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美华东街十巷13号。
诉讼代理人:罗柳青,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广东维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梁XX,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如意街A区商品住宅房705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梁X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与被告梁XX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梁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原告吴XX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600元,本院应退回2800元给原告吴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