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9年4月23日生效)的成员国,虽然植物新品种在现行中国专利法下无法得到专利保护,但可以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生效)得到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它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 观赏树木为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每年应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