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哪些程序?

更新时间:2018-10-30 1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可以进行起诉,那么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哪些程序?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哪些程序?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专利侵权的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哪些程序?

  二、专利侵权的讼诉程序

  1、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无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样品为依托,以申请专利为后劲。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地同时,还应当分析自己实施地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合理确定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规则,等同替代规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如果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地保护范围地,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地行为不构成侵权地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3、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4、积极应诉

  专利权人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涉嫌侵权人,即被告应当首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例如,原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受理案件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管辖权异议。其次,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在答辩中对技术问题地详细分析,说服法官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对于保护被告地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专利侵权纠纷融合了复杂地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侵权人,都需要通过大量地取证,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一定地谈判技巧&诉讼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有些企业在立项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新产品时,往往不注意是否已有他人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总认为只要是自己单位研制开发的产品就有权制造、销售。而一旦被他人指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时,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或惊恐不安、束手无策。其实这两种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而应冷静下来,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5、充分利用检索,做到胸中有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利用文献检索已逐渐广为人知,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文献检索,却鲜为人知。实际上,在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搞好文献检索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被指控侵权后,进行侵权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以下情况:

  (1)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是否存在,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2)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3)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的区别,看后者有无实质性改进。

  (4)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作为被控侵权人,应通过文献检索,查清上述问题,做到胸中有数,以便为在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打好基础。

  6、分析对比,确认自己是否构成侵权

  经过文献检索之后,应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方法进行分析,并与相应的原告专利主要进行如下对比:

  (1)对方是否为真正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或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对方提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已获得专利权,是否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3)对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主要看二者在技术特征上是否相同,要认真研究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研究该权利要求的内容解释所及的范围或它可能有的各种等同物,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应当是客观的,最好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懂专利法的技术人员进行;

  (4)分析被指控侵权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侵权例外的情况;

  (5)为了弄清对方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何,还应将其与所有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作出该专利可否被宣告无效的初步判断。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对比之后,一般便可以确定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7、在诉讼中积极寻找有利的对策

  通过对比研究,如果自己实施的行为确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决;如果不属于侵犯专利权或对方的专利权并无专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应的对策。

  (1)利用和解或调解。如果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自己又仍想实施该专利技术,最明智的办法是主动与对方和解。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诉讼,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尽量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能通过和解或调解,双方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更为理想。这样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双赢。只有在专利权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以至法院也认为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才应主张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2)据理反驳。如果确认自己企业根本未侵权,就应据理反驳。在有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似乎侵权,但实际上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例外的情况,仍旧可以依法对侵权指控进行反驳。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突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犯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提出自己实施的专利技术是从转让方受让而来的抗辩。以使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作为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进入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3)利用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产生的。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绝对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已批准的专利权中有极少数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这是在所难免的。可以说,专利权是由法律推定而产生的,其稳定性稍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补救措施,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8、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要充分。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第二,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第三,不得滥用“反诉”。“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过当事人提起“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最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掌握了新技术,开发了新产品,占据了市场优势还并不能稳坐钓鱼台。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竞争环境中,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具备创造竞争优势和利用竞争优势的能力,而更加需要具备的是获得能够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的能力。

  现代企业的运营活动日趋国际化,许多企业在发掘出暂时的竞争优势的同时,为了阻止竞争对手的加入,制造壁垒成了最佳的选择。在中国加入WTO后,国与国之间的“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减弱,而“专利壁垒”可能会让不少国内企业处于被动的处境。为了减轻侵权损失或避免侵权,企业可以尝试应用信息分析手段积极应对专利侵权。

  三、专利侵权诉讼取证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哪些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专利侵权的诉讼流程和程序,同时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其他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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