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下)

更新时间:2019-04-05 09: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专利法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下)5.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但是,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研究工作相对落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多年实践,在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

  专利法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下)

  5.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但是,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研究工作相对落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多年实践,在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能否对产品的部分外观提供保护、判断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基准、专利侵权判断的方式等,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专家学者主张针对这些问题,调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三)完善专利权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1.关于专利权效力的例外情况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专利权效力的几种例外情况,包括先用权、专利权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利用、为科学实验而利用等。实践表明,这些规定尚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补充现有规定予以调整。

  平行进口问题、关于药品和医疗设备的Bolar例外问题等,关系到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与国家整体利益紧密相关,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关注并引起许多争议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2001年11月,WTO部长级会议发布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的决议。目前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国际谈判也正在进行。怎样充分利用国际谈判成果,修改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促进国内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任务。

  2.关于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

  关于专利侵权的判断,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只有十分上位和笼统的规定。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大量专利侵权纠纷中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包括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上位诉讼法中均无规定。为了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在专利法中加入有关规定的问题,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

  3.关于间接侵权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只规定了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没有规定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不制止间接侵权行为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有关法院在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已经作出了一些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实践已经领先于法律。对此,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研讨。如果认为有必要制止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则应当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4.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问题

  经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了关于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规定。该规定对克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不确定性,减少盲目提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指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关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方式以及其作用尚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5.关于专利行政执法问题

  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司法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但多年的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还存在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对于跨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各地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作进一步完善,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一套更为有效的行政保护模式。

  6.关于建立统一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问题

  专利诉讼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常常涉及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技术问题,加之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突出的不同特性,在我国现有司法审判体制下难于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高效、统一的司法审判。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有关部门进行过这方面的探讨,但是没有取得进展。随着形势的发展,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认识到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重要性,并纷纷提出呼吁。我们认为,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讨论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合时机。

  (四)完善专利法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1.关于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的问题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从而对竞争机制产生不良影响,以至于对科技创新产生阻碍作用。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取得先机的公司往往会利用专利谋取不正当的市场垄断地位,专利权的滥用问题就更容易发生。因此在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应当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消除其负面影响。目前国外一些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专利方面的优势,对我国科技发展造成了影响。在这种形势下,修订专利法,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自由竞争机制,促进我国技术的创新。

  2.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是调整国家、单位和发明创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更好地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根据目前专利申请的统计数据,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只有40%左右,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高达90%多。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重大技术突破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非职务发明创造很难产出大批高质量的发明。要提高我国科技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应调整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鼓励更多更好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产生和推广应用。

  在我国的科研项目中,国家投资项目占据相当重要的比例。在这些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中,如何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优势,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合理分配实施发明创造带来的经济利益,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都与合理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问题密切相关。

  改革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涉及到我国专利制度的改革,而且还将涉及到企业制度、税收、金融等一系列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如何在专利法中调整好职务发明创造关系,充分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激励职务发明创造的产出,成为我国专利制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page]

  3.关于向外转让专利权的问题

  现行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国务院主管部门系指商务部。

  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单位和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否需要经过上述批准以及需要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审批存在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有必要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另一方面,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有关申请人,特别是外国申请人利用这一点规避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4.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关于专利保护与国家标准之间关系的讨论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一般情况下,公众有权作出选择,他可以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从而实施专利技术;也可以实施其他技术,即使该技术落后于专利技术。然而,一旦某项有效的专利技术被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就会成为公众实施有关技术的必然选择。此时,需要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规范公众获得相应许可的条件和方式。

  5.关于无效宣告请求诉讼程序的性质问题

  按照现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同时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上述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视为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居间进行处理和审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由原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程序的原告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法院的要求出席法庭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从日本、欧洲的做法来看,均没有将专利复审委作为无效宣告程序的被告。

  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予以考虑和研究。

  6.关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体律问题

  从各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体律来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分野是十分清楚的,即实体规定以及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均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主要是作补充性程序规定以及各种手续要求。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划分不够理想,许多重要的本来应当归入专利法之中的规定,例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等等,都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如有可能,应当在第三次修改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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