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题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社交平台上疯狂传播,19岁的作者Niko Edwards在文章中表示,优酷和陌陌合作推出的视频广告宣传片《追气球的熊孩子》,涉嫌抄袭他在今年9月8日发布的原视频。
少年称,今年9月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并把航拍照片和经历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题撰文发布上网。随后优酷工作人员联系到他,称想合作拍摄一部展现他们行为的纪录短片,不料随后优酷工作人员不断以各种借口延期拍摄,并最终以资金问题为由告知少年及其伙伴无法拍摄。但优酷后来自行发布了另行拍摄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商业广告短片,植入了陌陌、雷克萨斯等多家厂商的广告。少年指责优酷盗取创意,并使用了他们热气球航拍的部分照片,
优酷官方则回应称,承认视频标题与NIKO文章重名,故事脉络与其经历类似,地球图片与其发布照片重合度高。优酷在微博上表示道歉,但不承认侵权。目前优酷已撤下该视频,将承担所有责任,并对涉事的年轻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少年的大胆创意让我们赞赏,维权的勇气让我们佩服。但是,少年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的经历属于创意,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创意。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不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从《合同法》角度,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正式签署,无法通过常规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维权。因此,从这起维权事件中,我们为少年们打抱不平的同时,也窥见了我国创意保护的漏洞。
首先,创意保护找不到法律根据。原创者的创意一旦发表,就存在被抄袭的危险。但是,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保护。目前,只能在商业合作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维权。
其次,创意遭受侵权难以追究责任。“创意”跟商标、包装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不一样。被侵权一方无法依法主张权利,维权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创意的范围无法认定。有人认为,少年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的作法在国外早就被用了,那么,少年的经历还属于创意吗?这就涉及到创意范围的界定问题。目前,我们法律中也没有对创意作具体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难题的。
从理论上看,创意也属于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果不被法律加以保护,那么,势必会遭到不法分子的滥用,这样不但挫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扰乱了商业秩序。因此,我们国家法律应该给创意一个“名分”,把创意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