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判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更新时间:2014-11-12 13: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南岸区一家化工公司的副总,跳槽到四川省绵阳市另一化工公司后,利用其在原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新东家在没有投入任何科研经费的基础上,生产出同样的化工产品上市销售,造成原公司损失960余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一家化工公司的副总,跳槽到四川省绵阳市另一化工公司后,利用其在原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新东家在没有投入任何科研经费的基础上,生产出同样的化工产品上市销售,造成原公司损失960余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这名跳槽的公司副总被检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100万元。

  据悉,员工跳槽后因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重庆市尚属首例。

  数百次试验摸索“高盈利”工艺

  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南岸区一家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黄磷、磷酸等化工产品。

  川东公司最早曾用硫酸法生产甲酸,但由于利润不高,便于1999年开始研发用磷酸代替硫酸来生产甲酸的新工艺,经过数百次的试验,反复优化配比,终于摸索出一整套用磷酸法生产甲酸的最佳工艺控制参数。2002年年底,该公司投资新建了磷酸法生产线,开始运用新工艺量产甲酸。

  新工艺为川东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川东公司也将该项生产工艺的控制参数作为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副总携核心技术投奔新东家

  左建国原为川东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主管公司生产技术,是该公司主要股东之一。2006年年初,左建国认为自己在公司受到不公待遇,便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并于同年3月正式提交辞职申请。2006年5月30日,川东公司通过登报的方式解除了与左建国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左建国离职前,该公司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专门找他谈过话,要求他离职后保守公司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甲酸等产品的生产技术。

  实际上,2006年2月,左建国在正式离职前就开始与四川省绵阳市的启明星磷化工公司接触,准备到该公司工作。同年3月22日,左建国被启明星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开始领取工资。

  启明星公司曾在2003年用硫酸法生产甲酸,后来停产。而左建国甫一上任,该公司就投资新建了用磷酸法生产甲酸的生产线。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左建国负责实施启明星公司磷酸法生产甲酸的生产线建设,之后,还亲自对生产第一线的操作员工进行操作技术培训,讲述了具体生产操作方法,并进行了一年的试生产。

  “背叛”导致原公司损失近千万

  2007年年底,启明星公司开始量产甲酸。2008年,启明星公司销售甲酸2445.6吨,在市场上对左建国原来任职的川东公司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形成较大冲击。因为启明星公司没有投入科研技术经费,故其生产出的产品价格更低,更具市场竞争力,使得川东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大减少,企业利润大大降低,员工收入也一度减少,对企业生存和员工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面对此种情况,川东公司进行了深度市场调查,发现威胁来自启明星公司,而根源竟是公司副总跳槽后的背叛。无奈之下,川东公司选择了报警,左建国被抓捕归案。

  经重庆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家公司生产甲酸的工艺在每批次甲酸的投料量、原料的温度控制范围等主要控制参数上均等同。经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启明星公司使用川东公司磷酸法生产甲酸的工艺,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给川东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962万余元。

  川东公司表明,在研发新工艺时,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数名专业技术人员花了很长时间才研制出这种新生产工艺,当时左建国并不在研发人员之列,这项技术并不是由他发明和所有的。但左建国作为公司高管,曾参与过甲酸生产线的设备验收,因为职责常进入甲酸车间检查生产情况,因此他在川东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这项新工艺的各种工艺参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复核本案全部证据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左建国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左建国拒不认罪,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了他所实施的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终,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其行为造成川东公司960余万元的损失,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办案人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本案检察官陈明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花费了常人所不及的精力去搞研发创新,但结果一出来,就被别人以很小的代价获取。如果任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还有哪家公司愿意去发展创新,久而久之我们的社会将失去创新意识。

  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要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此类可能因为离职造成公司核心技术流失的人员进行约束,防止可能出现的被侵害事实。而对于跳槽职员,不能因为高薪或其他诱惑而背离当初的约定,甚至冒着犯罪的风险透露商业秘密,为新东家提供核心技术服务,最后付出的是“刑加于身”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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