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占举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5-23 18: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占举(又名葛留举),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敏杰,男,河南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占举(又名葛留举),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杰,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胜强(又名梅强),男,生于197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1996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楚帅领,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兆阳,男,生于1972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户建勋,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军伟,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胜先,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俊杰(又名侯杰),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于2009年1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明星,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斐斐(又名小飞),男,生于198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鸿钧,男,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保权,男,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亚星,男,生于1978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于2009年1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法仲,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楚新创,男,生于1983年。因犯抢劫罪,2001年12月13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绍锋(绰号老虎),男,生于1978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1月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令保(又名宝宝),男,生于1982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2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3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珂,男,生于1989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12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阳,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垒,男,生于1984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2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3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向东(又名王东),男,生于1983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2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3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帅,男,生于198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月4日在北京被抓获,于2009年1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中奎,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有林,男,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党栋梁,男,生于1979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3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3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博,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2009年1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贯男,男,生于1986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2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3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帅涛,男,生于1988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4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4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349号起诉书及禹检刑补诉[2009]3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09年10月19日提起补充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怀杰、张贯九、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刘敏杰、被告人梅胜强及其辩护人楚帅领、被告人陈兆阳及其辩护人户建勋、被告人罗军伟及其辩护人李胜先、被告人侯俊杰及其辩护人毛明星、被告人王斐斐及其辩护人张鸿钧、杨保权、被告人樊亚星及其辩护人陈法仲、被告人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被告人程珂及其辩护人李东阳、被告人蔡垒、王向东、被告人周帅及其辩护人孙中奎、何有林、被告人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葛占举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葛占举为首,以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为组织领导,以被告人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为骨干,以被告人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等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葛占举等成立犯罪组织以来,通过在禹州开发房地产、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从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并利用所得资金笼络组织成员、购买刀具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page]

(二)故意伤害罪

1、因葛占举的叔叔葛留记与赵XX所在的房产开发公司发生土地纠纷,被告人葛占举于2005年6月27日晚指使被告人梅胜强、王斐斐、周帅、樊亚星、罗军伟去到禹州市东商贸八仙门附近,持刀将赵XX砍致重伤。

2、200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葛占举因开发房产同王XX产生矛盾,遂指使陈兆阳提供车辆,指使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去到禹州市流星花园,持刀将王XX砍致重伤。

3、2008年5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葛占举插手他人邻里纠纷,指使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程珂等去到禹州市东环路与东政巷交叉口,将白XX打致轻伤、将白X生打致轻微伤。

4、2008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垒、王向东因琐事同孙XX发生纠纷,伙人把孙XX骗到禹州市东商贸彩虹桥附近后将孙砍致轻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05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葛占举因开车在禹州市第一汽车站附近与车号为“豫KB2020”的七路公交车售票员发生口角,于当天下午带领被告人陈兆阳伙同王斐斐、樊亚星去到禹州市大禹像附近将该公交车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4455元。2005年12月30日,陈兆阳在葛占举的指使下又纠集胡绍锋、孟令保、党栋梁等人去到禹州市南五里再次将该车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2615元。

2、2008年12月份,因被告人陈兆阳与张X军所谓的“债务”纠纷,被告人葛占举指使被告人梅胜强、楚新创、程珂、杜贯男去到禹州市中华药城对面,持钢管、铁锤将张X军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6786元。

(四)敲诈勒索罪

1、200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王斐斐等,以梅胜强在三监狱对面第二加油站加到劣质油为名,敲诈该加油站93号汽油500升。经鉴定,该500升汽油价值2325元。

2、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以在禹州市郑平路万里一站式刷车厂刷车时丢钱为由,纠集多人敲诈该刷车厂现金3000元。

3、2005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胡绍锋、党栋梁伙同他人,以该院医生李X召值夜班期间非礼女医生赵某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李X召现金1万元。

4、2008年9月,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伙同胡X华(另案处理),以刘X坚开发房地产影响张X琼采光为由,敲诈刘X坚现金人民币3.5万元。

(五)寻衅滋事罪

2008年8月份,被告人葛占举为何X调动工作未成,怀疑是何的前夫王X背后使坏,遂指使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楚新创、樊亚星等人,分别于2008年8月29日、2008年9月27日两次将王X的“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汽车砸毁,经鉴定,损失物品分别价值3240元、3510元;2008年9月25日,陈兆阳带领孟令保、蔡垒、王向东等人去到禹州市大同路口对王X进行殴打,造成王X一家无法正常生活,王X被迫调离禹州工作。

(六)非法拘禁罪

200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博以其姨妈苏X香在方X朋处看病病情加重而让方拿钱看病为由,纠集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等将方X朋挟持至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制人身自由7天,期间伙人多次对方X朋实施暴力殴打,致其轻微伤。

(七)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8年5月份,因王宗飞(已判)之父王国X与吕XX生意上有矛盾,王宗飞为达到不让对方继续经营的目的,遂通过被告人程珂雇佣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孟令保、蔡垒、王向东、姜帅涛等人,于2008年5月份,三次对该店实施破坏行为。经鉴定,被毁物品共计价值5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周帅、陈兆阳、楚新创、程珂、蔡垒、王向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楚新创、程珂、杜贯男结伙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王斐斐、胡绍锋、党栋梁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王博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程珂、孟令保、蔡垒、王向东、姜帅涛结伙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楚新创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关于故意伤害:1、葛占举认罪态度好,对赵XX进行了赔偿,赵XX不再追究葛占举等人的责任,且赵XX有过错在先,应从轻处罚;赵XX的伤情应认定为轻伤,否则应重新鉴定。理由是,重伤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失血性休克”没有相关病历证明及“失血性休克”的体征表述,且以当时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2006年9月26日许昌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为送检材料;关于赵XX重伤的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没有经过质证;司法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有异议,鉴定结论中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字。2、依法应认定王XX为轻伤,否则应对其重伤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王XX右拇指掌指关节不能伸直,右侧第3—5指伸直功能稍受限,腕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25%)及肢体的其他一些症状显示,王XX虽然受伤,但未达到严重影响功能性损伤的程度;对王XX的鉴定结论完全以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为蓝本,不符合鉴定规定;关于王XX重伤的伤情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经过质证;司法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有异议,且鉴定结论中没有鉴定人员签字。3、葛占举没有指使和参与伤害白XX一案。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葛占举没有参与张X军案,张X军也证明该案与葛无关;七路公交车案是对方有过错在先,葛占举具有从轻情节;对七路车损失的鉴定有以下异议:所鉴定的(不是涉案车辆)标的物不明确,其结论不能做为定案依据;葛占举家属已赔偿车主的损失,车主已不再要求追究葛等人的刑事责任。三、四起敲诈勒索案均为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四、寻衅滋事案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五、关于非法拘禁,不构成犯罪。当时方已报过案,派出所出过警认定为医患纠纷,没有立案。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葛占举不应承担责任,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应比照主犯王宗飞,对涉案人员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本案中所破坏的不是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也没有造成影响正常经营的后果;已有本院做出的对主犯王宗飞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对同一事实应统一定罪和量刑;葛与本案无关。七、起诉书所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是:(一)葛占举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葛占举等人之间不存在所谓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和“组织关系”;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应具备的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组织结构要素;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应具备的长期稳固性。(二)葛占举等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不存在一个所谓的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特征;起诉书所认定的葛占举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分别属于各行为人所有,不属于某个整体组织所有;本案不存在任何所谓的组织,利用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为该组织的违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特征。(三)葛占举等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行为特征: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带有偶然性、突发性、临时起意,而不是“有组织地”预谋进行;涉嫌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员带有偶然性,不是“有组织地”安排的;被告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均系因个人原因引起而带有随意性,非有组织、有目的。(四)葛占举等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果特征:被告人葛占举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称霸一方”的程度;未达到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没有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八、葛占举有两起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九、本案中公安机关取证不合法。葛占举当庭供述其在2008年12月23日到31日没有在看守所关押,有对葛占举在此期间的讯问笔录上注明的时间和地点为证故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存在大量的连夜讯问、讯问笔录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时间相矛盾等问题;公安机关在庭审第二天的证明漏洞百出,对葛占举关押的是许昌县看守所,而其体检证明却出自禹州市看守所,体检时间仅一次,仅是无外伤。故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page]

被告人梅胜强辩称:伤害赵XX和王XX、敲诈加油站以及寻衅滋事,我认罪。但是,砸七路公交车我没参与,砸格力空调店我没砸,破坏生产经营我没指使,不认罪。

被告人梅胜强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故意伤害案。1、关于赵XX被伤害案:相关证据证明梅胜强只是开车,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被害人的重伤结论不能成立,应采信第一次轻伤鉴定结论,理由为:鉴定的程序违规,所委托鉴定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并不是双方要求鉴定的;所依据的鉴材不全面,缺乏相关病历;鉴定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梅胜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关于王XX被伤害案:被害人的重伤结论不能成立,应采信轻伤的鉴定结论,理由同上一起案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梅胜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关于白XX被伤害案:梅胜强到了现场,但未实施伤害行为;本案主犯李春雷都未做犯罪处理,也不能对从犯的梅胜强追究刑事责任;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足额的赔偿并取得了谅解。4、关于孙XX被伤害案:梅胜强未参与,仅是被告人蔡垒、王向东个人犯罪。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1、七路公交车被砸案:梅胜强未参加,起诉书也未指控。2、关于张X军车辆被砸案:被害人欠钱不还并耍赖,有一定的过错;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鉴定价格不客观;损坏物品价值不高,后果不严重。三、关于敲诈勒索罪。1、关于加油站被敲诈案: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所加的汽油的确有问题,并造成梅胜强摩托车损坏,梅胜强等人要求加油站老板给个说法是正常的维权行为,没有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赔偿500升汽油是经中间人说和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结果;有罪证据严重不足。2、关于刷车厂被敲诈案: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3、关于刘X坚被敲诈案:属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4、关于李X召被敲诈案:和梅胜强没有关系,不构成犯罪,理由同以上三起敲诈勒索案。四、关于寻衅滋事罪。本案起诉书定性错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多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为:本案中,目的特定是为了报复王斐;客观方面,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关于非法拘禁罪。有罪证据不足。侦查人员存在诸多非法取证方式;该事件报警后,警方已认定为医疗纠纷而不予处理,应属民事医疗纠纷。理由为:本案事出有因,为讨说法而发生;地点在公共场所的医院病房内,期间有医生、护士对病人进行治疗和护理,还有其他患者和家属等人在场,如果被非法拘禁,被害人有太多的呼救机会,称被非法拘禁不符合常理。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指控罪名错误,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同案犯王宗飞已被生效的判决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不能有不同的标准。相关证据不能证实梅胜强有指使行为;据以定罪的鉴定书存在一定的问题,鉴定所依据的鉴材严重缺乏,鉴定书中所鉴定的物品情况不详;所毁坏的物品价值不大,后果不严重;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足额的赔偿,并取得谅解。七、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与被告人葛占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被告人陈兆阳表示认罪服法。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存在大量非法证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供述中,有大量讯问地点、讯问时间不合法。首先,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后,公安机关多次将被告人带出法定羁押场所,违法在禹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进行讯问,之后公诉机关又提供一份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一份证明,称为指认和辨认需要,将被告人带出看守所,辩护人没有见到任何辨认或指认笔录,却见到了被告人被羁押后在禹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做的大量讯问笔录,这份证明对违法取证欲盖弥彰,反映了公安机关取证违法;办案机关相同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显然违法;多名被告人当庭声称公安机关对其连续几天几夜不间断讯问,部分讯问笔录印证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属变相刑讯逼供;对证人的询问也存在大量不在法定场所取证情况。二、关于白XX、白X生被伤害案。卷中数份辨认笔录证明是李春雷将白XX打成轻伤。陈兆阳只是去了现场,与李春雷没有伤害的共同故意。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作为主犯的李春雷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没有参与的陈兆阳更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1、七路公交车被砸案。七路公交车司机在发生第一次纠纷后,又驾车故意将葛占举的本田车撞坏,存在明显过错;鉴定结论不客观,2005年发生的砸车事件,没有相关票据,鉴定单位仅凭2009年的几张照片进行损失鉴定,缺乏有效依据,且被害人的笔录中提到其第一次到少林客车厂去维修才花了3000余元,而鉴定结论却是4455元,鉴定结论不客观。2、关于张X军车被砸案。鉴定结论数额过高。四、关于敲诈勒索案。指控敲诈500升汽油案中,加油站质量的确有问题,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是经中间人说和调解,加油站自愿赔偿,属消费者维权的民事纠纷。2、关于指控敲诈刷车厂案。梅胜强丢钱属实,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强迫刷车厂,经过派出所处理,刷车厂自愿赔偿3000元,也属民事纠纷。五、关于非法拘禁。被告人仅当天去了医院,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侮辱殴打,没有直接参与非法拘禁,且当时派出所出警,认为是医疗纠纷,并未认定是违法犯罪。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格力空调专卖店没有因被砸停业或歇业,经营没有受到影响,且同案犯王宗飞已被禹州市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判决已生效;鉴定结论不客观,鉴定单位没有勘察现场,没有相关票据,仅凭照片对被损物品进行鉴定,没有购置发票等凭证,依据不充分;照片反映不出物品被损程度,鉴定单位认定被损物品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没有依据;被损玻璃门是两扇,而鉴定单位却鉴定为四扇,鉴定结论不客观,公诉机关将鉴定结论的价值数额直接减去两扇玻璃门的价值,然后认定被损物品价值进行指控不负责任。七、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同葛占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军伟仅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罗军伟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证据存在问题。1、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指控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行为的证据中,诸多被告人的口供显示,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在看守所之外违法羁押,录取口供;且在讯问过程中,变相对被告人采取诱供、骗供、连续24小时逼供等严重违法情况,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罪证据;证人未出庭进行质证,其证言无法查实,且无物证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予以排除;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或经查证后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二、认定被告人罗军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即被告人“樊亚星讯问笔录”是在侦查机关24小时连续讯问的情况下,变相违法羁押调取的,其他被告人均没有证明被告人罗军伟参与该起犯罪,指控被告人罗军伟故意伤害赵XX一案不成立。三、非法拘禁罪存在应当从轻的情节。被害人方X朋非法行医,将受害人苏X香致病,存在严重过错,罗军伟、王博等人作为朋友,因义愤而为,情有可原,且被告人罗军伟对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理。四、被告人罗军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仅有被告人侯俊杰承认有这个事,但是侯俊杰的讯问笔录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提供的物价鉴定书中没有显示“格力空调店”被泼油漆损坏的照片等书面证据,也没有因泼油漆所造成损害的鉴定意见。五、被告人罗军伟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与被告人葛占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page]

被告人侯俊杰对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认罪,其它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斐斐表示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樊亚星表示认罪服法,对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公正判处。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樊亚星“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理由与被告人葛占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二、关于故意伤害。关于故意伤害赵XX一案,被告人樊亚星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被告人虽然一起去了,但没有实施殴打赵XX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赵XX伤情应当是轻伤而不应为重伤。公诉人出示了鉴定书,并没有提供赵XX的有关病历,况且该鉴定在程序上也违反规定,而第一次的轻伤鉴定是在受伤后不久做出来的,更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也更客观。关于白XX一案,因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并已撤案,因此,不应对此事再行起诉。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亚星犯寻衅滋事罪不成立。随意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犯罪对象也不特定。本案不论是打人还是砸车都是针对王斐进行的,目的也不是追求刺激,而且樊亚星参与的仅仅是2008年9月27日砸车一事,不存在多次。四、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充分,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罪名不能成立。五、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被告人樊亚星2008月12月31日在张家港市被抓后,于2009年1月3日晚至2009年1月4日上午,侦查人员对其连续进行讯问,属变相刑讯逼供。同时,综合来看,本案存在侦查人员一人讯问及在同一时间讯问两名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等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使用。六、被告人樊亚星无论是哪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都很小,主观恶性小,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楚新创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罪,其它表示认罪。

被告人胡绍锋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孟令保对指控砸格力空调店表示认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法庭决定。

被告人程珂辩称:对指控砸张X军的车认罪;故意伤害白X生一事中,自己在半路上跟人说话,没有去现场;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自己不知道怎么回事,有人给了十万元钱让给葛占举,自己就给了,其它无异议。

被告人程珂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关于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程珂等人参与并实施了殴打白XX致轻伤的行为,该指控不能成立。经相关证人对加害人进行辨认,已确认直接致受害人伤害的加害人是李春雷。虽然受害人及相关证人都提到还有“好几个人”,但这“好几个人”究竟是谁,没有一个受害人或证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李春雷家属和白XX达成赔偿协议,对白XX等人的赔偿已到位,受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春雷及任何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将白XX打致轻伤的李春雷已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举重以明轻,参与者就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程珂及其家属多次到受害人家里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已获得受害人张X军的谅解,张X军已表示不再追究程珂的任何责任,请求减轻或免除对程珂的刑事处罚。程珂基于和陈兆阳、梅胜强等人认识(平时叫叔),出于所谓义气,为其帮忙,不是受什么组织指使,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第三、指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错误。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王宗飞的定性一致;被告人程珂的行为只是把钱转交给葛占举,不知详情,又无进一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宗飞的处罚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免除对被告人程珂的刑事处罚。第四、公诉机关指控程珂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是本案中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蔡垒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向东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周帅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帅涉嫌一罪而非数罪,即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从犯,且已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两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应重新鉴定。指控周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是,2005年尚未形成组织,其他同案犯都在做各自的生意,被告人周帅的身份是司机,案发后就离开了被告人葛占举。

被告人党栋梁对涉黑犯罪不认罪,其它表示认罪,请求公正判处。

被告人王博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杜贯男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姜帅涛对指控砸格力空调店表示认罪,对涉黑犯罪的指控不认罪,理由是不认识这些人。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葛占举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葛占举为首,以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为积极参加者,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葛占举等成立犯罪组织以来,通过在禹州市开发房地产、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从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并利用所得资金笼络组织成员、购买刀具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葛占举、陈兆阳、罗军伟的供述,均证实自2005年左右起,葛占举通过做房产生意、伙人帮忙说事、替亚飞公司扣车等,从中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逐步形成了以葛占举为首,以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为积极参加者,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即葛占举,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各成员联系紧密,服从指挥,具有约定俗成的办事方法和利益分配原则,虽然每次办事前并未告知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以往的惯例使各成员已形成了充分的内心确信即组织上不会亏待,更不会让成员白白做事。因此,各成员愿意听从安排,并按照通知行事。使部分人在遇到麻烦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首先想到葛占举等人。并随意插手别人经济纠纷,对不按要求的开发商、普通群众打砸威胁恐吓等,并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page]

(2)被告人梅胜强的供述,我开始跟着葛占举就是想跟着葛占举做生意、赚些钱,后来葛占举的生意越做越大,也越来越有钱,认识的人越来越多,乱七八糟的事儿也越来越多,再后来因为和别人争生意,他们几个去打架,去砸东西,葛占举好面子,谁求他办事或请他办事,他能出面的都出面,他把对方的事接过来,如果他也办不成,就会认为对方不给他面子,然后就他打俺,俺打他,强迫对方屈服,跟着葛占举,我也办了几次违法犯罪的事,像砍赵XX等,葛占举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上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跟着葛占举的时间长了,感觉葛占举办事有魄力,社会上的人都给他面子,顺带的跟着葛占举,社会上的人也给我们面子,葛占举的面子大,挣钱的路子就多,跟着葛占举我也能赚钱,所以我们都听葛占举的话。

(3)被告人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的供述,均证实葛占举是领导,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最得葛占举的信任,葛占举不在的时候,就由这三人领导,其他人包括程珂、周帅、王博、杜贯男也很听他们三个的话,主要参加打架、砸东西或充人数助威等违法犯罪活动,好处有现金和物品如衣服、电脑等,往往是有了拿着,没有也不会主动要。

(4)被告人周帅的供述,证实自己在参加了殴打赵XX和砸卖拉皮店后,2005年底不跟葛占举干了。跟着葛占举的两年多时间里葛占举给他发工资一千元左右,偶尔会发点衣服等物品,当时跟着葛占举的还有罗军伟、梅胜强、王斐斐、樊亚星。他走后,陈兆阳去了。

(5)被告人程珂、杜贯男的供述,证实跟着葛占举的有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 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等人。梅胜强喊过他俩、楚新创砸了格力空调店,还扣过几回车。杜贯男干活的工地是程珂和王宗飞的工地,程珂也算是老板。

(6)被告人王博的供述,证实自己、葛占举、梅胜强、侯俊杰、罗军伟、樊亚星、王斐斐参与了非法拘禁一事。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侯俊杰、樊亚星、王斐斐、周帅是跟着葛占举干的。

(7)被告人胡绍锋、孟令保、党栋梁的供述,证实胡绍锋喊孟令保、党栋梁等人帮事主恐吓威胁过对方,有时候替事主打架,砸东西。胡绍锋以前跟过葛占举,后来离开了。葛占举手下有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王斐斐、樊亚星、周帅、侯俊杰,孟令保手下有蔡垒,如果陈兆阳、梅胜强、党栋梁等人喊孟令保办事,孟令保经常喊蔡垒、王向东他俩,如果人手不多,蔡垒、王向东他俩会再喊其他人。

(8)被告人蔡垒、王向东、姜帅涛的供述,证实陈兆阳、胡绍锋有啥事就喊孟令保,孟令保就喊蔡垒,蔡垒也就往下喊。像砸格力空调店孟令保叫的蔡垒、王向东,蔡垒叫的姜帅涛,姜帅涛叫的别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贺XX的证言,“出警”就是帮助别人助助威,然后得到一些好处,证实自己曾伙同陈兆阳、党栋梁、孟令保等人实施过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证人楚XX、胡XX、汪X的证言,证实葛占举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在禹州市山林街的两栋楼,流星花园小区内有一幢楼,在商场、电视台南边的苗场村、陶瓷城对面的金德苑小区都开发的有房子,他开发的房子都有盈利。葛占举手下有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等人,并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

3、书证、物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葛占举、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等人多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2)车辆照片、扣押的刀具钢管照片等,证实葛占举等人利用非法所得购买的作案工具等物品。

4、王X峰山林街开发房产赔偿葛占举的事实

(1)证人王X峰、孙X广、马X新的证言,证实其在开发禹州市山林街马X新家的老宅基地时和葛占举发生了纠纷,葛占举领一、二十人去工地上挡住不让施工,后赔偿葛占举10万元钱,葛占举又返还了5千元,等于给葛占举了9.5万元钱。

(2)证人马X华的证言,证实2007年8、9月份葛占举带人阻挠施工,后其子马X新赔钱又给让出50公分地皮的事实。

(3)证人郭X雷的证言,证实梅胜强领了一帮人强行让挖掘机停住,不让施工的事实。

5、关于三峰路为葛XX看场子非法获利四万余元的事实

(1)证人王X瑞、田X芳、李X平的证言,证实一群人帮葛XX看工地非要盖六层影响他人采光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王X瑞2009年1月23日在其家中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陈兆阳“就是说要把她扔到搅拌机里搅搅”的人。

(3)证人胡X华、葛XX的证言,证明葛XX、王X法因盖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并受到建委执法队的阻止,导致无法施工,后通过胡X华找到葛占举等人帮忙以及葛占举等人事后得钱4.8万元的事实。

(4)证人贺XX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孟令保联系他到三峰路一个工地上“出警”,事后孟令保给他了100元钱。

(5)证人史X军的证言,证实葛XX、王X法违规强行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建委执法队几次阻止葛XX、王X法盖房的事实。

(6)证人楚X莲的证言,证实葛XX、王X法盖房与邻居发生纠纷。

(7)证人宋X枝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接到朋友楚X莲的电话,给建委执法大队举报的事实。

(8)证人翟XX、席XX、宋X娜证言,证实楚新创、罗军伟、陈兆阳分别给其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9)书证、物证:张秋芳检查报告单、缴费收据;田X芳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缴费单;禹州市建设委员会2007年12月4日的“建设项目批前公示”1份;禹州市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禹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份;王X法、葛XX同张禹中、王光欣协议书;110接警单、接警登记表。

80ffuejh00%被告人葛占举、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的供述,证实帮助葛XX盖房以及葛XX因此出钱的事实。

6、关于李楼煤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

2007年秋天的一天,葛占举的叔叔葛应府的姐夫在禹州市鸿畅镇李楼煤矿病故,葛应府找到葛占举让其帮忙多向矿上要些钱,葛占举就指使梅胜强、侯俊杰、陈兆阳、罗军伟、王斐斐、胡绍锋等三、四十人到李楼煤矿将尸体抬到矿井口,干扰了该矿的生产、生活秩序,并以此向该矿索要赔偿款10万元,后葛占举等人将其中的3万元分得。

7、关于受雇扣车的事实

(1)被告人葛占举、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侯俊杰、楚新创、程珂、周帅的供述,承认帮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公司扣车的事实,扣车一辆得款3000元。[page]

(2)证人程X、贺XX的证言,证实自己参与扣车的事实;证人郭领军证实请葛占举等人扣车的事实。

(3)马X良、张风X、王东X、陶XX、田X辉、索X、刘X克的证言,证实马X良的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豫K0517、高香敏的一部双龙越野轿车豫K87276、陶XX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豫KH2978、田X辉的豫K99327起亚轿车、索X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豫KE9797、刘X克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豫KEF668被人扣的事实。

(4)书证、物证,证实了包XX、高X敏、岳X荣、田X辉、陶XX、李X坤、连X利、刘X克、田X卿、马X良、楚X芳从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购车的事实。

8、郭保X理发店被砸的事实

被害人郭保X陈述,证实了梅胜强、陈兆阳、王斐斐、胡绍锋、侯俊杰掂着钢管砸其店玻璃,损失4、5百元钱的事实。

9、张X被打的事实

(1)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实自己被打受伤。辨认笔录,张X2009年3月28日在侦查员高松灿、周亚峰的组织下对20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陈兆阳、17号梅胜强就是当天在建设路口殴打自己的人。

(2)证人惠X、彭X华的证言,证实张X受伤。

(3)证人郭灵X的证言,证实葛占举指使梅胜强、陈兆阳打的张X。

10、崔庄卖拉皮租住处被砸的事实

证人刘志X、关巧X、崔红X的证言,证实梅胜强、王斐斐、樊亚星、周帅等人掂着钢管在禹州市东关村崔庄砸了卖拉皮的租住处。

11、加油站苗红X被打的事实

证人苗红X的证言,证实2007年夏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葛占举、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樊亚星、侯俊杰等在加油站殴打苗红X的事实。

12、中华名烟酒店被砸的事实

(1)证人魏海X、余彩X的证言,证实2008年农历2月2,梅胜强、楚新创、侯俊杰、樊亚星等手持钢管把烟酒店西侧宽约3.3米,宽约2.5米,厚10毫米的玻璃门砸碎,还烂了一瓶90元的双沟兰瓷白酒。

(2)证人范X、朱X有、周X田、郭秀X、赵效X的证言,证实中华名烟酒店玻璃门被砸。

(3)受案登记表,显示魏海X报案的事实。

13、郭X繁被打的事实

(1)证人郭X繁的证言,证实被罗军伟、樊亚星、侯俊杰等人殴打致轻微伤。

(2)证人樊X霞、姜X红、郭X英的证言,证实与他人发生矛盾,郭X繁被打。

(3)证人马X峰、解小X、李运X、李明X、朱X的证言,证实郭X繁被打。

(4)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2008)654号鉴定结论:郭X繁的损失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14、张X业被打的事实

(1)证人张X业的证言,证实其与梅胜强发生矛盾,后被葛占举手下的梅胜强、罗军伟和陈兆阳等七、八个人打伤。

(2)证人牛X君、牛X强、牛X广的证言,证实张X业被葛占举手下的梅胜强、罗军伟和陈兆阳等七、八个人打伤。

15、二工局家属院窗户被砸、门洞被堵的事实

(1)证人高X杰、李刚X、卢晓X、刘振X、周桂X的证言,证实其家的窗户被砸、门洞被堵,并怀疑是楼南边紧挨的那一块地皮的开发商葛占举、陈兆阳等人找人干的。

(2)受案登记表,显示高X杰、刘振X等报案的事实。

16、关于殴打马X旗、扔汽油瓶、砸3路公交车的事实

(1)被告人葛占举的供述,证实当时交给了陈兆阳办,具体怎么处理的不清楚。

(2)被告人陈兆阳、孟令保的供述,证实葛占举指使陈兆阳,陈兆阳找到孟令保打了在禹州市二站门口摆小摊卖茶鸡蛋的马X旗,孟令保等人用酒瓶装易燃物向他家扔时,没有点燃。事后葛占举给了500元,陈兆阳给孟令保了。

(3)贺XX供述,证实陈兆阳叫孟令保、自己砸公交车后得200元钱。

(4)证人马X旗的证言,证实自己被打的事实。

(5)证人梁X宝的证言,证实自己的3路公交车被砸的事袂。

(6)证人陈X平、魏X林的证言,证实马X旗被打,摊位被掀的事实。

(7)书证: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陈小X、马X旗2006年12月22日报案在在水一方附近有人打架的事实。

17、其他证据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判决书、释放证明

A、禹州市人民法院(1996)禹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梅胜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B、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楚新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C、河南省许昌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楚新创于2007年6月22日被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说明,以被告人葛占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及其骨干成员通过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替人“说事”、帮许昌亚飞公司扣车等方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目的、有分工地实施打、砸、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各成员自行消费、下次活动的经费,以此来加强组织人员的稳定和组织活动的权威,进行非法控制。被告人称其口供系刑讯逼供,并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程珂、周帅的辩护人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的理由缺乏证据,其出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故意伤害

(一)2005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梅胜强、王斐斐、周帅、樊亚星、罗军伟在被告人葛占举的指使下,由罗军伟找到赵XX行踪并给被告人等送饭,由梅胜强驾车,去到禹州市东商贸八仙门附近,葛占举、周帅、王斐斐、樊亚星持刀将赵XX砍致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王斐斐、周帅、樊亚星均供述,梅胜强驾车、伙人砍伤赵XX的经过。证人刘红静、魏菲菲、刘咏梅、朱召、赵伯昌、张X军证实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王斐斐、周帅、樊亚星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周帅供述了葛占举给罗军伟打电话让罗军伟滤(找赵XX行踪)赵XX,后罗军伟给葛占举打电话说滤住赵XX的经过;被告人梅胜强供述了在等赵XX的时候罗军伟送过去饭的经过。

2、被害人赵XX陈述,2005年6月27日晚上10点多在新华路被伙人砍伤及这之前因开发地皮与葛占举产生矛盾的事实。

3、刑事技术鉴定:(1)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2005禹公刑技伤检字第918号证明伤者赵X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受禹州市公安局委托,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06临鉴字第111号证明被鉴定人赵XX之损害程度经重新鉴定构成重伤;并为伤情照片所证实。[page]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梅胜强、王斐斐、周帅、樊亚星、罗军伟、葛占举伙人砍伤赵XX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对赵XX之重伤鉴定有异议;被告人梅胜强对该起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赵XX之重伤鉴定有异议,并认为梅胜强是从犯,且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罗军伟对该起犯罪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罗军伟该起犯罪不成立;被告人王斐斐、樊亚星、周帅对该起犯罪无异议;被告人周帅之辩护人对赵XX之重伤鉴定有异议;被告人樊亚星之辩护人对赵XX之重伤鉴定有异议,认为赵XX应为轻伤,且樊亚星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葛占举及葛占举、梅胜强、周帅、樊亚星之辩护人虽对赵XX之重伤鉴定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重伤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有瑕疵,对其异议不予支持。被告人梅胜强的辩护人辩称梅胜强系从犯的理由及被告人罗军伟和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查证事实不符。

(二)200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葛占举因开发房产同王XX产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去到禹州市流星花园持刀将王XX砍致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葛占举供述,与王XX发生矛盾的原因及其给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说让他们过去砍王XX的经过;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供述了伙同砍伤王XX的经过;证人文红涛、胡XX、楚XX、李新玲、闭成果证实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的供述相吻合。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6年6月27日上午在禹州市流星花园小区被伙人砍伤的事实。

3、刑事技术鉴定:(1)受禹州市公安局委托,许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许)伤鉴(法医)字[2008]232号证明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2008]第005号;(3)受禹州市公安局委托,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08临鉴字第48号证明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并为伤情照片所证实。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参与砍伤王XX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王斐斐对该起犯罪无异议。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及其辩护人对王XX之重伤鉴定有异议,认为应认定为轻伤;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认为应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重伤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有瑕疵,故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三)2008年5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葛占举插手他人邻里纠纷而指使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程珂等去到禹州市东环路与东政巷交叉口将白XX打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葛占举供述,2008年约夏天时因一个叫王杰的人给其打电话称王杰之外甥女安亚菲和邻居有房产纠纷让其过去助威,其让陈兆阳带人过去,发生冲突打伤对方的经过;被告人陈兆阳供述葛占举给其打电话让其喊点人去白家门助威及之后其带领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程珂去助威,争吵中和对方打起来致一个男的头被砸流血的经过;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供述四人及程珂被陈兆阳召集去助威,争吵中和对方打起来致一个男的头被砸流血的经过。被告人程珂供述陈兆阳喊他去,当时几家人因为一堵墙正吵架,他妈的同事赵小红也在和西边的那一家吵,当他和赵小红正说话时那边打起来了,他正要去时陈兆阳他们已跑出来,就坐上陈兆阳的车回家了的经过。证人王X军、白X浩、孙X顺、郭莲X、曹X娥、郝X娥、崔X芳证实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陈兆阳、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供述相吻合,并证实了白XX被打的原因。

2、被害人白XX陈述,2005年5月15日晚因邻里纠纷被伙人打伤的事实。

3、鉴定结论: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禹)伤鉴(法医)字[2008]450号证明伤者白X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上述证据证明各被告人故意伤害白XX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认为葛占举未指使及参与该案,对该起案件不认罪;被告人陈兆阳、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对该起犯罪无异议。被告人陈兆阳、梅胜强的辩护人认为二人只是到了现场,受害人已谅解,不应再被追究;被告人樊亚星的辩护人认为因与受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对此事不应再行起诉;被告人程珂认为自已在半路上给人说话,没到现场,不应负责。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程珂的辩护理由与查证事实不符。被告人陈兆阳、梅胜强、樊亚星的辩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2008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垒、王向东因琐事同孙XX发生纠纷,伙人把孙XX骗到禹州市东商贸彩虹桥附近后将孙XX砍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蔡垒、王向东供述,2008年11月一天晚上伙人在禹州市东商贸彩虹桥附近砍伤因吃饭而发生争执的一个女孩。证人徐X文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

2、被害人孙XX陈述,2008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彩虹桥附近的张良洞处头部被砍伤的事实。

3、鉴定结论:伤者孙XX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蔡垒、王向东的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蔡垒、王向东对该起犯罪无异议。

三、非法拘禁

200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博以其姨妈苏X香在方X朋处看病病情加重而让方拿钱看病为由,纠集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等将方X朋挟持至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制人身自由7天,期间伙人对方X朋多次实施暴力殴打、侮辱,并致其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博、葛占举、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王斐斐、樊亚星、侯俊杰均供述,因王博的姨苏X香由方X朋看病未看好,王博给葛占举打电话让他安排人到二院招呼,后王博伙同葛占举、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王斐斐、樊亚星、侯俊杰将方X朋限制在医院,期间对方X朋进行殴打、侮辱的经过;证人苏X香证明在医院住院期间看到有人打方X朋的事实;证人王X召证明其在方X朋诊所看病期间方X朋被五、六个人强行拉走的事实;证人李三X(苏X香之子)证明苏X香吃了方增鹏开的中药后病情加重住进二院,第二天其在医院见到方X朋,具体如何去的不知道,每天晚上去时方X朋都在的事实;证人张X利证明2006年3月6号或7号晚上方X朋以父亲生病需动手术向其打电话借钱,后一个年轻人来拿钱的事实;证人王X琴证明方X朋诊所东西被搬走的事实;证人张富X证明每次方X朋给其联系都是在第二人民医院二楼观察室,每次去二院都见到他,在医院见到过方X朋嘴上有血痂,方X朋诊所里东西被拉走的事实;证人宋保X证明别人给王博的姨看病,吃药吃出事了,王博他们把那个看病的医生弄到医院了几天的事实;证人冯X园证明在二楼观察室见到姓方的医生,此前一星期之内王博每天跟一些小平头年轻孩在观察室进进出出,当天进去才发现方医生在那儿的事实;证人胡X杰证明2月28日上午听张富X说有人把老方(方X朋)弄到二院了,中午到二院,几个孩找老方俺俩要住院费,我走时那些人控制着他不让他走的事实;证人张爱X(胡X杰之妻)证明几个人到其家称老方(方X朋)给人看病看出问题,老方说诊所是和胡X杰两家开的,几个人遂来她家要钱的事实;证人王X香证明在医院里见到姓方的医生,一直到苏X香出院才走,有七八天时间的事实;证人姜建X证明和张富X一起到老方(方X朋)诊所估药价的事实;证人宋X彩证明方X朋称有人逼他找钱,他找宋X彩借钱的事实;证人方X敏证明方X朋说在二院,家里有人做急性阑尾炎找其借钱的事实;证人何X(又名何一,王博之妻)证明是王博喊梅胜强、罗军伟、樊亚星、侯俊杰、王斐斐去并多次殴打方X朋的事实;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王博、葛占举、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王斐斐、樊亚星、侯俊杰的供述相吻合。[page]

2、被害人方X朋陈述,证实了因给苏X香看病未看好而被王博伙人拉至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押七天,期间被多次殴打、侮辱的事实。

3、鉴定结论: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2006禹公刑技伤检字第231号证明伤者方X朋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博、葛占举伙同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非法拘禁方X朋的原因及经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王博对该起犯罪无异议;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对该起犯罪不认罪,认为方X朋已报过案,派出所出过警认定为医患纠纷没有立案,关于非法拘禁方X朋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斐斐、侯俊杰对该起犯罪无异议;被告人樊亚星对该起犯罪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非法拘禁罪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对该起犯罪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应属民事医疗纠纷。被告人樊亚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被告人葛占举及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故意毁坏财物

(一)2005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葛占举开车在禹州市第一汽车站附近与车号为“豫KB2020”的七路公交车售票员发生口角,葛占举对该售票员实施殴打。当天下午,两车又在禹州市“梅园大酒店”附近相遇并相撞,尔后葛占举带领被告人陈兆阳伙同王斐斐、樊亚星去到禹州市大禹像附近,将该公交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4455元;2005年12月30日,陈兆阳在葛占举的指使下,又纠集胡绍锋、孟令保、党栋梁等人去到禹州市南五里,再次将该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26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合X陈述,证明其父亲王永X和一个开白色本田商务轿车的人因让车发生矛盾,后其公交车被砸了两次的经过。第一次换玻璃总共花了3000多块钱,第二次修车花了3000块钱左右。换的玻璃都是从厂里买出来的原玻璃,相对还比市场上的便宜一些。

2、证人证言

(1)证人白X章证言,证明大概三四年前的一天上午,豫KB2020号七路公交车在大转盘西北角,被从一辆大面包车上下来的四五个人,持刀、钢管、铁掀,把车上的全部玻璃都砸烂了。砸过之后那四五个人坐着那辆大面包车就跑了。

(2)证人王三X证言,证明大概几年前的事情,其叔王永X对其说他家的七路公交车和葛占举的车撞住了,葛占举喊人把其七路公交车的车玻璃给砸了。自己从中说和,掏钱给葛占举了1500元钱或2000元钱,双方谁也不找谁的事了,这件事算到底了。是葛占举找人砸的,他自己也承认。

3、物证、书证

(1)2009年2月8日制作被砸公交车照片;

(2)禹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鉴定结论

(1)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09第52号关于汽车玻璃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坏价值4455元。

(2)禹价鉴字2009第51号关于汽车玻璃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为2615元。

(3)附客车照片四张。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兆阳供述,证明2006年天不冷不热时的一天下午,为让车的事,与一辆七路公交车的卖票老头发生矛盾,后其车在梅园宾馆附近被七路公交车的司机开着车撞住自己开的车右前门。当天下午自己和樊亚星等人,在一站那儿掂着钢管朝那辆七路公交车两边的玻璃给砸了砸,之后开着车跑了。砸时没有给葛占举说,是事后才给他说的。当时他说他撞咱的车了,就该砸他。2006年春夏交替的一天,其和胡绍锋等人,拿了几根钢管,南五里转盘附近又把那辆公交车玻璃砸了。是葛占举让找胡绍锋砸车的。

(2)王斐斐供述,证明2006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和亚星、梅强或兆阳、葛占举等人,在第一汽车站南,每人掂了一根钢管,把撞住留举车的那辆公交车车窗玻璃及挡风玻璃砸了砸,上车走了。当时应该是军伟骑着摩托车跟着那辆公交车的。

(3)樊亚星供述,证明2006年秋天的有一天,举组织小斐、自己、还有另外一个人,去南关那找到撞举的那辆公交车,掂住准备好的钢管把那辆公交车的车玻璃砸了后,开车走了。当时掂的都是1米多长的钢管砸的,是在水暖店买的。

(4)胡绍锋、党栋梁、孟令保供述,证明05年或06年天冷的一天下午,伙人到南五里七路公交车的终点站那,用钢管将公交车上的玻璃砸了砸,然后开车走了。是陈兆阳安排人跟着那辆公交车。

(5)葛占举供述,证明自己与七路公交车卖票的人发生矛盾后,给罗军伟打电话叫他骑摩托车跟着那辆公交车,自己安排梅强、樊亚星、王斐斐、陈兆阳、侯俊杰等人,在一站南边,拿着刀、钢管将那辆公交车的玻璃都砸烂了。过了几天,自己打电话叫陈兆阳找了几个人在南五里那辆公交车的终点,又把那辆公交车砸了砸。最后经王三X说和,那辆公交车赔自己了2000元钱。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砸七路公交车的事实。伙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已作出赔偿,经本院核实属实。

(二)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陈兆阳与张X军因所谓的“债务”产生纠纷,遂向葛占举汇报此事,尔后被告人葛占举指使被告人梅胜强、楚新创、程珂、杜贯男持钢管、铁锤去到禹州市中华药城对面,将张X军停放在此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678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X军陈述,证明自己的本田奥德赛豫K97579号车停放在药城对面殷风墅门口被人砸坏了。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前引擎盖、左边的门玻璃、左后侧玻璃都被砸烂了,右前大灯也被砸烂了。怀疑是陈兆阳砸的车,因为之前让给他5万元钱,最后在陈兆阳的多次讨要下给他了3万块钱。可能是没有给够钱的原因,他才砸的车。

2、证人陈程X、胡亚X、王小X、王贵X证言,均证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多,张X军在殷风墅商务会馆消费时,三个戴口罩的年轻人,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和两根铁锤把其停放在门前的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的玻璃砸烂了。

3、物证、书证

(1)张X军车辆被砸照片4张;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张X军于2008年12月9日16时许报案,称在中华药城对面殷风墅商务会馆门口其车被砸。

(3)禹州市龙源小汽车维修站收费结算单:显示修理项目。

4、鉴定结论

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08第311号关于一辆广州本田汽车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前引擎盖变形等,价值6786元[page]

5、被告人的供述

(1)楚新创、程珂、杜贯男、陈兆阳、梅胜强等人供述,均供述了在殷风墅门前把张X军的车砸坏的经过。是葛占举安排的。

(2)葛占举供述,因陈兆阳是物资供应公司的的职工代表,说多退点给陈兆阳5万元钱和一千公升汽油。后来张X军给了陈兆阳3万元钱,陈兆阳给我和梅胜强、罗军伟说这事,我就对陈兆阳说把张X军的车砸喽。陈兆阳同意后,我就给梅胜强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把张X军的车砸喽。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砸张X军车的原因和经过。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核实属实。

(三)2008年5月份,王宗飞(已判)之父王国X与同行的吕XX生意上有矛盾,王宗飞为达到不让对方继续经营的目的,遂通过被告人程珂,雇佣葛占举等人,将吕XX位于禹州市颖川办事处隔壁的“格力”空调专卖店砸毁。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共谋后,由葛给梅、陈、罗、侯每人现金1万元并指使四人分头实施破坏行为。2008年5月18日下午、2008年5月22日凌晨,陈兆阳、梅胜强先后分别指使孟令保纠集人员砸毁该店,被告人孟令保纠集被告人蔡垒、王向东、姜帅涛等人先后两次到该空调店砸毁部分物品;尔后一天晚上,罗军伟、侯俊杰又用油漆泼至该空调店门柱,并用火机引燃未果。经鉴定,被毁物品共计价值57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吕XX陈述,第一次是200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7点多,店里面的营业员给我打电话说店被人砸了。我到店里一看洗衣机、饮水机、空调机等物品被砸。第二次是这事发生后的一天夜里1、2点,店里的两个铁卷拉门被砸坏,店里的四扇玻璃门都被砸烂了。第三次是2008年一上午,俺弟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晚上有人砸店,店门口泼了汽油或油漆之类的液体,看来他们是想点我店哩。

2、证人证言

(1)同案人王宗飞的证言,2008年3、4月份,我知道吕XX因为生意上的事打过我父亲,我很生气,就产生了报复吕XX的想法,这个想法我在和程珂喝酒时对他说了,我问他咋能不让吕XX干,程珂说那就不让我管了。他说得给他找的人好处费,不能让人家白忙一场,说如果办不成,他借我的10万元钱如数还给我,我听后就同意了。后来听说吕XX的空调店被人砸了。

(2)吕振X证言,证明第一次是店里店门、玻璃、电视机、冰箱,影碟机,空调等东西都被砸毁了,第二次是2008年4月份的时候,店里两侧窗户外边的五合板都被砸了砸,还有一次是是2008年5、6月份,店里的玻璃被砸了砸。还有一次在店外的柱子上发现了油漆的印迹和火燎的痕迹,随后自己就让店员陈X霞和王X佳赶紧把油漆印迹和火燎痕迹擦擦。

(3)陈X霞、王X佳、王时X证言,均证明2008年5月18日下午7点20分左右,准备下班时,突然从门外进来了四五个人,均是男性,戴着白口罩,手中拿着刀或棍,进店砸东西。被砸的物品有玻璃门一扇800元,展示柜一个200元,DVD三台1500元,玻璃桌子一张480元,消毒柜一个700元,电饭锅一个200元,小音箱一个150元,洗衣机一台400元,总价值4000余元。知道被砸了三次,被油漆泼了一次。2007年冬天的一个早上被砸了一次,2008年五六月份被砸了两次,这两次相隔了没几天,一次是下午,一次是晚上。2008年五六月份,空调店被第三次砸之后的一天早上,打扫卫生准备营业发现空调店西门两边的柱子上各有一片红色的印迹,红色的印记下面都有像是被打火机燎过之后的黑色痕迹,后被擦掉了。

(4)王国X证言,证实了其店和吕XX的空调店曾因生意产生过矛盾。

(5)贺XX证言,证明 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7点多,兆阳给其和栋梁指了指一个空调店,说让把那个店的玻璃门砸了。因空调店关门了,陈兆阳说关门了,改天再说。到第二天中午,自己听蔡垒说昨天晚上他们几个已经砸了。

(6)党栋梁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一天下午,梅胜强让其带人砸妇幼保健院对面的格力空调店,自己带贺XX等人去了。因为看老板有些面熟,就决定不砸了,把情况给梅胜强说了说就都走了。

(7)宋X喜证言,我1999年的时候在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保卫科工作。记得2007年大概快年底的时候空调店被人砸过一次,之后大概08年的时候又被人砸过一回。当时场面很乱,围观的人也不少。自己也没过去,怕那些人报复。

(8)冯X伟证言,证明听说楼下的格力空调店被砸过几次。今年年初自己就把店转出去了,现在也不干了,成天提心吊胆的。

3、书证、物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8年5月18日19时许,陈X霞报案,称滨河大道格力空调店被人砸坏;

(2)三台合一指挥中心110报警单2份:2008年5月18日19时许、2008年5月22日2时58分市滨河路国美电器店两次被砸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显示2008年11月17日立案;

(3)辨认笔录、照片:显示王向东辨认出姜帅涛是参与砸格力空调店时,让其掂大铁锤的人;蔡垒辨认出姜帅涛系参与砸格力空调店的“姜帅”;

(4)2008年5月18日现场被砸物品照片14张,2008年5月22日被砸照片4张(其中2008年5月22日被砸照片4张系被害人自己所拍照,有调取证据清单)。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2008年5月18日19时,市妇幼保健院对面格力空调专卖店被他人损坏,我所赶到现场,经查损坏物品有:玻璃门一扇,展示柜一个,DVD机三台、玻璃桌子一张,消毒柜一台、电饭锅一个、音箱两个,洗衣机一台。

(5)调解协议及收到条各一份:王国有和吕XX已达成协议,王国有赔偿吕XX6500元,吕XX表示谅解王宗飞,不再追究任何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免除王宗飞的法律责任。2009年4月1日吕XX收到现金6500元。

4、鉴定结论

(1)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09第53号关于玻璃门、卷拉门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4扇玻璃门(1600元)、卷拉门价值2200元;

(2)禹价鉴字2009第54号关于玻璃门、影碟机等物品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玻璃门、影碟机等,损坏价值4360元。

5、被告人供述

(1) 程珂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王宗飞找自己玩时,说他爸帮一个人在颍川办附近开了一个格力空调店,那个人越干越好,争他家的生意了,因此两家闹了矛盾。让自己找人帮忙兑那家空调店,让他干不成,花点钱也行。自己同意了。后给舅舅葛占举说了说。葛占举同意后,王宗飞给自己了十万元钱,自己把钱全部给葛占举了。王宗飞给钱是2008年三四月份。[page]

(2)葛占举供述,程珂给我说了,我同意了。又过了几天,王宗飞给我外甥程珂了十万元钱,程珂把钱给我了,我给陈兆阳、梅胜强、侯俊杰、罗军伟每人一万元,我自己留了六万元,我让他们四个人安排一些人把王宗飞说的那家空调店给砸两次,让对方弄的生意做不成就行了。我给陈兆阳、梅胜强他们安排后,他们就组织人去砸了几次那家空调店。

(3)陈兆阳供述,证明2008年4、5月份的一天,葛占举说南城门附近王国X的格力空调店和颍川隔壁的空调店争生意,葛占举让其找人把颍川办隔壁的空调店砸喽,并给了一万元钱的好处费。后自己让宝宝等人砸了一个玻璃门,还把店里的空调壳砸了。是葛占举让自己和梅胜强、罗军伟、侯俊杰各自找点人砸的。各自操作,罗军伟他们是怎么干的自己不知道。当时葛占举给自己和梅胜强、罗军伟、侯俊杰每人一万元钱的好处费,剩下的还有钱就让罗军伟拿着。

(4)孟令保供述,证明2008年4、5月份的一天,受陈兆阳指使,自己安排蔡垒等人戴着口罩、掂着刀和钢管去砸了空调店。大概过了四五天,自己受梅胜强指使,安排蔡垒等人掂着铁锤把空调店的卷拉门和一块门玻璃砸了砸就走了。这次自己没有去。第一次砸空调店的有蔡垒、王向东(绰号小东)和另外两个人,自己叫不上名字,是蔡垒找的人。第二次也是蔡垒找的人去砸的,具体都谁自己不知道。

(5)蔡垒供述,证明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8点多,宝宝(孟令保)给自己和王向东联系,让其组织人去砸格力空调店。自己又给姜帅联系,姜帅领了两个孩儿一个叫梦豪,一个叫杰,五个人坐了一辆出租车到滨河路妇幼保健院斜对面的格力空调店,宝宝自己开了一辆轿车领着过去。砸店经过与孟令保的供述一致。两次砸店都是这五个人,都是孟令保指挥。

(6)王向东、姜帅涛供述和孟令保、蔡垒的供述基本一致。

(7)梅胜强供述,格力空调店被砸的事自己没有参与。2008年天热时,陈兆阳在山林街给过自己1万元钱,是结账的工程款,给钱时葛占举也在场。自己没有指使党栋梁、孟令保去砸空调店。

(8)罗军伟供述,葛占举没有交代过要砸毁一家格力空调店。

(9)侯俊杰供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自己和罗军伟开车,把那家的空调店门柱上泼了泼漆。点火没有点着,见有人过来,就走了。陈兆阳、梅胜强、罗军伟和自己,得了一万元的好处费。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砸空调店的原因和经过。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核实属实。

五、敲诈勒索

(一)200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王斐斐等,以梅胜强在三监狱对面第二加油站加到劣质油为名,到该加油站闹事,敲诈该加油站93号汽油500升。经鉴定,该500升汽油价值23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1)陈兆阳、梅胜强、王斐斐、侯俊杰供述,均证明2007年上半年,因梅胜强的摩托车在三监狱对面的石化加油站加油后发动不着,后来把油放出来发现油里有水,伙人找加油站说事。到那儿后,采用不让加油站营业的手段,经王X峰从中说和,加油站赔了500升汽油。事后,伙人谁要加油拿住油本就去了。当时油本上没有写名字。

(2)罗军伟、樊亚星供述,证明自己曾用油本在三监狱红绿灯西南角的加油站加过油,但是不知道那的加油站曾赔偿过梅强等人500升93号汽油。

2、被害人刘X欣陈述,证明大概2007年的时候,六月份左右的一天,一群跑社会的年轻人说他们在加油站加的油里含的有水,按住加油站的油枪、踩住油管不让加油,不让营业,去一个加油的就被对方撵走一个。并宣传着说油是赖油,不能用。这些人的意思是强行不让营业,并让赔1000升油。这时候,王X峰碰巧路过,与双方都认识,从中说和,赔了500升油。

3、证人王X峰证言,证明自己从中说和,赔了500升油,并证明梅强、兆阳他俩都是跟着举跑社会的,平时也搞房产开发。

4、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9年3月24日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2007年6月前后,梅胜强等敲诈禹州市第二加油站93号汽油500升。

(2)辨认笔录、照片:显示刘X欣辨认出敲诈自己500升油的参与者有梅胜强、陈兆阳。

5、鉴定结论: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09)94号鉴定结论:2007年6月,500升93号汽油价值2325元。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敲诈加油站的经过。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属民事纠纷和加油站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二)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以在禹州市郑平路万里一站式刷车厂刷车时丢钱为由,纠集多人在该刷车厂闹事,敲诈该刷车厂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1)葛占举供述,证明2008年10月或11月份,梅胜强开着自己新买的奔驰轿车到禹州市一站式汽车行刷车,说奔驰车上的钱丢了。自己让他到刷车行里,找里头的人说说。中午过后,陈兆阳或者是梅胜强给其打了个电话,说刷车行里愿意赔3000元钱。车上的钱都丢了,一共是2万多一点。当时也报警了。刷车行赔我们的钱是梅胜强拿去的,然后自己就放起来了。

(2)梅胜强、罗军伟、陈兆阳供述,证明因在禹州市万里一站式刷车行洗车丢钱,后派出所的人和刑警队的人先后都去了。刑警队技术上的去提指纹,没有提成。后刷车行赔偿3000元的经过。

(3)程珂供述,自己不知道此事,是后来在工地上听说的。

(4)楚新创供述,证明当时是王二正给自己说梅胜强让自己到一站式刷车的地方去。去之后才听见他们说是葛占举的奔驰车上丢钱了。不知道梅胜强丢了多少钱。这事有自己、陈兆阳、罗军伟、梅胜强、樊亚星、侯俊杰、程珂,还有一个贯男的孩儿,几个人都是先后到那儿的。不知道这事儿最后咋处理的。也没有分到好处。

(5)樊亚星供述,证明是陈兆阳给自己打电话,让去万里一站式那儿。赶到万里一站式那儿后,瞅见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楚新创等人都在万里一站式里头站着。去之后才知道车上的钱丢了。等了一会儿,因为有事,自己就回工地上去了。不知道梅胜强开的车上丢了多少钱,事后也不知道这事儿怎么处理的。

2、证人证言

(1)时X朋证言,证明万里一站式服务广场负责人娄X东给其打电话说他那边有事,人家在那刷车时车上放的钱丢了,让过去帮助协调一下。到那后,经协商赔了3000元钱。对方伙计过去的也多,说丢了20000多元钱。乱起哄,说事不到底,营业不成,做生意的,以和为贵,忍气吞声的赔他们了三千元钱。[page]

(2)娄X东证言,证明瞅见厂院里停了一辆奔驰商务车,还有一辆红色的马六轿车是罗军伟的,另外还有六七个人在奔驰轿车旁边站着。当时他们把大门都关上了,不让做生意。当时只想着把事儿解决了,开门做生意。不过后来想想,很明显是讹人哩。

(3)赵X燕证言,与时X朋、娄X东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对方吆喝着门卫贾X岭把门关上,不准出车,也不准进车,更不准刷车,事儿不到底不叫营业。最后赔了三千元钱现金,对方司机打了一张收条,收条上写的是梅强的名字。

(4)王X星、胡X洋、贾X梅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但不知道后来咋处理的。

(5)赵X楠证言与时X朋、娄X东、赵X燕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到下午两点多,刷车行的大门一直关着,不说好事儿,他们不让做生意。

(6)贾X岭证言,证明一个人在大声吆喝自己,把门关住,自己就把门关上了。后来又过来了八九个人,让把大门锁上。后来时经理来了给他们说的事儿,具体咋说的我不知道。大门被锁了一上午,下午事儿说好才又开门。

3、书证、物证

(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梅胜强于2008年11月29日报警称在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豫KF8999的黑色奔驰商务车的20060元现金丢失;

(2)2008年11月29日梅胜强车内现金被盗案现场方位图。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单显示:2009年2月4日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2008年11月29日,梅胜强等敲诈禹州市万里一站式刷车广场3000元。娄X东2008年11月29日报案,称有顾客在刷车时说自己的钱丢了。当时已出警。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敲诈刷车行的原因和经过。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案属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三)2005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胡绍锋、党栋梁伙同他人去到禹州市中医院,以该院医生李X召值夜班期间非礼女医生赵某为由,在中医院办公室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让李X召赔偿现金1万元。李X召后赔偿赵某现金1万元。赵某从中拿出2000元给伙人表示感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X召陈述

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医院值班,当晚和我一块值班的有一个姓赵的女医生,她晚上应该在急诊医生值班室值班。那天晚上我住在医生值班室,她住在医生办公室。在凌晨一点多时,我到医生办公室接水,见她也没有睡着,我接水后她在医生办公室那站着。我拍了一下她的肩,说她为啥也没有睡着。然后我们就坐下看电视、说话,我们说了一会儿话,可睡了。第二天,俺医院的刘全辉找到我,说我晚上调戏那个姓赵的女医生了,他说不中喽让我赔点钱,我说我没有调戏她,我怎么能赔她钱。停了四五天,我中午下班走时,有两个人找我,他们扭住我的胳膊,又过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有几个人朝我身上跺。他们说我调戏小妮了,老牛还想吃嫩草等。当时俺妻子张景荣和医院的人劝他们不要打我,派出所的人也来了。我们到医院办公室,派出所的人听了情况,让我们私下处理,就走了。最后我妻子给他们了一万元钱,他们才走了。我没有调戏那女医生,他们为啥让啥让我拿钱,我不是很清楚。

2、证人证言

(1)贺XX供述,我和党栋梁在一块时,胡绍锋给党栋梁打电话,让党栋梁喊两个人到中医院去,党栋梁我俩就坐出租车去了中医院。我俩到后见胡绍锋、刘俊、张世伟、刘军祥等人在中医院的楼前站着。胡绍锋见我们过来,就给我们说了,大概是一个男医生调戏了一个女的,让我们去找那个男医生,说说让他赔点钱。胡绍锋、祥、刘俊、张士伟他们上楼去,把那个男医生叫下来。那个男医生想走哩,张士伟、胡绍锋不让他走,党栋梁我们几个过去,捞住那个男医生就开始打,那个男医生的老婆过来不让打。老虎他们几个说,调戏人家小妮了,不承认还想走。这时医院的领导也过来,之后老虎、祥、士伟和刘俊他们与那个医生一起上楼说事。栋梁我们也跟着上去了,后来我和栋梁俺几个先下来。后来那个男医生赔了钱,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最后胡绍锋给我了一百块钱。是那妮的家人找的刘俊、祥、士伟他们,刘俊又找的老虎帮忙。刘俊、士伟、祥他们几个与那妮应该没啥关系,他们几个平时就是好给别人管事,管管事弄几个钱花花。那医生是否对那妮儿动手脚,我们没有见,听他们说的。老虎喊我们的目的就是让我们撑门面吓人,不然他不会叫我们去。我们打那医生就是让他在医院丢丢人,使他感到害怕,把钱拿出来。达到刘俊他们要钱的目的。我们对那医生是拳打脚踢。党栋梁他们去是给他们帮忙,弄点钱花。

(2)刘军祥证言,我在中医院曾帮别人说过事,让对方赔了些钱。是樊德安喊我们去说事。当时是樊德安给我打电话,说是他表妹在值班期间给一个男医生欺负,医院管不了,才让我们去的。问了情况,我们得知那男医生叫李X召,然后由于刘俊我们在中医院也比较熟,我、刘俊、世伟俺一块就去中医院南楼,找李X召,李X召不承认。然后我、樊德安、刘俊、世伟、老虎等我们几个就吆喝着吵李X召,我们几个人多,你一句我一句,大概就是说李X召不知脸耻,想强奸还不承认,不知丢人。我们正吆喝着,过去了几个年轻孩,捞着李X召撕扯,最后我们这边的人连推带捞把李X召弄到了北楼办公室说事。当时医院的领导好像也在,我们这边有我、刘俊、世伟、老虎俺几个和对方说事。那女护士和樊德安也在,对方李X召及他老婆也都在。最后李X召这边找了姓胡叫金池的人从中说和。李X召这边赔樊德安表妹这边了10000元钱,刘俊我们就走了。当时在中医院那些年轻孩连推带捞李X召,有的还推着、跺着、打着。事后樊德安、刘俊、世伟我们几个吃了吃饭,每人又落了几包帝豪烟。这事我没有得钱,我不知道老虎、刘俊、世伟他们是否得钱。当时听那实习的女护士说,第一次李X召调戏她了,第二次还对她动手了,但是没有强奸成。因为李X召不承认,我们吆喝他、吵他就是让他在医院里丢人。

(3)赵某证言,在中医院上夜班期间,被一个男医生李X召非礼。最后把这事给其表哥樊德安说了。他找了一些人,包括医院的人也在场,和李X召这边说了说,让李X召赔了一些精神损失费。李X召当时赔了1万元钱,自己落了8000元,另外2000元给了其他参加说事的人。

(4)张景荣证言和李X召的陈述相一致。

辨认笔录、照片:张景荣辨认出胡绍锋、党栋梁均是当时参与敲诈李X召的人员

(5)潘向阳证言,当时办公室里大概有七八个人,我听见当时捞李X召那些人在骂李X召。随后我给韩予X交代了,让他处理这事,之后我回办公室了。李X召调戏女实习生的情况是事后医院保卫科向我汇报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对方那些人我不认识,好像那实习生她舅也在场,好像是东关的。实习生那边好像去了四五个人,事后听说给对方了一万元钱左右。[page]

(6)韩予X证言,当时对方的人在办公室还骂李X召,说他调戏黄花大闺女,胆子不小。随后派出所也过来说了说,让双方私下处理。之后李X召给南关的胡X池打电话,让他过来看咋弄。胡X池过来之后和对方照头的人说了说,随后双方可能谈妥了,李X召的爱人张景荣拿着钱给对方,这事才算到底了。

(7)刘X娜证言,证明当时看到李X召正在被几个人打。随后我就赶紧喊李X召的老婆张景荣让她过来,之后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照片:刘X娜辨认出党栋梁是当时自称参与殴打李X召的人。

(8)孙X贤证言,我听他们说的情况是有个女实习学生说李X召对她有不轨行为,家属来找李X召说事,最后说是让拿出一万元钱给了对方,张景荣给他们钱时我在场,具体是给谁了不清楚。

(9)胡X池证言,证明李X召给其打电话让过去说事。经自己从中说和,最后说到一万元钱,经自己的手把一万元钱给了士伟或刘俊。

辨认笔录、照片:胡X池辨认出胡绍锋是当时参与敲诈李X召的人员之一。

3、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5年8月13日已报警。

(2)接处警登记:显示李X召于2005年8月13日9时44分报案。

4、被告人的供述

(1)胡绍锋供述,证明大概是2006年天热时,因为一个女护士在禹州市中医院被一个男医生调戏,刘俊喊自己和世伟、刘军祥等几个人到中医院找到那个男医生打了那个男医生,把他拉到医院办公室里,经说和对方赔了一万元钱。事后,事主(被调戏的女护士)给其和刘俊等人了2000元钱好处费,几个人分了。自己分了四五百。栋梁、小孬都分钱了,多少不清楚。

(2)党栋梁供述,证明自己参与了此事。没有人对这个男医生殴打或撕扯。

(3)孟令保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此事。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出面让李X召赔偿赵某10000元、赵某从中拿出2000元表示感谢的事实。但李X召是否对赵某非礼不清楚,且对赵某得到10000元赔偿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尚不清楚,目前认定伙人敲诈李X召10000元现金的证据不充分。

(四)2008年9月,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伙同胡X华(另案处理)以刘X坚在禹州市三官庙街开发房地产影响张X琼采光为由,敲诈刘X坚现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

(1)刘X坚陈述,证明2008年7月份的时候,因开发杨家过道的房地产,胡X华就带着葛占举、梅胜强到其工地让停工,说把他外甥的房子挖塌了咋整。工地停了有两个多月,期间一直和胡X华协调此事,最后我们以六万块钱说定。给邻居张X琼留的是1米多的距离,多说应当赔偿不会超过一万。当时胡X华让其给张X琼2.5万,让他打个收条。自己把其他钱给了胡X华,胡X华打了总条,其他钱的事他也不让其给张X琼说。

(2)申长有陈述与刘X坚陈述一致,且称,地基离那个人(胡X华的外甥)的房子最近的地方也有一米。

2、证人证言

(1)同案人胡X华证言,2004年的时候,葛占举在三官庙街开发房地产时,我们就认识了。我经常找葛占举玩,见过他手下的兆阳梅强、军伟、亚星等人,别的人也见过,但叫不上名字,也听葛占举说过,兆阳他们是跟着他的。葛占举是做房地产开发的,我也从他周围的人的谈话中,知道他好领着手下的人打架,别人搞不定的地皮,他都能搞定,有人挡住不让开发的地方,他领着人打打,就能开发出来。2008年8月份左右,我外甥张X琼找到我说,他家前面开发房子,开发商把他家前面的空地占了。我就找葛占举,问他开发商应该给我外甥家留出多大的空地,葛占举说得看对方盖几层,如果对方要盖六七层,就得给你们留出七八米的空地,我让葛占举打听打听开发商是谁。大概一星期后,张X琼打电话给我,说开发商挖地基挖到了他家房子的根脚了。我把开发商挖地基挖到我外甥家房子根脚的事给他说了,他说那得到那儿看看。当时葛占举没有去,他让梅强、兆阳他俩开着他的本田商务车过去了。我到张X琼家,看见开发商挖地基时,的确是把我外甥家房子的根脚的砖挖出来了,就挡住不让开发商再动工了。开发商就停住了。后来我跟开发商刘X坚商量后,刘X坚赔了六万元。我给葛占举分钱的时候,葛占举知道他们少赔了五千元,就让梅强给开发商刘X坚打电话,说必须赔六万元。我从五万五千元拿出一万五千元给了葛占举或者是兆阳、梅胜,我想不起来了。后来刘X坚又给我送来了五千元,我又给葛占举了三千五百元,事后我留了一万六千五百元,给张X琼了两万五千元。给葛占举一万八千块钱是我的主意,想着他从中说的事,给他的辛苦费,张X琼不知道。张X琼得的2.5万是我让刘X坚给他的。事后我没有给张X琼说过我得了多少钱。

(2)张X琼证言,胡X华是我大舅。2008年在三官庙街我的住处南边,紧邻着我的房子动工挖地基,把我的地基带出来,我知道后让开发商停工,他们不听,我就给我舅胡X华联系让他帮忙,他找了人一起叫开发商停工了。过了一个多月,我舅说人家给钱了,对方赔偿我2.5万,我在协议上签字后我舅让我先回去了,之后过了半个小时我舅让我去四海通给我了2.5万,我舅说人家给了2.5万并让我存起来,我就把钱拿走了。我没有让我舅出面和开发商协商,就挖住根基时给我舅说了,之后我没有再给我说过这事。开发商是否额外给胡X华的有好处我不知道。

(3)李克X证言,证实刘X坚开发房子时,张X琼挡过,为此刘X坚停工两个月。刘X坚赔偿自己遮阳费3000元。

3、书证

(1)三官庙街杨家过道现场情况照片10张、现场示意图1份;

(2)建委罚没票据3张,说明何增福、王长安、杨中伟未按规定开发房子;

(3)胡X华收条:2008年9月24日胡X华收到60000元。张X琼收条:2008年9月24日张X琼收到2.5万元。

(4)刘X坚流水帐复印件:显示2008年9月24日下午付胡X华5.5万,9月25日下午付胡X华5000元。

4、被告人供述

(1)葛占举供述,证明大概2008年7、8月份,胡X华因其外甥前边建房时,把他外甥家的房子根脚都挖出来了,想让自己帮忙,过去找他外甥前边的开发商说事,让那开发商赔偿些钱。自己让胡X华给兆阳、梅胜强他们联系,过去帮胡X华的外甥说事。后来具体胡X华、兆阳、梅强他们咋找那开发商说事的,我就不清楚了。事后,梅强、兆阳拿回去了一些钱(具体多少我记不准了)。胡X华得了多少自己不知道。

(2)陈兆阳、梅胜强供述,与胡X华供述、葛占举证言基本一致。[page]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敲诈刘百坚的原因和经过。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案属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寻衅滋事

2008年8月份,被告人葛占举为何X调动工作未成,便怀疑是何的前夫王斐背后使坏,遂指使梅胜强等寻找并砸毁王斐的轿车。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楚新创在禹州市体育场东门附近将王斐的“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汽车砸毁,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3240元;2008年9月25日,陈兆阳带领孟令保、蔡垒、王向东等人去到禹州市大同路口对王斐进行殴打;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去到禹州市大同路口再次将王斐的汽车砸毁,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3510元。造成王斐一家无法正常生活,王斐被迫调离禹州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X陈述

2008年8月29日晚19时50分许,我到颍河大街双汇专卖店南边送人。在二楼人家里,我听说自己汽车的车玻璃被砸了。就赶紧下楼,看到汽车的玻璃,除了右侧车前门玻璃没有砸碎之外,全被砸碎了。车的前引擎盖被砸了有几个坑,还有后背箱盖也被砸了几个坑。听附近几家做生意的人说是三个男的砸的,然后他们三人就上车跑了。车玻璃损坏后是在华夏汽车厂修的,一共花了3400元钱。我的车是豫KG9715,东风悦达起亚,黑色轿车。2008年9月25日上午7点左右,我骑摩托车带着爱人上班,当行使到药城路与大同路交叉口处,从我后面过来一辆白色长安之星无牌车,从车上下来四个戴口罩的人,其中一个人拽住我,把我拽倒在地上。后这四个人照我身上乱打乱踢。我的嘴、鼻子当时被打流血了。随后我就报了110警。听我爱人说,其中有一个人掂一把一尺来长的刀。有天早上7时许,我和我妻子开着车出来,到大同路西段西头时,一辆黑色轿车突然从我后边超过来,截在我的车前边,从车上下来三名男性,都戴着口罩,掂着钢管,分别朝着车玻璃就砸,车前后和四个门子上的玻璃都被砸烂了。修车花了三千元左右。还有一次是10月9日上午,我们公司的车走到老急救中心西边,有一辆黑普桑故意拦住我们,下来三个戴口罩的人,拿钢管准备砸我们的车,司机反应快,我们躲开了。我在禹州车老是被砸,还被打了。一直找不到正主。我怕他们继续迫害我和我的家人,因为这事,我也没心思干工作,家里也成天提心吊胆的,我妻子因为这老是精神可差,反正因为这事家里闹得可不安静。我想干脆躲出去算了,就拖关系调到了许昌,办公室主任也不干了。我一直怀疑是何X找的举,然后举又安排人兑我的。我听说何X与举关系非同一般,在一块姘着哩。只听说葛占举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是跑黑社会的,没人敢惹他。

2、证人证言

(1)何X证言,因为王X俺俩之间的矛盾,所以葛占举才去砸王X的车哩。我和葛占举关系很好,我们算是男女朋友。

(2)陶亚平证言与王X的陈述一致。

(3)王向前证言,王X给我说过说他的车被砸了,怀疑何X(王X的前妻)找的举,把他的车给砸了。我认识举,举给我打过几次电话,问王X上班了没有。我顺便问举,王X的车是否他找人砸的。举说他找人想让何X当班长哩,王X的家人从中作梗、捣乱,让何X当不成班长,举说既然何X当不成班长,我也让他王X兑哩干不成。我当时就给举说,王X这边没有让我从中说事,王X要说喽,我让王X给你拿点钱算了,你也别兑王X了。举给我说,王X要是真是给我拿两万块钱,让我给何X跑事的钱拿出来就算了,我也不再兑他了。

(4)王来X、韩X军证言,证明2008年8月29日晚上19时许,见一辆黑色奥迪车,当时没有牌号,是被财源车行贴着了,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手里掂着铁棍,朝着这辆黑色悦达起亚的车玻璃猛砸,砸完后又朝车顶上砸了几下,后坐车就跑了。砸车的那些人掂着钢管。

(5)王应X证言,证明2008年8月29日在王斐的车被砸后,找自己修的车。当时开过来时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左侧窗户玻璃两块被敲烂,车顶、后备箱、左侧车门、前叶子板都被砸烂了。修车花了3435元钱。

3、书证、物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王斐于2008年8月29日19时许、2008年9月27日7时许报案,自己的车分别在颍河大街双汇专卖店南、大同路东段共两次被砸;

(2)受案登记表:王斐2008年9月25日报案的事实;

(3)修车单及维修专用发票:证实了王斐曾于2008年9月1日、10月8日修车的事实。

4、鉴定结论

(1)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315号价格认证书:鉴定车玻璃等物品共计损失价值3240元;

(2)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09]75号价格认证书:鉴定车玻璃等物品共计损失价值3510元。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第一次车被砸的事实;

6、被告人供述

(1)陈兆阳供述,证明自己受葛占举指使,安排宝宝等人,在大同路打过移动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那个孩是葛占举的女朋友何X的前夫。在打那个孩的前一天晚上,自己给梅强打电话,说让他把车借给宝宝办事用用,梅强也同意了。具体我不知道宝宝那天领了多少人,听他说领了四五个。

(2)梅胜强供述,证明自己受葛占举指使,领着创、侯杰、亚星他们三人,到发发超市那儿,新创、侯杰、亚星拿着钢管下车砸了赛拉图车。这次砸车之后葛占举才告诉自己,是因为认识的一个人在移动公司上班,想弄个班长干,被砸那辆车的车主是移动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他挡住不让干,所以那个人找葛占举砸他的车。这件事之后有8、9天的一天受葛占举指使,领着新创、亚星、侯杰他们三个去到大同路口,戴着口罩,又把赛拉图的车玻璃砸了一次。这两次都是自己开车,他三个不会开车。还有一次自己和亚星、侯杰、创几个人在急救中心门口附近砸过一辆车,但是没砸住,对方就开着车跑了。是2008年10月份的事。当时,要兑的那辆是一辆皮卡越野车,应该是移动公司的车。是举让兑的。

(3)侯俊杰、楚新创、樊亚星供述与梅胜强的供述一致。

(4)孟令保供述,证明了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受陈兆阳指使,领着蔡垒、三儿、王东他们几个,去到大同路,掂了几把刀,戴着口罩先把骑摩托车那男的推倒,然后蔡垒、三儿、王东他们几个就对那个男的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开车跑了。

(5)蔡垒、王向东供述,与孟令保供述一致。有自己、宝宝(孟令保)、懒蛋、三儿、王东我们五个都去了。并供述不知道为啥打那人,是宝宝让打的。[page]

(6)葛占举供述,证明了自己为报复王斐,安排梅胜强等人砸王斐的车、打王斐的经过。

上述证据,证明了伙人为报复王斐而砸汽车、打人的原因和经过。相关被告人关于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占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胡绍锋、孟令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党栋梁、王博、杜贯男、姜帅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周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葛占举、梅胜强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王斐斐致二人重伤,侯俊杰、樊亚星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罗军伟、周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兆阳、楚新创、程珂、蔡垒、王向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楚新创、孟令保、程珂、蔡垒、王向东、杜贯男、姜帅涛结伙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侯俊杰、王斐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侯俊杰、樊亚星、楚新创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王博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均系共同犯罪。除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涉黑犯罪外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并非组织、领导者,而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程珂、孟令保、蔡垒、王向东、姜帅涛涉嫌结伙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行为并非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胡绍锋、党栋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占举参与敲诈第二加油站一事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葛占举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葛占举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楚新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占举、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楚新创、孟令保、程珂、蔡垒、王向东、周帅、王博、杜贯男、姜帅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博、葛占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梅胜强、陈兆阳、罗军伟、侯俊杰、王斐斐、樊亚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贯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或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占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梅胜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陈兆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四、被告人罗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五、被告人侯俊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六、被告人王斐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七、被告人樊亚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page]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八、被告人楚新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九、被告人胡绍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十、被告人孟令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

十一、被告人程珂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7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

十二、被告人蔡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十三、被告人王向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十四、被告人周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

十五、被告人党栋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

十六、被告人王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

十七、被告人杜贯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0年2月17日止。)

十八、被告人姜帅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张利卿

审 判 员:郭耀东

审 判 员:王五周

二 ○○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刘晓娟[page]

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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