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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百度 作者: 日期:10-04-29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2008年 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5年 4月 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 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 2007年 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7年 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 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 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 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 2007年 10月提交了 21份共 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 2007年 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在此基础上,于 2008年 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此后,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年 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年 11月下旬至 12月中旬前往北京、辽宁、山东、湖北、四川、浙江、福建、云南进行调研,并主持召开一系列座谈会,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也引起了在华外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年 12月 12日召开座谈会,听取在华外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和归纳,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名称

  现行细则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实施细则在 2002年修改时已经改名为“实施条例”。因此送审稿建议将现行细则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二)关于专利申请文件

  1.关于各种文件的形式要求现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

  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形式”;现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了说明书附图的大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的大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产品和模型的大小;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提交修改文件的格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申请文件的具体格式。随着电子文件的采用,其中一些要求应当有所变化,同时考虑到作为行政法规没有必要规定过于具体的形式和格式要求,送审稿建议将上述规定合并在一起,仅在修改后的第二条中提出统一和简明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章规定(第二条)。

  现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需要一式两份。随着电子化办公方式的不断发展,送审稿建议取消该要求,以尽可能地方便申请人和公众(第十六条)。

  2.关于请求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主要事项,现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了请求书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这样,关于请求书的规定一部分在专利法中,另一部分在实施细则中,不利于公众全面理解执行。此外,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也应当包括请求书,但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该

  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事项作出规定。因此,送审稿建议在一条中统一、完整、明确地规定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

  的事项(第十七条)。

  3.关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为了便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经将简要说明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而且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送审稿建议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由于其他国家不一定将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为了避免在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受外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出现障碍,送审稿建议规定,外观设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不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专利申请。送审稿建议对此规定进行细化,要求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应当指定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为基本设计,同一申请中包含的其他设计应当与该基本设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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