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成电路样品的要求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十六条集成电路样品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二)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三)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宅,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10年。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2.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3.器具中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于燥器中至少有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