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性”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主体才可能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商业秘密权。而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三性”的内涵是特定的,非泛意的。要准确认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对商业秘密每一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地界定,本文将着重论证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
“在决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秘密性’(Se— crecy)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世界各国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无例外地要求具有秘密性,我国法律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描述的即是一种秘密状态要求。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最权威的因素,“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其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现为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客观秘密(objective secrecy)“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信息持有人的主观认识无关。”但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秘密,秘密的语词定义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 (跟‘公开’相对)”。“同一词语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语词的特定语境限定了语词的特定内涵。当秘密性用于规定商业秘密时,它不再仅仅是一般语词意义上的泛泛的“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意思,它具有了特定的规定性——法律上的定义更多的是规定的语词定义,而非事物的真实定义——只是这些规定的语词定义要根基于事物的真实定义或者事物的说明的语词定义而已。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也同样如此,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或者讲具有特定的规定性。
一、首先,商业秘密的使用主体是特定的或者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主体
秘密的一般语词定义中没有主体的限制,是泛意上的。在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