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
所谓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26条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要事实上现出了违反一条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因为这 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出处的混淆,从而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但商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或者商品相同或相近似,但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视为侵权。如“熊猫”电视机与“熊猫”电池,“牡丹”彩电与“黄河”彩电,前者商标相同而商品不属相同或相近似类别,后者虽属同类商品,但商标不属相同或相近似,都不会使人误认,因此,既不会损害商标有人的权益,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上面所讲的商标侵权行为,既包括在投放市场的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也包括为准备投放市场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还包装上使用,还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方面。
(2)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商标牌、商标纸、商标袋等商标标识都是是附有文字、血型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图样的物质实体。对商标的印刷,国家有专门规定,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的有磁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而擅自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的活动。
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是互相联系的。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其商标标识通常是从第三人处买来的;而擅自制造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往往是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如果非法制造者和非法使用者为同一人,则侵权人同时构成了两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据报载,自《商标法》实施10年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相片侵权案件236件,收缴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731万张(套)。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既有国际名酒“XO”、“马爹利”,也有国内名酒“五粮液”。
(3)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造成其他损害。其中主要包括: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不正当的宣传手段损害注册商标声誉;故意为侵犯他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匿藏等便利条件等。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违法行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这就是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当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或通过诉讼程序讲求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以制止侵权人的不法侵害,并可要求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实行制裁,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人所进行的处罚,其中包括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对人身)和罚款。民事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依法做出的由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的赔偿。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商标法实事细则》第43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③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④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⑤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该条还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和实践,上列处罚办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上述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措施和对侵权人的罚款都属行政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3款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就是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判定比较复杂,《商标法》第3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 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另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亦即“停止侵权”,敢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被侵权人向侵权人索赔的请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人有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停止侵权行为或罚款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