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本内容同为旅游休闲的精装书刊,因为彼此实在太像,较早面市的《旅行家T RAV?ELER》将稍后出版的《旅行者T raveller》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是《旅行家T RAVELER》的“东家”,创办于1996年1月,而且该社在杂志创办后先后取得了“旅行家”和“T RAVELER旅行家”在印刷出版物等领域内的文字注册商标权。
被告方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上海旅行者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旅行者T raveller》的创办者。2000年3月才诞生的它虽然是以书号形式出版,但其外观却使用了期刊所通用的16开本,大小和《旅行家T RAVELER》一模一样。由于两本书刊的发行对象同为旅游休闲类读者,自从《旅行者》上架后,《旅行家》便对该书产生不满,并最终将其告入法院。
庭审中,《旅行家》指责《旅行者》擅自利用图书书号出版期刊,在发行中公开称自己是“双月刊、月刊、杂志”,非但书名和英文名称均与自己的刊物相类似,而且在封面、页码、调查问卷栏等具体编排上,多处出现和《旅行家》中英文刊名和注册商标类似的排列形式。《旅行家》认为,《旅行者》的行为侵犯了己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侵犯原告刊名权和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此请求法院判令《旅行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总计123万元的各类损失。
《旅行者》辩称,自己是一本系列丛书,为和《旅行家》有所区别,他们设计了与之不同的名称和英文翻译名称,并具体体现在:1、《旅行家》和《旅行者》存在一字之差;2、两者中文含义不同;3、两者的字体、大小、颜色不同;4、“TRAVELER”与“T raveller”的拼写、字体、大小、颜色不同……因此,无论读者还是广告客户,都不会将两者产生混淆。此外,《旅行者》还提供了广告客户S ONY同时在《旅行家》、《旅行者》中刊登的广告,用以证明广告客户能够区分两者的不同。《旅行者》甚至指出,“旅行”、“T RAVELER”是旅游商品或服务中的通用名称,《旅行家》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该纠纷中的近似商标因被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中,故购买、阅读该印刷出版物的读者才是相关公众。《旅行家》和《旅行者》是否会产生混淆,应以读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进行评价,并应由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可惜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旅行家》一方未能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所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