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 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 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 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者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 异议的,那么,在先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 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另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果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 由该商标注册人予以注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他人申请注销 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商标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 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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