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4-0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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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常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要想查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在静态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单一地由于侵权人的原因所致,那无可非议应由侵权人赔偿。事实上,在动态的市场
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常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要想查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在静态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单一地由于侵权人的原因所致,那无可非议应由侵权人赔偿。事实上,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销售数量减少往往伴随着诸多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饱和、可替代产品的市场占有的覆盖、同业竞争者销售策略的加强、广告力度的加大等;同时,还伴随着权利人自身的因素,包括经营管理状况、销售商的选择、产品的质量、产品的换代、包装、企业形象的设计等。因此,法院在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应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全面的判断,而不应仅仅根据权利人的利润下降的实际数额作出武断的结论。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以兰陵美酒公司实际损失作为笑笑生酒厂赔偿的依据时,没有对兰陵美酒
公司利润减少的原因做全面的分析,出现了以下的问题:1.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勺有关财务资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这直接导致确认赔偿数额的违法性;2.忽略了在笑笑生酒厂销售其“兰陵大曲”酒的同一地区,有多家酒厂仿冒“兰陵大曲”酒名称的事实,使兰陵美酒公司利润的减少与笑笑生酒厂的
侵权行为之间形不成单一的因果关系:3.一审法院未注意到在审计中将兰陵美酒公司的销售成本从营业收入中扣减,导致兰陵美酒公司单位利润的增加。而且,一审法院也未考虑酒类行业销售成本在企业成本中的比重问题;4.在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还查明在酒类行业中,低档白酒的平均利润率是极低的,“兰陵大曲”酒作为低档白酒,其利润也不可能如
审计报告中所称的那样高。因此,一审法院在笑笑生酒厂赔偿数额上的认定是错误的。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只是在赔偿额上有分歧的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同时,根据兰陵
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的请求,对侵权等实体问题作出判决。这种结案方式,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使该案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达到了有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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