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共有三种: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例如:一个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很先进的发电方法,并取得了专利权,你们公司想通过专利转让来实施其技术,但未得到许可,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得到许可,那么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比如今年我国突发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治疗非典药物的专利技术,虽然有专利权保护,也可通过强制许可让其他公司生产。)
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具体是什么的学习,从上文可知,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