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19-05-2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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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国家工商局商 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
商标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 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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