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粗放经营尽显中国学术期刊出版短处

更新时间:2015-01-16 11: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学术期刊作为学术出版的主体,其生存与发展必然离不开版权,但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对版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版权的转让与经营,不仅使学术期刊日常办刊暗藏风险,更使其在未来发展中处于不利位置而尚...

  学术期刊作为学术出版的主体,其生存与发展必然离不开版权,但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对版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版权的转让与经营,不仅使学术期刊日常办刊暗藏风险,更使其在未来发展中处于不利位置而尚不自知。

  版权即著作权,伴随出版业而发展,其意义在于赋予作者或传播者垄断权以激励其创作或传播作品;为避免垄断导致公众获取作品困难,版权法又产生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限制过度垄断,从而在作品利用上让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达成平衡。无版权则无出版业,我国版权管理部门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架构充分说明了版权与出版你中有我的密切关系,学术出版亦概莫能外。学术期刊作为学术出版的主体,其生存与发展必然离不开版权,但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对版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版权的转让与经营,不仅使学术期刊日常办刊暗藏风险,更使其在未来发展中处于不利位置而尚不自知。

  版权经营与科技期刊作者付费出版模式

  出版业典型的盈利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版权垄断性地出售作品复制件获得收益,典型的如图书;另一种是通过作品的大众传播获得广告或其他经营收益盈利,版权获得的收益所占比例较小,典型的如报纸。期刊的典型盈利模式也无非是上述两种,很多期刊是混合两种模式获利,既有版权收益也有广告等经营收入。

  对大多数学术期刊而言,通过上述两种模式盈利都非常困难,因为学术期刊的发行量非常有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很多学术期刊的发行量在2000份以下,发行量过少使得期刊销售获得的版权收益不足以支撑期刊生存;而学术期刊的读者群被限定为学术群体,专业性非常强,即使免费赠阅,也难以获得如大众期刊一样庞大的读者群,所以学术期刊不能通过广告等经营获得较好的收益。

  正因为如此,我国大部分自然科学和医学类学术期刊逐步形成了作者付费的出版模式,即通过收取作者的版面费(也称为发表费)来弥补学术期刊经营收入不足的困境。此类学术期刊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收取作者的费用和主办单位的拨款,一些期刊编辑本身就是主办单位的员工,主办单位负责编辑的工资和福利,版权收益在办刊经费来源中所占比例非常小。

  版权对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尤其重要

  因为版权收益过少和经费主要依赖主办单位或收取作者费用,我国自然科学和医学类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并不重视版权,也不重视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在期刊和作者无协议约定版权归属的自然状态下,学术论文的版权归论文作者,而期刊仅有期限为10年的版式设计权和期刊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版权,而作者一旦投稿给期刊,则可认为作者给予期刊非专有的复制与发行权,也就意味着作者允许刊载着作者论文的期刊出版发行。因而,传统模式下只要学术期刊不太计较其他期刊的转载,有无作者版权并不影响期刊出版发行。

  但在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的传播模式发生了改变。网络数据库成为读者获取学术论文的主要来源,导致网络环境中学术期刊被碎片化。传播范围影响着期刊的影响因子等重要评价指标,故学术期刊非常重视网络出版。但至今尚有不少学术期刊不了解,若不获取作者版权,便无法进行网络出版。相关司法案例表明,期刊在未获得作者版权的情况下加入数据库,事实上是和数据库一起侵犯了作者的版权。作者的众多和分散使得数据库出版商越过期刊直接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较为困难。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形成了作者将版权转让给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再许可数据库使用的版权利用模式。通过网络传播,期刊和作者让论文更广泛传播的共同目标得以实现,数据库出版商则获得了主要收益。

  除了上述与数据库合作网络出版需要作者版权,即使进行开放获取(将论文通过网络免费提供给读者)也依然需要获得作者版权,因为网络上的开放获取同样超出了传统出版范围,需要作者授权。

  此外,网络环境中,版权对学术期刊而言还有其他重要意义。首先,获得论文版权后,期刊才能控制论文的传播方式。网络使得个人上载信息非常便利,但网络传播也有无序的特点,若无版权,期刊无法解决他人随意上载低质量信息的问题,如假设有人将某期刊论文电子版上载于网络,但该人在制作电子版时压缩质量较低导致图片或文字不清晰,会对期刊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其次,若不获取作者版权,会使期刊在网络传播中的角色边缘化。如上文所述,在没有作者版权的情况下,期刊仅有版式设计权和期刊整体的版权,而数据库出版商可以轻易绕开上述两种权利的限制,如用期刊论文而不用期刊版式,将期刊论文分散。当前数据库出版商之所以重视期刊,是因为期刊可以作为中介收集作者版权,大大降低了数据库出版商的经营成本。因此,获得作者版权才能让期刊在与数据库出版商的交易中处于较有利的位置。最后,获得作者版权有助于防治作者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我国学术期刊版权意识与国外差距较大

  鉴于版权对学术期刊的重要性,国外期刊非常重视对作者版权的获取和版权的经营,而我国期刊则与国外有较大差距。首先,我国很多期刊尚未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而且签订的协议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笔者和其他编辑同人所做的调查,我国仅有50%左右的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但却有超过90%的学术期刊与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签订有数字出版协议。两者的差距表明,很多期刊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处置了作者的版权,因此暗藏风险。2010年的龙源期刊网案已将这类风险引爆,龙源期刊网与期刊签订了协议,但部分期刊未获得作者版权,因此被作者起诉,最终被判决侵犯作者版权而要支付赔偿,在败诉后龙源期刊网向合作期刊追讨费用甚至要起诉合作期刊。

  根据笔者所做的另一项调查,即使与作者签订了版权协议的学术期刊,还存在签订协议而不存档留存、以稿约代替版权转让协议、对作者在协议上的签字不认真审核其有效性等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很多协议条款还存在问题,如有部分协议条款依据的是已经失效的法律条款,一些协议条款缺少兜底条款,不够灵活,不能适应法规的变化。如对于在2012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的不少修订,当前很多期刊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便无法适应。反观国际知名期刊与作者的协议条款,则有灵活的兜底性条款,即使法律修订也不影响协议的具体效果。

  其次,在获得版权后,我国学术期刊除了进行数字出版,缺乏对版权的开发和经营。国外学术期刊版权经营收入要大大高于我国期刊,原因在于国外学术期刊有多种经营和开发版权的手段。如通过差异化定价、捆绑销售提高期刊(或论文)的订阅数或下载量,通过自建网站或与版权结算中心(CCC)这样的机构合作开发期刊版权,开发图、表等论文中材料的版权,论文版权利用与开发不仅限于出版,更着眼于培训、宣传等领域。获得版权,仅仅是获得了垄断权,但若不好好利用,版权不会自己生利,而我国大多数期刊获得作者的版权后束之高阁,与国外期刊经营的风生水起形成鲜明对比。

  版权开发要避免垄断等负面影响

  版权的本质是通过垄断对作者及期刊在作品上的付出(创作和投资)给予回报,但版权带来的垄断也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版权获得收益需要垄断,但是学术期刊的最终目标却是在学术群体中广泛传播,以起到学术交流的作用,二者存在冲突。不可否认,大型出版集团的版权收益投入到期刊出版业,客观上促进了学术期刊出版的繁荣,如中国知网等国内数据库出版商对学术传播的促进作用不可替代,也开发了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对学术期刊办刊有重要作用的系统工具。但通过版权的垄断,大型出版集团不断提高期刊或数据库的价格近年来也引起学术界反弹,如2012年就发生了万名科学家联名抵制爱思唯尔的事件。此外,学术期刊界兴起的开放获取运动虽然未撼动当前的学术出版模式,但也说明版权开发导致的垄断已经在期刊界引起重视,业界也在寻找可以替代当前大集团垄断的学术出版模式。

  在我国发生的期刊起诉数据库出版商和作者起诉数据库出版商的侵权案例背后,实质是数据库出版商作为幕后推手以版权诉讼为工具打击竞争对手。而当前数据库之间的竞争也是愈演愈烈,各家数据库出版商纷纷寻求期刊的“独家”——即只加入该数据库而不加入其他数据库,这样期刊可以获得更高的版权收益分成。但是“独家”恰恰背离了学术期刊的目标——让学术信息广泛传播,降低了学术期刊的传播范围,增强了数据库出版商的垄断力量,最终会导致读者获取学术论文成本上涨。学术期刊应该在获取版权经营收益的同时坚守学术传播底线,避免沦为出版商获利的工具而伤害到自身的传播。

  同样,针对学术期刊的改革也要避免让学术期刊的办刊经费单一来源于版权收益,因为这样做只能造成期刊版权转让的价格飞涨,最终使得读者获取学术论文成本高企。而应该循序渐进,让学术期刊版权经营收益在办刊经费中所占比例逐步提高,让学术期刊有动力通过提高学术期刊质量来提高版权收益,最终使我国学术期刊出版事业更加繁荣。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期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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