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抢注的成因及其对策

更新时间:2019-04-22 0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标是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是企业的生命。尤其驰名商标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正因为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便出现了市场经济的冷面杀手——商标标注。本文试从我国商标标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商标抢注”的含义及其有关法律与

商标是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是企业的生命。尤其驰名商标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正因为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便出现了市场经济的冷面杀手——商标标注。本文试从我国商标标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商标抢注”的含义及其有关法律与道德的思考

从法律上讲,没有“商标抢注”的概念,但从现在商标注册中可把它归纳起来,“商标抢注”是指通过抢先在商标创始者或最早使用者之前,在某国(地)注册该商标获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现行有关商标法律看,虽然对那些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长期并具有一定信誉的商标抢先注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如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①“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注册该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第六条之二③对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但对某些企业的商标被人“抢注”只能“后果自负”,这种合法而不合理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则只好用道德尺度去评价。现在不少人士从法律角度来评价所谓的“商标抢注”问题,如前不久《经济日报》开展“商标抢注”是与非讨论中,不少人都以合乎法律程序而对商标抢注加以肯定,他们认为对商标抢注者应当谴责的要求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并特别强调“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理解为同情弱者”,还举了民事债务纠纷的例子,认为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起诉时间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法律已无法追回理应属于债权人的债款,这对债务人不还债虽有违道德,却可以合法地赖掉债务。当然如果单纯从法律程序来看,某些抢注商标的行为确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判断人们经济行为的是与非,除了要大力强调法制处理外,是否伦理道德准则就可以完全置于不顾了呢?这就是商标抢注这一具体事物折射出来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且耐人深思的问题。

二、我国商标抢注的现象

就目前我国商标抢注的现象看,复杂多样,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种情况:

1、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这也是我国商标抢注的主要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日益加强,我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的现象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用于自行车的“凤凰”牌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御笔金牌“同仁堂”被韩国抢注早已有闻。用于香烟上的“红梅”、“云烟”、“阿诗玛”等注册商标在东南亚一带一向销路较好,但在向菲律宾申请注册时均被菲律宾主管商标当局驳回,其理由是上述三个商标已被菲律宾国内某公司在先注册。近几年使用在电视机上的“牡丹”商标在我国向西北欧的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挪威、瑞典申请注册时,发现该商标早已被荷兰销售代理商抢先注册,使得我国的同类商品在这些国家的销售被对方垄断。而中国名烟“红塔山”几乎注定永无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机会,“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后,菲方生产的“红塔山”香烟与云南“红塔山”香烟从包装外观上完全一样,唯有产地不同,产量已接近中国国内产量,并大量销售到东南亚及周边国家。中国“红塔山”就商标问题曾与菲方交涉,但被菲方一口回绝。此外,还有“竹叶青”酒被韩国人抢注;“天坛”蚊香被马来西亚人抢注;西安“标准”牌缝纫机被泰国人抢注。如此等等,使商标所有人眼睁睁地失去了大片大片市场。据悉,我国有150多个牌子在澳大利亚被抢注,48个牌子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100多个牌子在日本被抢注。

2.国内各企业间也存在商标抢注。由于我国不少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商标抢注这一现象在国内各企业间也时有发生。珠海市啤酒厂“海珠”牌注册商标,由于仅在酒类上申请了注册,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没有进行注册,结果使用了多年,且在一九九二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海珠”牌却被丹东市一家乡镇企一业在矿泉水商品上抢注了。近年该厂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生产矿泉水,只好花了好几万元才买回本属自己的“海珠”商标。

又据北京某报报道,北京北冰洋食品公司倾注全部心血研制出的“维尔康”保健饮料,上市后很受欢迎,又花了几百万元去做广告,并成为第十一届全运会指定饮料,但未进行商标注册。山西一家饮料厂抢先注册了“维尔康”商标。于是北冰洋食品公司除那几百万的广告费枉花外,更痛心的是失去了极有发展前景的消费市场。凡此种种,可见商标抢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冷面杀手,遍布全球每一角落。

三、商标抢注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商标是生产者和经销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志,在激烈的商战中,商标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利器,是最重要的购物导向,是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的“护照”,名牌商标更是企业成功的标志和消费者追求的时尚,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驱动着抢注者的出现。[page]

2、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因素。因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企业长期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基本上没有市场竞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只注重生产任务,对商标注册问题无人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字号的商标在外国扬名后,自然会被外国人抢先注册。

3、受企业体制限制。由于体制的原因,企业眼光短浅,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现行的企业人事体制中,经理(厂长)的任期一般只有2-4年,但申请一个商标自申请到公告就需要一年半以上时间,创一个名牌更得花更长的时间,商标问题是一个长远才见效益的问题。因而,一些企业认为,花那么多精力去搞商标,去创名牌,划算不过,说不定商标未注册,任期已满,还不如花钱去抓产值、抓销售,出效益,因而对申请注册商标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方面在国有企业表现更为突出。

4、法律不完善。由于《商标法》只对用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使到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在国内一些人,看准了一些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将已被他人使用或进行过广告宣传但未申请或滞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申报同类商品上注册。更有甚者,抢注的目的是将商标作为向被抢注人转让渔利的砝码。他们挖空心思,专门打听谁家商标没注册,且商品信誉好,便抢先注册,用几百元或一二千元注册费便轻而易举地获取首先使用者花了大量人财物力所塑造起来的商标信誉,实在是令人痛心。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根本的一条就是因为我国企业的商标整体意识不强。一些企业不及时注册商标,部分领导人虽然口头上讲商标工作很重要,但思想上并没有把商标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名不经传的普通产品,注册不注册不会有人来争夺,不必为此花钱,殊不知很多名牌产品都是从普通产品慢慢的演变而成的,等到自己的产品有些名气后再去申请注册,往往被人抢先注册;一些企业不注意商标防御性注册。如四川古名牌“郎酒”,由于没有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加上包装装潢设计不当,“郎”字特大,“酒”字则较小,结果当地就出现了如法炮制的“郎泉”、“郎酿”、“郎露”等大量“合法的假冒”郎酒,造成了“野郎成群”。招致了不少损失。相反,国外对此则较为重视,一些厂家就注册上万件的商标,如瑞士某化学品公司在十多个国家注册了三万多件商标;一些企业注册商标期满也没有办理商标续手续,还有一些企业宣传、推销产品行为超前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如此种种,皆因企业商标意识不强,为伺机抢注者提供了方便。

四、几点对策和建议

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凝聚了多少人甚至几代人的心血和艰辛,如今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用本属自己的商标堂而皇之地赚取巨额利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然而商标抢注这一现象并不是“无药可救”,只要企业努力提高商标意识,加强商标管理,乃至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着眼,商标丧权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和减少的。

1、努力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一方面是商标管理部门深入企业指导商标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宣传日活动和利用各大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有关商标法律法规,让企业和全社会了解更多商标法律知识,掌握保护商标的本领。同时通过商标抢注的典型案例,让企业吸取教训,从而达到提高商标意识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应当加强商标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学习掌握国际的法律,以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

2、实行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是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尽管某商标是你创始的,只要你未注册,任何人都可以用同一商标进行注册。为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人抢注,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及时注册和防御性注册,以取得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已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成为了其成员国,企业可以通过代理组织进行国际注册,甚至可以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视同在有关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3、用法律、外交途径向海外“抢注”讨回公道。对已被抢注的商标尤其是被国外抢注的商标,建议加强对外交涉,讨回那些用欺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注册的海外“抢注”商标。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如辽宁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三箭”牌注册商标被澳大利亚某公司抢注后,经中国贸促会对外交涉和委托代理人的起诉,最后历时八年的反抢注案获胜。

4、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培育。培育驰名商标不仅是提高商标的含金量,重要是会得到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

5、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商标抢注作为市场经济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补充调整。如对《商标法>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进行解释,把“商标抢注”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对抢注”进行界定并规范举证规则等,使立法本意不至于断层和落空,减少“商标抢注”折射法律的“盲点”,让法律发挥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

“商标抢注”应当引起企业界的深思,市场经济要求依法运作,树立名牌,以便与国际市场接轨,离不开企业自身能动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的商标意识差,谁的商标就会受到“抢注”的可能。中国的企业家们,你们准备好了吗?[page]

编辑日期:1997-3

作者:黎观金 李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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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情况,商标被人恶意抢注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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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看别人的名字或招牌好有影响力但没有注册商标,自己去抢先注册。
商标抢注与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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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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