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7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十八条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除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外,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除不予受理的外,申请文件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