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红奶茶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不侵权

更新时间:2020-04-10 14: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2013年12月,茶某奶茶店在湖南长沙开办了第一家店起,至今已在长沙地区拥有近两百家分店,深受消费者喜爱。随着茶某奶茶走红网络,许多来长沙旅游的人,也都会打卡一杯茶某长沙网红奶茶。而日前,长沙网红奶茶“茶某奶茶”却被卷入了一场商标侵权案件,听到长沙网红奶茶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不侵权的消息,许多人暗自松了口气。那么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一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长沙网红奶茶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不侵权

  (一)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长沙的茶某奶茶店在湖南长沙开办了第一家店,至今已在长沙地区拥有近两百家分店,深受消费者喜爱。随着茶某奶茶走红网络,许多来长沙旅游的人,也都会打卡一杯茶某长沙网红奶茶。

  2019年5月,一家与茶某奶茶仅一字之差的茶某某奶茶店在长沙开业,随之而来的,是一场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之争。茶某某奶茶以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以长沙茶某奶茶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茶某奶茶商标注册人乙公司及授权使用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一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大众点评以及美团外卖平台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2020年4月8日,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两个争议焦点,即:

  1、注册商标“茶某奶茶”在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同为注册商标“茶某某奶茶”的商标使用权;

  2、注册商标“茶某某奶茶”的取得及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判定注册商标“茶某奶茶”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某某奶茶”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某奶茶”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判定,“茶某某奶茶”所属的甲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某奶茶”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某某奶茶”,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某奶茶”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甲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长沙网红奶茶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不侵权

  三、商标侵权中对侵权成立与否的认定重点

  (一)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三)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长沙网红奶茶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不侵权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对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基本判断规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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