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2006年3月份经青岛市工商局核名注册了企业商号青岛******,一直使用至今。江西一家企业早于我家04年左右在当地注册了江西*****企业商号,并注册了普通商标。09年2月出接到了江西的材料,指明我单位对江西单位构成侵权,理由是他们单位已在06年10月份注册了驰名商标,要求我单位立即改名,并赔偿侵权损失费****元。请教各位律师我们现在怎么办?对方的驰名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他们的材料只是简单表达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请问我单位是否构成侵权,并需要赔偿吗?
中顾网知识产区律师周海滨认为: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个案有效,如果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的。如果对方仅仅自己发材料,你公司可以不予理睬,如果真构成侵权,对方会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