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3、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4、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6、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决定。
7、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⒉、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⒊、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⒋、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⒌、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1、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不得使用自造字。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应当采用半角输入法。
2、国内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地址应当用中、英文详细描述,注明国别、市(县、州)、街道门牌号码。
3、此要求中指出的填写项目后未标记代理人填写的,商标申请人及代理人均需填写。
4、注有红色“ * ”的字段是必须填写的。
5、请勿将要填写的内容粘贴至输入框中。
6、要求上传的材料上应当加盖签章的,应上传PDF(委托书为JPG)格式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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