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7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范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芝,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