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一、商标申请人法定主体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要求中国公民申请商标时除了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以该申请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 《民法通则》第37条 所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商标申请人法定主体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范围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
③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④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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