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诉曹亚文、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X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四原告共同起诉称,该公司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但是,自从带有“HONDA”商标的各种产品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这些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一方面损害了该会社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误导了消费者,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 “LIFAN HONGDA”标识的摩托车,被告曹亚文销售了上述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注销了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X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四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260.16万余元人民币;三被告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答辩称: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X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注销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而且进行了合法的清算。在公告期内,四原告并未向原告申请债权登记。因此,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X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四原告主张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X承担侵犯其商标权的责任,但被控侵权主体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而非第二、三被告。因此,应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