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 P&G公司)
被告:上海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 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 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宝洁公司自199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舒肤佳”等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XX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被告于1999年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协商解决。2000年1月3日,上海XX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于同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被告XX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丑)判令被告XX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