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50号,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0416XXXX。
委托代理人:刘尧国,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
法定代表人易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异,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周XX诉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 被告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中止审理请求,理由是本案原告的专利号为ZL02325147.6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该委员会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本案原告专利的新颖性问题存在复杂性,且其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