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9-16 1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商标法是用来保护注册商标以及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的,不仅是文字、图形可以注册商标,声音也是可以注册商标的,这也是经第三次修改之后出现的,那么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须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是哪些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企业商标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1、企业品牌培育和保护意识淡薄

  据报道,我国有800多万家企业,只有59万个注册商标;至1993年底,我国拥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国有企业达10435家,而其中有三分之二没有自己的国内外注册商标,其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我国出口商品有三分之一贴着外国商标。自欧共体实施商标法以来,中国提交的商标申请只有61件,仅占其总数的0.13%。我国年出口总额已达1600亿美元,成为了世界第11位贸易大国,但其商标注册和品牌发展状况与此极不相称。

  2、中国名牌在外资引进中被吞没

  据ChinaDaily报道:中国八大软饮料公司的品牌有七个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收购;四大洗衣粉厂被外资吃掉了三家,只有一家即将与德商合资后还保留其商标;60家啤酒厂有49家被外资吞掉,年产10万吨以上的只有燕京和钱江还在背水一战;数家大型轮胎橡胶厂已被外资企业收购,外商在此行业已行成垄断;13家制药厂有12家被外资吞并。80年代评出的十个名牌早已消声匿迹,90年代的也面临着严竣挑战。中国企业在外资引进中出卖自己的品牌,其损失远远超出品牌本身,损害了公司来之不易的声誉,断送了原有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我国民族工业严重受害。我们欢迎外国投资;但是,我们不能让自己幼稚的民族工业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与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外国品牌竞争。

  3、中国许多企业的商标在境外遭抢注

  越是竞争激烈的市场越是有名的商标被抢注的可能性就越大,同仁堂在日本、天檀牌清凉油在扎伊尔和印尼、蝴蝶牌缝纫机在印尼、红塔山香烟在菲律宾、英雄牌自来水笔在日本、台湾和尼泊尔...被抢注。据报道,我国在海外被抢注的域名达600余件,仅浙江已有40家被抢注。中信、工行、野风、宝钢、海尔、中化总公司、五粮液、红塔山、长虹、505、青岛啤酒、娃哈哈、健力宝、容声、三九、海信、中华、全聚德都被抢注,我国知名商标被澳大利亚、日本、印尼抢注的数量分别为150个、27个和48个。据1996年3月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品牌在海外申请注册时已发现被抢注,更为遗憾的是国内许多企业对此仍一无所知。

  尽管有的商标和域名在商战中失而复得,但付出的代价恐怕只有当事人才最清楚。

  4、以假乱真,品牌深受其害

  冒牌的名牌货充斥着世界市场,其总值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5%,每年耗费25万个工作机会,使有关行业的利润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中国的假冒名牌产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几乎所有比较有名的商标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假冒商标和伪劣产品的侵权。中国各级工商部门近十多年来查处假冒商标案达10万余起,仅1995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商标案达1380件,其中受到刑事惩罚的侵权人有2000多。如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的38家制造质量低劣的冒牌香粉用的同是北京一日用化工厂的名牌商标,几年前健力宝冒出了28个牌子的冒牌货,在第80届广交会上发现浙江的"企鹅"被某外贸公司侵权,胜家公司的"SINGER"被他人假冒,其假冒产品在海外销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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