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出手规范转载版权 网络媒体将承受压力

更新时间:2015-04-28 14: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国家版权局于4月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通知》中很多内容非常有利于传统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需要事先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的内容,对正处颓势的传统媒体来说,无疑是注入一针强心剂。相反,对于长期吃“免费午餐”的网媒来说,将承受巨大压力。

  该《通知》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国家版权局本次发布《通知》,正是对当前这种传统媒体的诉求的一个回应。

  《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还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目前,一些网站转载传统媒体的文章不署来源和作者姓名,甚至有些编辑断章取义、恶意篡改原文标题,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这一规定,显然是要对当前新闻网站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该《通知》的实施,将会在一种程度上遏制这种网络转载乱象。

  《通知》规定,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知》的这一规定,可以说对网络媒体影响是非常大的。以前网络媒体在转载其它媒体作品时,都是直接拿过来用,并不与媒体或作者联系。一旦发生纠纷,网站就拿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来作档箭牌,付钱了事。但国家版权局此次发布的《通知》,则完全否定了以前的做法,规定网站转载他人作品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既使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也不能随便用,否则就是侵权。

  《通知》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网站在转载这些方面的时事新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一定要注意该内容是否属纯事实消息,如果该内容是著作权人通过自身独创性劳动所得,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前要先取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通知》规定,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媒体与其记者在文章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长期以来争议不断。《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而第十六条规定亦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从这一规定来看,记者发表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无疑,但文章一般都是以署记者本人姓名发表,著作权当属记者个人,所在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因此,网络媒体在转载这类文章时,不仅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得到其所在媒体的同意。

  《通知》规定,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市中凯律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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