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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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岩民初字第077号

  原告某卷烟厂,住所地福建省某市新罗区乘风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某卷烟厂职员,住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xx,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xx,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抚市镇社前村抚兴西路130号,系七匹狼烟茶酒行的业主。
  委托代理人赖x,男,198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市实招咨询公司职员,住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龙凤新村159号。
  原告某卷烟厂与被告赖xx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卷烟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华、张宝发、被告赖xx的委托代理人赖英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卷烟厂诉称,原告是一家生产卷烟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七匹狼”(2000年11月3日获得第34类注册,注册证号为1678563,核准使用商品为香烟、烟末等)和“Septwolves”(2000年11月3日获得第34类注册,注册证号为1678564,核准使用商品为香烟、烟末等)早已蜚声业界,七匹狼香烟获得“1996年全国卷烟一等品”、“1998年全国卷烟优等品”、“1999-2001年度全国名优卷烟”、“福建省名牌产品”等荣誉,七匹狼商标也被先后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1年度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品牌”等;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七匹狼”卷烟品牌无形资产价值达到24。6亿。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坚持不懈地对该两个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每年的广告投入近亿元人民币。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主要产品有七匹狼(红)、七匹狼(古田)、七匹狼(白)、七匹狼(枣红)、七匹狼(豪情)等近十种产品,去年销售量22。1万大箱,销售额近27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今年的生产销售战中,我厂更是取得了骄人的业绩,预计销售额将达到32亿。大量事实证明,使用上述两商标的卷烟产品在中国已家喻户晓,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消费群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中国、俄罗斯、菲律宾、英国等地注册了90余个与诉争商标相关的防御性商标。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上述两商标实际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英文域名“WWW。qipilang-yan。com。cn”、国际域名“WWW。Septwolves。com。cn”和网络实名“七匹狼烟茶酒”。将原告诉争的两商标与被告所注册的域名和网络实名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英文、中文以及消费者的通常称呼等方面均完全相同。被告其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及原告的其他客户在上网搜索时造成混淆,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和警告,但被告拒不停止,仍继续使用上述域名和网络实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的“七匹狼”和“Septwolves”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英文域名“WWW。qipilang-yan。com。cn”、国际域名“WWW。Septwolves。com。cn”和网络实名“七匹狼烟茶酒”;三、判令撤消被告注册的英文域名“WWW。qipilang-yan。com。cn”、国际域名“WWW。Septwolves。com。cn”和网络实名“七匹狼烟茶酒”;四、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赖xx辩称,1、被告使用的英文域名和网络实名均为合法。被告申请的英文域名http://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和http:www。qipilang-yan。com。cn及网络实名“七匹狼烟茶酒”是合法注册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注册原则”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被告有权使用讼争的英文域名和网络实名。被告申请注册上述英文域名和网络实名,完全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从形式到内容全部为合法有效。2、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香烟”等其它产品,并不涉及互联网,与被告的域名不相冲突,也不会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从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看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限于“香烟”等产品,并不包括网络,其无权将其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原告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不予 认可。首先,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然而原告的商标并没有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其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只能是适度的跨类别,跨类别就意味着仍然应局限在商品和服务范围内,而互联网既不属于商品也不属于服务,原告并不能制止他人在网络上的正常使用。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申请注册的域名,被告仅销售香烟,其中包括“七匹狼”香烟,但这些香烟均是由原告生产、我方合法进货的,我们没有制假、更没有售假,因此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即使构成商标侵权,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计算赔偿的方法不外乎二种:即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什么损失,我方也没有任何的获利。因此,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巨额损失纯属无稽之谈。综上所述,被告有权合法使用注册的英文域名和网络实名,被告并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构成其他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获利,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某卷烟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企业厂房新旧变更图片;证据2企业营业执照;证据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某卷烟厂创建于1951年,具备独立的法人经营资格。五十多年来,经过五个五年计划的技术改造,某卷烟厂已发展成为拥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制丝生产线、卷接包设备及公共配套工程、理化检测设备的大型国有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达80万箱,资产总额近35亿元,综合经济指数居全国同行业第11位。[page]
  第二组证据:证据4第1678563号商标注册证和证据5第1678564号商标注册证。证实原告拥有“七匹狼”和“SEPTWOLVES”两个卷烟商标的合法专有使用权。
  第三组证据:证据6国家烟草专卖局证明和证据7福建中烟工业公司的证明。证实七匹狼卷烟品牌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势头强劲,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5。56亿元、19。36亿元、26。64亿元;利税额分别达到12。09亿元、14。72亿元、20。56亿元,为福建省纳税第一大户;今年上半年七匹狼卷烟销售收入达到175669万元,实现税利137639万元,利润总额37476万元,同比增长在全行业列第二。
  第四组证据:证据8使用讼争商标的系列产品图片和证据9物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广告宣传报道。证实七匹狼系列卷烟自诞生以来,经过长期使用和精心培育,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种齐全,由原来单一的七匹狼(白),发展到目前七匹狼(红)、七匹狼(软红)、七匹狼(枣红)、七匹狼(豪情)、七匹狼(古田)、七匹狼(SP200)、七匹狼(SP300)等十多个系列产品。七匹狼系列卷烟在过去十年发展历程中,发展势头强劲,企业以物资购销、卷烟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形式,使七匹狼品牌文化深入人心,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第五组证据:证据10“七匹狼”卷烟在全国33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销售网络图、销售清单、02-04年的部分销售发票;证据11“七匹狼”卷烟出口单据;2002年至2004年原告产品向国内国外销售的部分统计资料、原告从2002年至2004年间向各销售单位开具的部分增值税发票、原告与有关国外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及报关单。证实七匹狼卷烟遍布全国3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形成全国性的营销网络,产品还出口俄罗斯、菲律宾、马来西亚、英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
  第六组证据:证据12原告与美国菲利浦·莫利斯(万宝路香烟)公司、日本JT公司合作的报道、照片。证实原告的生产技术已得到了国外著名卷烟生产厂家的认可。证据13原告赞助中央电视台举办“同一首歌”大型文艺晚会活动的合同和发票;证据14原告赞助厦门马拉松比赛的合同和发票、证据15原告赞助ESPN英超联赛的合同和发票;证据16原告赞助第四届女子足球世界杯比赛的合同;证据17原告赞助承办全国企业文化峰会的审批表和发票;证据18原告2002年—2004年投入6亿元以推广企业文化方式进行的品牌宣传的合同清单和部分合同及发票;证据19原告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实践创新奖、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等称号的证书;证据20原告获全国重信用企业称号、2003、2004年度获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称号;证据21原告2002年7月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福建省百家重点企业、2002年被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评为“福建工业300强”、“福建工业效益300强”、“福建利税300强”、“福建企业形象300强”;证据22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名录;证据23国家、行业领导参观原告厂区的照片。以上证据证实原告高度重视七匹狼卷烟品牌的宣传力度,巨资赞助举办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大型晚会、厦门马拉松比赛、ESPN英超足球赛、第四届女子世界杯足球赛、全国企业文化峰会等宣传活动,并在中央电视台等强势媒体上进行企业文化的广告宣传,企业每年的广告投入超过2亿元。正是由于七匹狼品牌强劲的发展势头,企业先后获得许多荣誉,并被收入“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名录”、福建省百家重点企业名单”和“福建省经济效益300强名单”,国家和行业领导人也都前来视察指导。
  第七组证据:证据24原告生产的七匹狼(白)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1998年度和1999年度卷烟优等品、2001年10月24日七匹狼卷烟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证据25原告的卷烟产品被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评定为2002年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同行第一,并被授予“福建名牌”、“福建驰名产品”、“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福建省地产畅销产品”等称号;证据26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三份,2002年4月18日被中国质量协会表彰为“全国质量效益先进企业”,被国家信息测评中心评为2004年度“最佳生产过程管理奖”,2004年7月5日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表彰为“2004年福建省质量管理奖”。证据27原告的七匹狼商标于2002年4月被中国商标大赛组织委员会授予“2001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2002年3月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证据28原告的卷烟产品于2004年8月19日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录《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证据29“七匹狼”卷烟品牌的宣传报道;证据30“七匹狼”卷烟品牌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上证据证实,七匹狼卷烟在2002—2004年间,各项经济指标大幅度提升,销量从2002年的10。268万箱发展到2004年21。936万箱,增幅从2002年的26。93%发展到2004年62。75%,增长幅度位居全行业第二。由于七匹狼系列卷烟品质上乘,其产品获得“全国名优卷烟”、“全国卷烟优等品”、“中国十大公众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名牌”等称号;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全国质量效益先进企业”、“最佳生产过程管理奖”、“福建质量管理奖”等多项荣誉,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全国卷烟产品百牌名录”,众多媒体争相报道。经权威机构评估,七匹狼卷烟品牌的价值达24。62亿元,成为极富市场潜力的卷烟品牌。
  第八组证据:证据31原告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文件;证据32原告在第34类商标的国外注册情况;证据33“七匹狼”商标争议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和“七匹狼”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证据35打击假冒“七匹狼”卷烟的部分处罚决定书、打击倒卖假烟刑事案件判决书、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情况汇报、打假照片;证据35七匹狼传奇、七匹狼六合彩网、金牌七匹狼在线及七匹狼娱乐网等对诉争商标进行侵权的公证材料。以上证据证实,随着七匹狼卷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作 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原告不仅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还对“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进行了50多项的防御性注册,给予了七匹狼品牌尽可能严密的保护,并针对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采取商标争议诉讼、外观设计诉讼、打击制贩假烟、网络侵权取证并警告等方式进行维权。企业为让消费者能放心消费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也让七匹狼卷烟以一种新的形式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推崇。
  第九组证据:证据36企业发展概述、企业2002—2004年间统计年报、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证据37原告2002—2004年纳税情况证明及部分纳税凭证;证据38中国工业企业纳税排名的公证;证据39福建省纳税300强的政府公文;证据40原告2002—2004年社会捐赠统表及部分发票;证据41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全国人大代表证。以上证据证实,近三年,原告企业呈良好发展态势。2004年企业总共实现卷烟产量57。3万箱,销售收入43。4亿元,税利合计30。5亿元,比2002年分别增长10。8%、24。7%、36。8%;其中利润总额7。1亿元,比2002年的4。3亿元增加2。8亿元,增长65。1%;资产总额从2002年初的30。9亿元增长到2004年底的34。2亿元,增长9。6%;企业资产负债率从2002年初的54。2%下降到2004年底的29。5%,下降了24。7个百分点;企业总资产收益率从2002年的13。9%提高到2004年的21。1%,提高了7。2个百分点。企业连续七年成为福建省纳税第一大户,2002和2003年还被列入中国纳税百强,成为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柱。另外,企业还充分注意到回馈社会的义务,每年用以援藏、见义勇为基金、地方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种老人协会的社会捐赠高达1500万元之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社会认同;企业的法定代理人也因此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page]
  第十组证据:证据42被告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43停止侵权通知书;证据44索赔数额计算及部分发票。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以“七匹狼”、“SEPTWOLVES”注册了“七匹狼烟酒茶”的英文域名、国际域名和网络实名的事实,混淆视听,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与某卷烟厂存在某种联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原告的调查取证和市场考察,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及我厂损失达10万多元,故要求判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万元整。
  第十一组证据:原告被列入“200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网络资料;证实被告侵权事实的照片3张;2005年原告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2005—2007年度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上证据证证实原告所持有“七匹狼”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至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对第八组证据中的证据31,即原告提交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文件,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32—34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5,被告认为“七匹狼”商标可以在网络上使用,并可以说明被告是合法使用“七匹狼”的网名,不构成侵权。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十组证据中的证据4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3被告提出没有收到。对于证据44,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作出赔偿。对第十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3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3提出并未收到。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除证据31和证据43以外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的第一组证据可证明原告的生产规模及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证明了原告所持有的“七匹狼”及“SEPTWOLVES”商标合法性;第三组证据可证明七匹狼卷烟品牌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势头强劲,连续几年为福建省纳税第一大户;第四组证据证明了原告对“七匹狼”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第五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产品行销全国,已形成全国性的营销网络,且产品已向香港、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第六组证据证明原告的生产技术已得到了国外著名卷烟生产厂家的认可,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第七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并多次获奖。 第八组证据证明原告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俄罗斯等地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关的防御性商标,并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九组证据证明原告企业资产、销售、和获利情况,说明原告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第十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开设的网站上使用了含有“七匹狼”字样的域名;第十一组证据证实原告被列入“200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说明原告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虽对原告的证据31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该证据表明原告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且该证据与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原告某卷烟厂是一家生产卷烟的大型国有企业,创建于1951年,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五十多年来,经过五个五年计划的技术改造,某卷烟厂已发展成为拥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制丝生产线、卷接包设备及公共配套工程、理化检测设备的大型国有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达80万箱,资产总额近35亿元,综合经济指数居全国同行业第11位。
  近三年,原告企业呈良好发展态势。2004年企业总共实现卷烟产量57。3万箱,销售收入43。4亿元,税利合计30。5亿元,比2002年分别增长10。8%、24。7%、36。8%;其中利润总额7。1亿元,比2002年的4。3亿元增加2。8亿元,增长65。1%;资产总额从2002年初的30。9亿元增长到2004年底的34。2亿元,增长9。6%;企业资产负债率从2002年初的54。2%下降到2004年底的29。5%,下降了24。7个百分点;企业总资产收益率从2002年的13。9%提高到2004年的21。1%,提高了7。2个百分点。原告2002-2004年度上缴国税税款分别为189659万元、196585万元、232093万元;上缴地税税款分别为14051万元、21893万元、28879万元。2002年度原告在中国纳税百强中列第25位,2003年度原告在中国纳税百强中列第31位,企业连续七年成为福建省纳税第一大户。2002和2003年还被列入中国纳税百强。
  原告自1994年底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制生产“七匹”品牌卷烟,于1995年完成了“七匹狼”卷烟的配方设计和商标设计,同年11月将'七匹狼'卷烟投放市场至今原告一直不间断的使用“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2000年11月3日分别在第34类获得注册,注册证号为1678563和1678564,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烟草、嚼烟、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小雪茄烟、烟用药草、鼻烟、烟丝、烟末等。两商标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广告等多种形式的使用)且从未间断。七匹狼系列卷烟自诞生以来,经过长期使用和精心培育,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种齐全,由原来单一的七匹狼(白),发展到目前七匹狼(红)、七匹狼(软红)、七匹狼(枣红)、七匹狼(豪情)、七匹狼(古田)、七匹狼(SP200)、七匹狼(SP300)七匹狼(SP500)等十多个系列产品。七匹狼卷烟品牌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势头强劲,2002-2004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5。56亿元、19。36亿元、26。64亿元;利税额分别达到12。09亿元、14。72亿元、20。56亿元。2005年上半年,“七匹狼”品牌香烟销售收入达175669万元,实现税利137639万元,利润总额为37476万元,销售同比增长在全国各品牌中位列第二。七匹狼卷烟在2002—2004年间,各项经济指标大幅度提升,销量从2002年的10。268万箱发展到2004年21。936万箱,增幅从2002年的26。93%发展到2004年62。75%,增长幅度位居全行业第二。2002年七匹狼卷烟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同行第一。大量事实证明,使用上述两商标的卷烟产品在中国已家喻户晓,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消费群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七匹狼卷烟遍布全国3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形成全国性的营销网络,产品还出口俄罗斯、菲律宾、马来西亚、英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page]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坚持不懈地对该两个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企业每年的广告投入超过2亿元,2001年11月,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合作举办'同一首歌-走进闽西红土地'某大型演唱会,投入了人民币400余万元;2005年3月,原告在中国田径协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6日举办的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中投入300万元广告费;原告投入2000万元在ESPN STAR Sports《2004-2005赛季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节目上发布广告;2003年9月,原告投入326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五套体育频道直播的第四届女足世界杯上播放广告;2004年9月,原告投入80万元赞助中外企业文化2004某峰会;原告投入1314万元在2005年度凤凰卫视的中文、资讯频道上投放广告;2002-2005年,原告每年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该年度的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中播放广告;2003年,原告投入627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晚间黄金时段《走向共和》等电视剧片尾播放广告。正是由于七匹狼品牌强劲的发展势头,企业先后获得许多荣誉,并被收入“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名录”、“福建省百家重点企业名单”和“福建省经济效益300强名单”,现任国家领导人和行业领导也都前来视察指导。由于七匹狼系列卷烟品质上乘,其产品获得“全国名优卷烟”、“全国卷烟优等品”、“中国十大公众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名牌”等称号;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全国质量效益先进企业”、“最佳生产过程管理奖”、“福建质量管理奖”等多项荣誉,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全国卷烟产品百牌名录”,众多媒体争相报道。2005年原告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2005—2007年度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2001年6月20日,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以200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七匹狼”品牌的价值高达人民币24。6亿元。成为极富市场潜力的卷烟品牌。此外,原告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充分注意到回馈社会的义务,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每年用以援藏、见义勇为基金、地方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种老人协会的社会捐赠高达1500万元之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社会认同。2002-2004年期间,原告用于公益事业的投入逐年剧增,其中2004年一年的支出就高达1000余万元。企业的法定代理人也因此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随着七匹狼卷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作 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原告制订了《某卷烟厂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制度,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管理商标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厂长担任,并设置了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制度的实施。同时还对“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罗马尼亚、台湾、新加坡、印尼、泰国、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50多项的防御性注册,给予了七匹狼品牌尽可能严密的保护。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原告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进行诉讼的方式维护了“七匹狼”品牌利益,如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34类烟具商品上申请注册“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形”商标,经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该委员会作出了撤销该商标的裁定,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了该裁定;周连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标贴(七匹狼)”外观设计专利,经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该委员会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裁定,此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了该裁定。此外,原告还通过打击假冒“七匹狼”卷烟、倒卖“七匹狼”卷烟、假冒“七匹狼”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网络侵权行为(七匹狼传奇、七匹狼六合彩网、七匹狼在线及七匹狼娱乐网等)进行公证取证等方式,维护了“七匹狼”卷烟的声誉
  2005年7月1日,原告某卷烟厂的委托代理人沈吉发现被告赖xx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英文域名“www。qipilang-yan。com。cn”、国际域名“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和网络实名“七匹狼烟茶酒”。原告某卷烟厂遂向某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某市公证处根据原告某卷烟厂委托代理人沈吉的请求,于2005年7月1日下午5时20分至5时39分在某卷烟厂办公楼综合管理部,在某市公证处公证员朱敏华、俞子森的现场监督下,由沈吉操作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七匹狼烟茶酒”后键“Enter”,进入“七匹狼烟茶酒”网站(网址为http://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该网站首页标有明显的“七匹狼”和“Septwolves”中英文字样。通过浏览该网站的相关网页,可以看到,该网站有相当多内容是宣传、销售'七匹狼'系列香烟的图片及文字说明。
  综上,本院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七匹狼”和“septwolves”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赖xx辩称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局认定无理。理由是:
  (一)原告“七匹狼”和“septwolves”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匹狼”系列卷烟产品投放市场后,销往全国33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并出口俄罗斯、菲律宾、马来西亚、英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2002年获得同行业市场占有率全省第一,获得了国内外众多消费者的普遍喜爱和一致好评,连年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全国名优卷烟”、“全国卷烟优等品”并进入“全国卷烟百牌号目录”,并获得了“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驰名产品”和“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等荣誉称号;“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还先后被评为“2001年度中国十大公众知名商标”、“福建著名商标”。经权威机构评估,七匹狼卷烟品牌的价值达24。62亿元。可见,原告的“七匹狼”和“septwolves”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因为原告的企业声誉和发展势头,还吸引了国际烟草巨头美国菲利浦·莫利斯(万宝路香烟)和日本JT公司,前来与原告洽谈合作。
  近三年来“七匹狼”系列卷烟增长速度迅猛:2002-2004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5。56亿元、19。36亿元、26。64亿元;利税额分别达到12。09亿元、14。72亿元、20。56亿元。2005年上半年,“七匹狼”品牌香烟销售收入达175669万元,实现税利137639万元,利润总额为37476万元,销售同比增长在全国各品牌中位列第二,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上级主管机关的一致好评和推荐。[page]
  (二)原告持续使用“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
  原告自1994年底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制生产'七匹狼'品牌卷烟,于1995年完成了“七匹狼”卷烟的配方设计和商标设计,同年11月将'七匹狼'卷烟投放市场至今原告一直不间断的使用“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原告生产的“七匹狼”系列卷烟自诞生以来,经过长期的使用和精心培育,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种不断增加,由原来单一的七匹狼(白),发展到目前七匹狼(红)、七匹狼(软红)、七匹狼(枣红)、七匹狼(豪情)、七匹狼(古田)、七匹狼(SP200)、七匹狼(SP300)、七匹狼(SP500)等十多个系列产品,产品品牌经久不衰。
  (三)原告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并投入巨额资金对“七匹狼”和“septwolves”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
  自1995年“七匹狼”卷烟投放市场以来,原告在各种广告媒体对“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商品进行了大量、持续、广泛的宣传, 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共计投入广告费近6亿元,广告的深度和广度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广告宣传的形式涵盖了电视、报刊、大型晚会、大型路牌、大型体育活动,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观众进行了'七匹狼'品牌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和完整的传播战略,大大提升了消费者对“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商品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其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包括:其中巨资赞助举办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大型晚会、厦门马拉松比赛、ESPN英超足球赛、第四届女子世界杯足球赛、全国企业文化峰会等宣传活动,并在中央电视台等强势媒体上进行企业文化的广告宣传。
  (四)原告对“七匹狼”和“septwolves”注册商标进行了全面、系统、多方位及卓有成效的维护。
  1、原告制订了《某卷烟厂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制度,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管理商标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厂长担任,并设置了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制度的实施。
  2、原告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罗马尼亚、台湾、新加坡、印尼、泰国、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50多项防御性注册,给予七匹狼品牌尽可能严密的保护。
  3、并针对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采取商标争议诉讼、外观设计诉讼、打击制贩假烟、网络侵权取证并警告等方式进行维权。企业为让消费者能放心消费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也让七匹狼卷烟以一种新的形式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推崇。
  4、此外,原告还通过打击假冒'七匹狼'卷烟、倒卖'七匹狼'卷烟、假冒'七匹狼'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网络侵权行为(七匹狼传奇、七匹狼六合彩网、七匹狼在线及七匹狼娱乐网等)进行公证取证等方式,维护了'七匹狼'卷烟的声誉。
  (五)“七匹狼”和“septwolves”注册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原告近三年企业在销售、税利、利润等经济指标一直保持高速增长。2004年,企业销售卷烟57。02万箱,同比增长7。05%,实现销售收入43。43亿元,税利30。99亿元,利润7。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37%、21。65%、48。52%,2005年上半年销售增长率居全行业第二。
  2、原告的资产总额从2002年初的30。9亿元增长到2004年底的34。2亿元,增加了3。3亿元,增长9。6%;资产负债率从2002年初的54。2%下降到2004年底的29。5%,下降了24。7个百分点;总资产收益率从2002年的13。9%提高到2004年的21。1%,提高了7。2个百分点。
  3、原告2002-2004年度上缴国税税款分别为189659万元、196585万元、232093万元;上缴地税税款分别为14051万元、21893万元、28879万元。2002年度原告在中国纳税百强中列第25位,2003年度原告在中国纳税百强中列第31位。企业连续七年成为福建省纳税第一大户,成为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柱。
  4、原告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获得的荣誉称号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实践创新奖、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2003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2004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福建省百家重点企业、福建省工业300强、工业效益300佳、利税300强、企业形象300佳、福建省质量管理奖、2005年中国企业制造业500强。现任中央领导及行业领导也曾经到原告企业进行参观指导。
  5、原告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承担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所应有的社会责任。2002-2004年期间,原告用于公益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其中2004年一年的支出就高达1000余万元。
  综上,本案讼争的“七匹狼”、“septwolves”两商标均系原告依法注册且使用多年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34类烟草、烟末等。两商标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广告等多种形式的使用)且从未间断,持续至今,其产品畅销全国及世界各地。因此,原告依法享有的“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七匹狼”和“septwolves”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其拥有的“七匹狼”及“septwolves”卷烟系列产品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原告所拥有的“七匹狼”及“septwolves”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赖xx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www。qipilang-yan。com。cn”网络域名。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七匹狼烟茶酒”后键Enter,进入“七匹狼烟茶酒”网站(网址为http://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该网站首页标有明显的“七匹狼”和“Septwolves”中英文字样。通过浏览该网站的相关网页,可以看到,该网站有相当多内容是宣传、销售“七匹狼”系列香烟的图片及文字说明,由此可见,被告注册该域名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
  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七匹狼”和“septwolves”是原告依法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而被告注册的'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七匹狼”和“septwolves”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简单复制,“qingpilang-yan”是“七匹狼-烟”的汉语拼音,与原告的“七匹狼”商标和所生产的产品--卷烟的汉语拼音完全相同,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的音译。被告对该域名所使用的文字、英文和汉语拼音均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作为主要经营烟酒茶的个体工商户,明知原告对“七匹狼”和“septwolves”享有权益,且两商标已获得广泛的市场认知,而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www。qipilang-yan。com。cn”网络域名,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网络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七匹狼'和“septwolves”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凭借该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恶意明显,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page]
  被告认为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虽然向互联网中心注册了讼争的英文域名和网络实名等,但是被告作为经销原告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明知“七匹狼”和“septwolves”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却故意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并作为商业目的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被告的网络域名形式虽然合法但内容并不合法,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www。qipilang-yan。com。cn”网络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实际支付了证据保全公证费、材料复印、印刷及编制费、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同时鉴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考虑到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xx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七匹狼烟茶酒”网络实名和“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www。qipilang-yan。com。cn”网络域名。
  二、被告赖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卷烟厂商誉损失3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合计4510元,由被告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徐苏闽  
代理审判员 童寿华  


二○○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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