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意:难道成语谐音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更新时间:2017-03-09 09: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商标,很多企业都想注册一个,因为商标带来的经济效益很大。但是对于注册商标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语谐音可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呢?

  对于一些成语谐音,很多的企业在注册的时候都会遇到各种问题,因而很多企业就有疑问,难道成语谐音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吗?在这企业就要注意啦,成语谐音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看下文详解。

  一、成语谐音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以及注册--这是谐音字的成语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意义与做法

  进入新世纪,广告业欣欣向荣,谐音广告应势快速地被使用,运用谐音突出商品品牌名称;突出商品质量、性能;增加广告的幽默感、趣味性,巧妙地运用谐音,接近与消费者的距离,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成为非常流行的做法。

  谐音广告成语也是商家智慧的结晶,而对于广告用语较有效的就是通过商标来保护,此案例再次明确了有积极意义的谐音成语或词语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此类型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阶段可能会因为审查员的主观理解差异被驳回,但通过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所以,遇到此类型的商标被驳回时,建议进行积极的复审,争取权利。

  二、成语谐音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的案例:

  (一)“微服私访”商标注册案例:

  1、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东莞市东城天鹅湖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向商标局在第33类申请了第13812038号“微服私坊”商标,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烧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食用酒精,伏特加酒”商品上。

  2014年12月11日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微服私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对成语“微服私访”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并且缺乏显著性”

  经过复审,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初步审定的决定书。

  2、分析:说明申请商标不存在不良的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主要做法与经验

  (1)对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进行诠释:申请人设计 “微服私坊”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的商品上是有特别意义的,“微服”是劝人少喝为宜,“私坊”是精心酿造的意思,在当下多喝为敬的酒文化坏风气的背景下,这个商标意义与构想,凝聚着申请人对提倡健康的酒文化的那份深远而热切的心;

  (2)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来说明商标的要素组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来说明申请商标是汉字的组合,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3)列举了在不同类别注册成功的成语的谐音字的商标供审查员参考,争取用实例说服审查员。具体做法如下:

  ①对此类型的使用谐音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在此类别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询是否有此类型的商标在这个类别获得了注册;

  ②对申请商标在全类的申请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的商标在其它类别获得注册;

  ③对于此类型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全类的检索;

  ④提供涵盖了不同的商品类型和不同的时间跨度的实例。

  (4)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类的与酒有关的商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些商品的消费群体不可能是中小学生;

  (5)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其他不良影响”针对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的有关解释。

  主要从以上几点来说明申请商标不存在不良的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二)“津津友味”商标注册的一波三折案例:

  1、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袁亮兴申请了“津津友味”的商标注册,并且注册成功。但这一商标被南昌一家叫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叫停,随后,“津津友味”商标被撤销。

  “津津友味”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但商标注册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1年11月被驳回,2013年9月通过初审,予以初审公告,2014年1月被异议,2015年10月异议申请完成,才予以注册。这不,2016年2月又被津津有味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理由是:

  (1)争议商标文字“津津友味”属于对成语“津津有味”的非规范使用,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经申请人到工商部门核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1)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2)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4、既然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当初怎么就予以注册了呢?

  原来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九款,即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予注册的规定是近几年提出的,而被申请人在注册“津津友味”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才有了这么一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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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个商标被人注册如abc,另一家企业以bac使用或注册是否侵权
你好,很明显后面的商标与前面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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