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送审稿 “二次付酬”成焦点

更新时间:2014-07-08 14: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关关“作者署名”和“二次付酬”一直成为行业诟病,多年以来之中情况并无解措施。今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7月5日,这让“二次付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等关乎行业发展大计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早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公布之时,有关“作者署名”和“二次付酬”在影视圈就曾引发巨大争议,各方反响强烈。今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7月5日,这让“二次付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等关乎行业发展大计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关于“二次付酬”:雇佣变合作,大腕坐等收钱

  曾轰动业内的“二次付酬”在送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是如此规定的:视听作品的特定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主要演员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上述特定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现在影视作品播出只需要向原著、编剧、词曲作者、演员等一次性支付报酬即可,但如果按照正在酝酿的新法,当制片方授权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使用或者播放某剧时,这些主创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报酬。如果反复重播,意味着制作成本将无限制地增加,使得目前本已竞争白热化的影视市场雪上加霜,甚至连回收成本都很难实现。

  其实,早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阶段,现任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就曾明确表态“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这一诉求赢得了不少导演的支持,但也引起了编剧、摄影师、灯光等行业的连锁反应,他们认为李少红只将获取“二次付酬”的受益对象定义为导演,是对影视产业链里其他创作人员的不尊重,由此还引发了一场行业间内讧。其实,需要担心的不只是这些,有会员在发言中举例说明道,“像《西游记》、《还珠格格》这种荧屏常青树,几乎每年都会重播一到两次,如果在二次或者多次付酬的话,那么影视公司的确有可能承担高昂的费用。当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将很难考虑把资金再次投入影视业,影视业的资金将会越来越少,大制作将成为奢望,更不要说与好莱坞抗衡。”另一位与会代表则表示,“且不说 ‘二次付酬’或‘多次付酬’这个庞杂的统计工程谁来完成?真正难算清楚的一笔账是,灯光、摄影、美术,包括制片方也应该囊括在创作者之列,‘二次付酬’又如何能够合理精准地分配到这些人的身上?”

  不仅如此,送审稿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视听作品的主要演员的地位由现行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与制片者的合作关系。主要演员依据此款规定可以与制片人谈判,要求取得视听作品的特定的财产权。主要演员不但享有依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和署名权,还有可能取得视听作品创作完成后进入商业流通期间的其它重要权利,从而对作品的流通环节进行控制。众所周知,大腕演员片酬一直居高不下、占到制作成本的60-70%早已遭到诟病,而且无法解决,如果新法让“二次付酬”或者“多次付酬”变为现实,坐等收钱的大腕们原本丰盈的荷包将更加钵满盆溢,对制片方则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这还势必会打击投资人进入影视文化市场的热情和意愿,激化了演员之间、演员与视听作品其它从业人员之间、演员与社会大众之间的矛盾,也会引发“贫富不均”的舆论批评。而且,这还将从实质上架空制片人的专有财产权,如何界定这一新的权利,在将来的实际操作中会引发大量的矛盾和争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遇到如何进行判断的棘手难题。

  此外,与会代表还指出,“主要演员”这一概念很难有具体的界定,就拿《建党伟业》、《建国伟业》这样的群戏而言,主演多达十余位,这无疑会给“分享收益权”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page]关于著作权归属:无论谁受益,都是制片方买单[/page]

  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由制片者享有,但在送审稿的第十九条中,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等音乐作品的作者等。与会法律专家认为,该款将视听作品“作者”的范围拓宽,而且存在“包括”和“等”这样的表述,所以“作者”的范围是“开放型”的范围。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通过协商和谈判,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包括了导演、编剧、音乐作品作者等以及制片者,这样的规定使得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的清晰法律状态变成由不特定多数人享有著作权的含混状态,在创作过程中这些人的角色孰重孰轻、利益分配孰多孰少、作品传播过程的市场推广和谈判活动由这些人全部参与还是仅仅由代表人参与,出现侵权现象时谁代表全体著作权人出面主张权利等,都会出现困难。这些人之间的关系、这些人与外部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很难厘清。如此的规定不利于作品的创作,不利于利益的合理分配,也不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

  与会代表则表示,“作者”的范围拓宽之后,无论受益对象是谁,制片方都会成为买单的人。因为制片者要投入大量资金,要承担巨大商业风险,要组织导演、编剧、演员等各个作者共同创作,制片者要立项、选材、创意、组织修改创作、确定风格样式,负责作品的推广和传播,负责处理盗版侵权等维护权益事务,视听作品从筹备到传播的每一个环节都以制片者为中心枢纽。

  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定,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不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直接给予制片者,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强调了编剧、导演、演员等作者的个人的权利,但是一般都是通过法定转让方式使得制片人实际上成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经较好的平衡了影视产业各方面利益关系,在长期实践中也已经得到了包括制片人、编剧、导演以及音乐作品作者的认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惯例。近些年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法律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不无关系。

  关于“集体管理”:尽量避免“行政主导立法”

  另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则是送审稿以较大篇幅、较多条款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对此,与会代表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仍然很不成熟;我国社会团体(协会)制度正在处于不完善和加速改革过程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属于垄断地位、并且与行政部门关系未能理清;著作权的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还在不断出现矛盾、人们对这一制度尚未有较为全面的共识;在此情况下不应急于将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在法律层面加以规定。应当沿用现行模式,在法律层面进行原则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具体规定,待实践之后将成熟的内容再上升至法律层面。

  法律专家还建议,目前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大幅增强,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也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和调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积极性,减少行政干预和介入,加强服务型政府的作用和服务性中介组织的作用,淡化行政手段或半行政手段作用,透明相关程序和数据等都是有利举措,并不是通过修改法律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和权力,避免给人以“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照顾行政部门利益”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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