有差异,相似之处在于:1.两者都是不同信息资源(作品或者非作品)的组合;2.编排方式都具有独创性并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设计人)的个性、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个人特点,但差异之处在于:1.汇编作品基本上都是同类作品(文字或者美术等)的集合,而网页作品是文字、美术、动画特效等各种不同信息资源的集合,各个信息元素是并重的;2.汇编作品选取的是各个信息资源中有意义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受众观赏时能够被感知和接受,而网页作品选取的信息资源有的是一种难以言传的感受,在受众观赏时未必能通过直观感知;3.汇编作品对于各个信息资源的编排是有一以贯之的原则,作者的个人倾向贯穿每个信息片段的选取,而网页作品由于还受制于实用性、技术手段等,作品会呈现多种风格的混合。因此,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三、著作权纠纷种类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去年,音乐著作权人向歌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是很好的例子。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一般要从作品的艺术价值与作者的绘画能力水平是否相当,所争议的作品的绘画细节特征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相符以及现场临摹和鉴定结果来判断。

  9、销售商侵权纠纷。销售商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而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额、侵权的情节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可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

  10、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著作权法》第47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1、出版单位与作者的纠纷。出版单位与作者有时会因为书稿的丢失、毁损发生纠纷,有时会因为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发生纠纷。上述纠纷事实上不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出版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的相关内容,现今社会,人民群众的文艺欣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大众对优秀作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作品,这其中就良莠不齐,所以我们需要好好掌握关于著作权的相关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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