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9-05-21 1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是,

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起步比较晚,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产生偏差。由于大部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不能真正把握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似是而非,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认为的企业无商业秘密。尤其是一些简单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找不出哪是企业的商秘密。事实上,任何一家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个陶瓷生产企业,买同样一种陶瓷生产原料,甲以1.1万元/吨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1万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可以列为它的商业秘密,只要它对进货渠道加以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很多企业难以总结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些企业有商业秘密,但不知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一些公知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不采取保密措施,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
3、有些企业认为企业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产生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同样是不能把握商业秘密的实质,但为了保险起见,干脆将本企业所有的技术或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因此,在与企业员工或其他人签订保密条款或合同时 ,很含糊或很笼统的描述其单位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将所有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二、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但不知如何才能有效保护。
  面对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跳槽,带走企业关键性的技术资料或其它有用的经营信息无能为力,十分困惑。实践表明,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员工受高薪或其它利益的趋使,带着企业的关键资料跳槽到竞争企业或自己设立公司,反过来与原企业进行竞争。而很多企业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最后以败诉告终,使他们不能理解,也感到很迷茫。究其原因,是企业对这些自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将公有信息列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被法院否定为商业秘密而得不到保护。


  三、有些企业虽建立了保密制度,采取了保护措施,但对商业秘密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
1、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
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忽视了经营信息的保护。大多数企业都深刻的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能对技术信息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2、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部分企业保密工作是对外不对内,表现在对外活动中注意保密事项,但对内部员工采取保密措施不强,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分区域、分层次、分密级、点面结合进行保护,使商业秘密保护流于形式。
  分区域保护,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让不同的人员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保护,就是对不同层次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也就是要区别对待;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3、无意识地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无意识地将商业秘密发文件、论文、产品介绍、操作规程、技术推介等方式公开,使得本属商业秘密的信息得以公开的案例大有所在。一些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影响经济效益的因素、产品或方法的关键参数通过书面的形式对外公开,进行交流。有些国有企业的员工和科研人员为评职称或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发表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因而失去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机会,从而使企业丧失本应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效益。2004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认为其某种食品的加工工艺是商业秘密,但在起诉之前,原告已将该食品的加工工艺公布于佛山日报。
  由于当前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与不足,导致如下后果产生: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在诉讼阶段对采取了保密措施举证不能;对商业秘密的概括和描述不当,被认定为公知技术,都会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建立现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由于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以上问题和不足,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日俱增,说明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具艰难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应尽快加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一体化保护体系。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积极防范原则: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制度要先行,措施要完善,尽一切可能消除泄密的隐患,填补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重点突出的原则:保密范围要突出,商业秘密要具体,商业秘密集中部门是重点;作好重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要作好特定时段的秘密保护工作。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有必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保密教育。
以培训、讲座、板报、文件的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层,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让他们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使他们从思想上重视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使员工了解哪些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使他们在工作和交流时保持高度警惕性。[page]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虽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企业要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在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时,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消除规章制度中一些不利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具体秘密的认定及程序;涉密员工的选择、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要求;泄密时所采取措施,保密工作奖惩办法等。
  三、建立商业秘密认定或撤销的机构。
  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且对技术性和经济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确认商业秘密,应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技术秘密宜由技术部门负责决定,经营秘密宜由企业管理层和相应的部门负责决定。定期召开讨论会,讨论哪些技术是新开发的,是否要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哪些信息可以解密。
  四、加强对涉密人员的选择和管理。
  由于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因此要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很重要。
  (一)认真选择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二)与涉密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
我们可依法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条款或合同,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及其后一定的时间内保守其所涉的企业商业秘密,并规定违反保密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高新技术企业可与一些重要的涉密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要有所选择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在时间、补偿、地域的约定上要合理)。在涉密员工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外,还要强调其要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不得加以使用。
  五、强化保密措施。
  将商业秘密按其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密级,并根据其所缊含的经济价值确定保密期限,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专人保管,严格限制无关人员接近。设立登记簿,对秘密资料的阅览、复印、借出情况详细记录,以掌握资料的流动情况,防止泄密。 如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应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明确这是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受保护的等级,泄密所要承担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显重要。我们既要切实做到该保密的信息能够保住,也要该进行交流信息的还应该要交流,使商业秘密潜在的经济效益得以释放,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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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是自己保护,自行采取
您好,专利保护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2、享有优先权。 3、专利可以抵押,可以评估为资产入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具有期
商业秘密保护,我在公司工作有义务帮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吗?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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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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