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商标异议申请书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商标异议指的就是商标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之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也就是请求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以核准注册的程序。 商标异议费用(国家收费标准) 商标异议收费标准也就是申请到中国商标局的规费是1000元,这是全国统一的行政收费。当然有大部分的客户还是会选择代理机构委托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其中的代理费用是在1500-3000区间(主要视案件的难易程度来收取),这就是商标异议的全部费用使用情况。 商标异议时间周期:从收到异议之日起到异议审查结束,整个过程还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但是是在异议期间对方并不能够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被异议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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