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反映了专利行政案件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同等重要性。专利纠纷解决时间较长,行政诉讼并不能最终解决涉案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后续可能的诉讼双方成本会进一步加大。由于法院不能直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往往导致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请求,循环往复,费时费力。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专利快速申请和授权机制,也急需实施专利快速维权机制。
民事诉讼:依据《民诉法》程序履行的诉讼程序,属于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程序履行的诉讼程序,属于行政纠纷。
刑事诉讼:依据《刑诉法》程序履行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又分为公诉案和自诉案。
(1)公诉案:公益性刑事诉讼。
(2)自诉案: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检察机关不受理的轻微刑事犯罪案。
2015年9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西峡公司诉称榆林局合议组人员苟某为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不能跨辖区参与;同时坚称天元公司的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相同或等同。
榆林局辩称,因人员力量欠缺,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借调”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苟某与榆林局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且在全省范围内调配专利行政人员执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认为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设备中的两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完全不同,西安中院维持了榆林局的行政调处决定。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跨省取证,权利要求范围不易确认;专业性极强——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涉及问题新颖——涉案产品体积大,不能拿到现场,涉及技术秘密,不便现场勘验,只能用产品示意图作为判定依据;社会关注度高——每次开庭陕西省知识产权系统执法部门几乎全部参与旁听,一审案件作为新类型的专利权行政案件,被《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列入“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对于一审结果,西峡公司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高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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