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于2010年11月12日在软件与通讯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商标。因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任何人(包括腾讯公司)申请注册过“微信”商标,从而致使该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一个名为张新河的自然人对创博亚太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微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确实违法了该项法规,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同样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商标申请在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公众利益,当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从而当庭宣判创博亚太败诉。
点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规定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在本案中,虽然创博亚太拥有“微信”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但是腾讯“微信”的用户过于广大,如果准许创博亚太“微信”商标注册的话,将会对腾讯“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创博亚太败诉。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如果腾讯公司在推广“微信”软件之前,事先申请了微信商标,那么将不会出现上述纠纷。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腾讯公司第一次在商标问题上反应迟钝。十年前,腾讯与奇瑞之间那场著名的官司就是关于“QQ”商标的争议。在被法院判决败诉后,腾讯公司几乎将“QQ”商标能够注册的全部行业类型都注册了个遍。
在此,也提醒企业,一定要增强商标意识,保护意识,积极主动进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要做到“营销未动,商标先行”,注册商标之后更要科学的使用商标,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