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5-21 0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企业如何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保密协议

  企业同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第一,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定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要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要有违约责任

  第二,企业有同职工签定“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内容有: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另一企业;

  (3)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三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4)写明违约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的内容

  签订保密协议书应体现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议内容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协议书格式如下: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甲方(企业)与乙方(职工)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并负责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为保守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甲方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企业的保密规定。

  (3)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4)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5)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6)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把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移交甲方,同时承担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三年内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方有违反协议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动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商业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第二,对列入国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人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企事业单位可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拒不答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page]

  第四,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不得将本人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了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侵仅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侵仅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何开展确认商业秘密工作

  企业确认商业秘密的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

  (1)建立定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可由保密委员会委员、保密干部和专为干部组成);

  (2)制定工作计划;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有关保密法规,作动员;

  (4)拟定“保密范围”(由部门专业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工作班子综合分析,经过一、二次反复,由领导小组会议正式确定);

  (5)培训骨干,使之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定密阶段

  (1)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照“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商业秘密事项:

  (2)填写登记草表,由部门领导签字送定密领导小组工作班子提意见;

  (3)业务部门根据工作班子提出的意见作相应调整,填写正式登记表报定密领导小组核准;

  (4)定密领导小组受权人签字,成为本企业正式的商业秘密事项;

  (5)为商业秘密事项作标识;

  (6)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建立健全制度阶段

  (1)将集中处理使用商业秘密的部门(部位)列为要害部门,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作出明显标志。

  (2)根据商业秘密事项产生、制作、储存、传递、使用的流程环节,对各类设备和不同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有的制度可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3)与涉密人员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

  集中确认商业秘密工作完成之后,应转入日常的工作,对商业秘密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肯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拉责任人员,依照本节中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page]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93年9月2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1年6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假冒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工程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菱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89年3月15日施行[page]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信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1989年3月15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清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五条 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4月2日

  八、关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

  51、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便等法律、法规保护。

  (1)包含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别人。

  52、技术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获得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所约定事项已经公玩世不恭的情形除外。

  53、下列行为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民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1)职工擅自把本单位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

  (2)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

  (3)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4)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54、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一方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另一方擅自同他人就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订立的合同或实施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对其擅自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受让或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第三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方明知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是侵权行为,仍受让和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或者双方恶意串通获取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付诸实施,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该项非专利技术的保密责任。[page]

  55、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但是第三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相同或者类似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例如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对技术拥有人制造、销售的产品经拆卸、测绘、分析,实施反向工程等手段掌握该项技术后进行使用、转让等行为,不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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