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原告高金波应聘到被告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公司市场部工作,工作职责为市场营销。
1999年底,被告为宣传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部征集产品宣传图画。原告结合日常工作中对被告公司产品的认知和其具有的美术特长,历经半年时间创作完成了30幅宣传被告公司产品的漫画。原告于2000年6月将这30幅漫画交给被告公司负责人,希望得到被告采用。2000年底,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鉴于被告没有采用其漫画,故要求被告将其创作的漫画原稿返还。被告在将原告创作的漫画复印、保留备份后,将漫画原稿返还给原告。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3月6日期间,被告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公司产品广告15次,在这些广告中共计插入原告创作的漫画7幅。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费10万元。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任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奖励费10000元,原告允许被告使用其创作的作品用于公司产品广告的宣传。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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