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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