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与侵权人科协商解决,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商标注册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配齐以下资料:投诉书;侵权商品的实物;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或收据,以供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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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