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犯的译者为何不维权

更新时间:2015-01-06 1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定:比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版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上)与中国妇女出版社版周黎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下),两者相同文字超过90%,后者属于侵犯译者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定:比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版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上)与中国妇女出版社版周黎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下),两者相同文字超过90%,后者属于侵犯译者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

  整个翻译界都在关注着一个人和她的两个案件。当然,某些投机取巧者也在窥视和判断着:将来是否仍有“不劳而获的机会”。

  译过《绿野仙踪》、《地海传奇·巫师》、《哈利·波特》系列等脍炙人口的儿童文学作品的知名翻译家马爱农,诉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署名“马爱侬”编译的外国文学名著系列仿冒其姓名系不正当竞争,与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周黎所译的小说《绿山墙的安妮》与其译本相同文字超过90%已构成剽窃。目前,这两起案件已相继获得了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对于被冒犯的译著著作权来说,这两起案件和目前的判决结果意味着什么?

  偶然发动的维权诉讼

  出身翻译世家、在翻译界工作了20多年的马爱农第一次当原告。

  发现《绿山墙的安妮》抄袭版,是马爱农在书店翻书时偶遇到的。署名“马爱侬”编译的系列图书,则让她更为尴尬,她的多位朋友看到了那套书,真以为是她干的。“那套书有十几本,原著涉及好几种外语,朋友还以为我 堕落 了。”马爱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人民文学出版社编审、畅销书《哈利·波特》系列责任编辑王瑞琴告诉记者,翻译界是有规矩的。像人民文学出版社,就只要直译的作品,比如原著是阿拉伯语的,那就要从阿拉伯语版本翻译成中文版本,而不能从英文版或者其他语言版进行转译。但现在,经常是一套翻译书籍,署名就是一个人,难道这一个人懂多国语言?很明显大部分都不是直译的,甚至就是拿已有的各个中文版本东拼西凑抄出来的。这也是翻译家马爱农因为“马爱侬”被人误解为“堕落”而感到尴尬的原因。

  被抄袭加上被傍名,马爱农气得不行,开始找律师,决定打官司。

  马爱农告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周黎所译的小说《绿山墙的安妮》与其译本相同文字超过90%已构成剽窃一案,2014年3月底二审终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比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绿山墙的安妮》与中国妇女出版社版《绿山墙的安妮》,两者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所使用的中文字词、句式完全一致,只有极少部分人名和地名不同,极少部分的中文字词、句子不同,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后者显然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较其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绿山墙的安妮》,且故意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绿山墙的安妮》的一些字词、语句进行修改,属于侵犯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考马爱农于2009年12月28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到马爱农的涉案翻译作品知名度、中国妇女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中国妇女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判决中国妇女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2.5万元。此外,法院认为,马爱农未举证证明中国妇女出版社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而对于马爱农诉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署名“马爱侬”编译的外国文学名著系列仿冒其姓名系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马爱农在外国文学翻译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马爱农的姓名已经成为其翻译作品的来源标识,具有指引读者辨别作品来源的功能,故马爱农的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马爱农的姓名或与之近似的姓名而误导读者。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13本图书均为外国文学名著的翻译作品,与马爱农20余年翻译工作的成果相同或类似。在该13本图书上所署名的“马爱侬”与“马爱农”读音相同,仅有“侬”与“农”一字之差,且该差别仅体现在汉字的偏旁部首上,往往使人在不经意时予以忽视,足以使读者误认为该13本图书均为马爱农所翻译。该13本图书显然属于仿冒马爱农姓名的图书。新世界出版社未对涉案13本图书上的署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马爱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朝阳区法院认为,马爱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新世界出版社因此所获非法利益数额,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原告马爱农的其他诉讼请求。

  暴露翻译维权几大难题

  为什么这两起案件,会受到整个翻译界关注?

  王瑞琴告诉记者,现在的翻译界非常乱,尤其是进入公共领域的外国名著作品,因为无须得到原作者授权,翻译抄袭相当普遍,但选择打官司的译者很少。

  记者查阅资料的结果也是如此。遍寻近年来翻译侵权个案,仅查到了最早翻译意大利儿童文学名著《爱的教育》的译者王干卿,这些年来始终与层出不穷的抄袭版对簿公堂。

  王瑞琴同时也是阿拉伯语翻译,翻译过《天方夜谭》。她说自己很多年前也因为《天方夜谭》打过官司,但也都不了了之了。“打官司特麻烦。”她说,翻译界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普遍信心不足,她将持续观望马爱农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她亦承认,长期以来的观望纵容了侵权者,眼下的翻译界环境这么差,译者也是有责任的。

  站出来打官司的马爱农和她的两个案件,即因此受到关注。但案件判决结果在翻译界看来并不理想。马爱农告诉记者,这两起典型案件,暴露出当下翻译维权的几个老大难问题——

  一是取证难、诉讼成本高。被告不承认,由谁来确认侵权事实存在或发生过、具体程度怎样,这成为诉讼维权的最大障碍,比如马爱农案件,原告无法获取侵权方销售情况的数额,没有办法按照侵权销售数额进行赔偿。打官司的诉讼成本过高,很多译者不是不想打官司,而是即便赢了官司也耗费了过多的精力,并要花费一笔可观的律师费,扣除这些损耗,被告赔偿的金额就已所剩无几了,甚至就是“赔本”的。

  二是赔偿标准过低、处罚侵权力度不大。马爱农申请按国家有关翻译作品稿酬标准的上限每千字80元,乘以5倍来计算赔偿数额。但是,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2.5万元,均是以人民文学出版社与马爱农约定稿酬标准每千字60元的2倍作出裁决的。这样的结果难以对侵权者的行为形成惩罚和威慑。

  三是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面对如此结果,翻译出版界知名人士,《译林》杂志及译林出版社的创建人、首任社长兼总编辑李景端呼吁从加重对剽窃、傍名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简化维权诉讼程序等方面入手,改变译者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净化翻译界的风气,保护著作权人的创造激情,维护整个国家的创新活力。

  赔偿低惩罚弱根在立法缺陷

  带着译者维权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以及他们普遍的诉求,记者先后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参与执行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李军,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对于赔偿标准问题,李军称,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立法原本立足于保障、兜底,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著作权受到作品传播、地域传播、损失无法评估等限制,使这一立足 受害人实际损失 和弹性的 法官自由裁量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条文,反而成为了对著作权,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阻碍。”李军说,现实中受害人损失远远低于侵权人获益,而受害人又几乎无法取得侵权人获益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尽管在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按稿酬赔偿的具体方法,但稿酬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多是一种职务作品的劳动力价格,其低微程度正饱受广大著作权人的诟病,因此,这种计算“受害人损失”的方式导致著作权人收到的赔偿款相当“微薄”。

  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权性质,李军坦言,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赔偿损失之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证据很难举证,法院一般会以未能举证或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应当改变目前的立法方式,从以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为基础变为以 侵权人获取非法利益 为基础来制定相关细则。”李军建议,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按照侵权著作的发行量、销售量、侵权人牟取利益进行推算,并处以该非法利益2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此打击侵权才更加有力。同时明确赔偿自由裁量权的下限,防止法官使用过低的赔偿标准;明确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给法官自由裁量设置参考,“实际上就是要激活著作权侵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当以“侵权人获取非法利益”为基础,进行侵权索赔方式的建构时,一个问题浮出水面: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和非法获益结果,侵犯的不只是翻译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版合法出版物的出版社来说,其销售份额被侵权出版物冲淡了,正常销售遭到损失。可是,记者查找不到出版社站出来维权的案例。

  冯晓青称,根据著作权法,取得图书出版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者,其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可以得到赔偿。李军称,出版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规定看,对出版社维权的规定还是相对合理的,但问题是,依然缺少相关具体细则和赔偿标准。因此,对于出版社来说,除了以某种“宣传效应”为目的而去打官司索赔外,单纯为了一点点赔偿而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去取证,是得不偿失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天天出版社总编辑、畅销书《哈利·波特》系列责任编辑叶显林的认可:“出版社无法取得侵权方非法获益的具体数据,所以根本没法去索赔,谁会打这个赔本的官司?”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支持不足

  以“侵权人获取非法利益”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式,固然有利于权利人包括翻译者和出版社获得相当的赔偿,但接下来的问题是,这可能会让本来已经遭遇取证难的诉讼,更增加难度。试想,侵权方怎么会乖乖地提供印刷或者发行量的数据呢?

  李军称,应改变目前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式,实行全面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出版商就著作权的合法取得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部分涉及赔偿数额的证据,如侵权著作印数、发行数等,则分配给被告出版商举证,从而减轻著作权人维权负担。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出版物印刷数量等标记、存档制度的管理,改变目前有些出版社连印数都不在版权页标记的乱象。

  对此,冯晓青表示认可,他表示目前正在起草阶段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就有“这层意思”,“正确定位著作权权利人地位,从价值取向到规则程序要全面有利于权利人”是这次修法的一个共识。

  叶显林表示,不光是翻译权,其他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打官司的也不多,存在很大程度的违法“黑数”,而这些违法“黑数”不但助长了侵权者的侥幸心理,也使维权者维权取证成功几率降低。表面上看来,是权利人维权意识不强,而背后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支持不够,从法律层面上重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氛围,这样才能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不过,早在2011年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如今依然在距离终点很远的路上。据媒体报道,4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与会专家在基本问题上未达成共识,让人担心这部法律的修订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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