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57元。
南山
装修材料未授权擅自使用奥标
2008年6月13日,根据第29届奥组委提供的线索,南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了10盒标有“奥运鸟巢材料供应品牌”字样的电热空气消毒液、600张印有“奥运鸟巢特选产品”字样的宣传单张、65个印有“奥运”字样的包装袋、70桶15L规格的标有“奥运鸟巢特选装修材料”字样的高级天然植物无毒胶、210桶9L规格的标有“奥运鸟巢特选装修材料”高级天然植物无毒胶,以及368个空桶,现场予以暂扣。
据调查,该公司于2008年5月中旬开始生产标有“奥运鸟巢特选材料”字样的高级天然无毒胶产品,后发放少量产品给代销商和试销商试代销后没有收到货款,现已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经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确认,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而使用了“奥运”字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南山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000元。
盐田
“青岛超爽”假冒“青岛”
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2008年9月22日,盐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盐田区某舞厅查获52箱涉嫌侵犯“青岛啤酒(33.02,0.53,1.6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岛超爽啤酒”,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青岛啤酒”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青岛超爽啤酒”上使用相关权利人特有的啤酒瓶包装物(瓶颈上印有“青岛啤酒”商标)。
经查明,2008年9月1日,当事人通过供货商袁某以每箱68元的进货价购进60箱“青岛超爽啤酒”,进货款合计4080元,然后以每箱120元的价格在该舞厅试销。到工商执法人员查扣时,当事人承认已售出8箱,销售收入960元。经核对,该批啤酒非法经营额为7200元。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青岛超爽啤酒”,并处罚款7200元。
宝安
DVD刻录机假冒
“Pioneer”注册商标
2008年7月29日,宝安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在民治街道查获一生产假冒“Pioneer”注册商标的DVD刻录机窝点。现场发现印有“Pioneer”商标标识的包装盒700个、DVD刻录机1000台、《使用说明书》1000张。经日本先锋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Pioneer”注册商标产品。
调查发现,现场查获的DVD刻录机均带纸盒包装,包装盒标有“Pioneer”商标,刻录机裸机上则没标任何商标。执法人员认为,“Pioneer”商标被“日本先锋公司”依法注册,当事人使用“Pioneer”商标的包装盒包装刻录机,就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另据调查,当事人与客户的购销行为只是口头约定,执法人员无法查清侵权产品标价或其实际销售价格,按价格鉴定结论计算,其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为24万元,已涉嫌构成犯罪。宝安工商分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龙岗
侵权生产“猫头图形”手袋
2008年6月24日,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到龙岗工商分局商广科投诉,称位于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赖屋路某手袋制品厂生产假冒“猫头图形”商标的手袋制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天对该手袋制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猫头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包、手袋及钱包共2348个。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带有“猫头图形”商标的产品,双方约定的售价为:化妆包2.5元、手袋11元、钱包6元。自2008年6月15日起,当事人自行采购原料,并开始生产侵权产品。截至被工商部门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了使用“猫头图形”商标的化妆包1078个、手袋968个、钱包234个,非法经营额合共14747元。
龙岗工商分局人员表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了“猫头图形”商标,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猫头图形”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该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5000元。
光明
皮鞋店销售假校服
2008年6月16日,根据深圳市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的举报,光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公明街道民生路上的一家皮鞋店进行检查,查获涉嫌侵权的学生服共38套,其中秋装18套、夏装20套,每套标价分别为58元和45元,均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暂扣。
6月17日,工商部门委托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深圳市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学生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批学生服全部是假冒商品。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当事人交代,其所销售的学生服是从上门送货人手中购进的,与送货人只有电话联系,送货人用车把学生服送到店里。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学生服45套,已售出7套。
由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全部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