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而康公司)诉被告刘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颐而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良、被告刘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颐而康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为主,集保健器械的研制和医疗保健按摩手法研究、开发、培训等于一体的集团型连锁企业。原告先后在国内外建立了214家品牌店,遍及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北京、福建、云南等16个省、市,并已跨出国门。“颐而康”商标由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号为3048048,核定使用范围为公共卫生浴、按摩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3月13日。2006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通过注册取得“颐康”、“祝康”等保护性商标。2007年11月15日经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颐而康”商标价值为7000多万元。2008年“颐而康”商标又成功注册成为国际商标,获得欧洲“比荷卢”商标证书。为宣传“颐而康”品牌,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和原告先后投入巨资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持续推广和宣传,覆盖中国及欧洲荷兰、英国等地区。近三年内投入各类广告费1934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065万元、17356万元、25869万元。“颐而康”成为全国同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品牌之一,也是同行业第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2000年以来,原告的“颐而康”品牌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湖南慈善奖”等诸多荣誉,2005年11月“颐而康”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原告还开展了大量的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受到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和外国朋友的肯定和赞许。“颐而康”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宣传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2008年9月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颐而康”在其销售的枕头和宣传册上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颐而康”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和宣传册上使用“颐而康”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娟辩称:原告颐而康公司是一家以医疗保健服务为主的公司,被告只是销售标有“颐而康”字样的枕头,两者之间无直接关系,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颐而康”商标权。
原告颐而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据1:颐而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证据2:颐而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3:颐而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据4:被告刘娟的常口信息。
第二组证据系原告对“颐而康”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及对该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情况的证据。
证据5:“颐而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颐而康”商标注册证,证明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是第3048048号“颐而康”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为公共卫生浴、按摩等。
证据6: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3048048号“颐而康”文字商标已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对“颐而康”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证据7:“颐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祝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颐而康”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情况。
第三组证据是“颐而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该组证据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原告的经营规模大以及“颐而康”商标因原告的经营规模而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的事实的证据。
证据8:颐而康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9:长沙市天心区怡尔足浴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0:长沙市芙蓉区鑫凯足浴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1:长沙足和轩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2:长沙市开福区正鑫保健服务站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3:长沙颐而康红星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4:长沙市芙蓉区汪德美域美发休闲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5:湖南颐而康保健研究所登记证书。
证据16:湖南颐而康职业技术学校登记证书及学校照片。
证据17: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8:长沙市雨花区颐强保健院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19:长沙市岳麓区鑫明颐而康保健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0:长沙颐而康天心保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1:长沙市岳麓区亭一休闲保健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2:长沙市雨花区维尔康保健足浴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3:长沙颐而康北桥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4:长沙颐而康按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5:长沙县星沙镇和瑞颐而康保健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6:望城县高塘岭镇颐而康望城保健中心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7:长沙颐而康东方保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8:长沙市雨花区华旅足浴休闲会所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29: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颐而康足浴馆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0:南昌市青山湖区甘逸足浴按摩城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1:昆明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2:宁波市鄞州石矸颐康足浴店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3:北京颐而康保健中心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4:长乐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荷兰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的批复、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6: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英国颐而康保健中心”的批复、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证据37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颐而康保健中心的批复。
证据38: 颐而康公司部分“颐而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资经营合同。
第二部分系证明“颐而康”服务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证据。
证据39: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统计证明—证明原告近三年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一。
证据40: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级“文明单位”。
证据41:首届全国保健技能邀请赛原告荣获盲人组团体一等奖、健全组团体二等奖及个人二等奖。[page]
证据42: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的“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证据43:湖南省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商务厅等十个单位授予的“湖南百家诚信示范单位”。
证据4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证据45: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颁发的“二○○七湖南品牌信誉百强单位”。
证据4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证书。
证据47:湖南省政府颁发的“湖南慈善奖”。
证据48:湖南省技术监督局授权原告制定沐浴、足浴标准,经批准于2007年7月标准正式实施。
证据49 :全国妇联、第29届奥组委授予的“巾帼文明岗。
证据50:中国盲人按摩协会授予的“全国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单位”。
证据51:湖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的“残疾人之家”。
证据52: 2006年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的“湖南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
证据5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湖南省骨干培训机构”。
证据54: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湖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的“湖南省盲人按摩培训实习基地”。
证据5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证据56:2005年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的“湖南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单位”。
证据57:湖南省针灸学会颁发的“团体会员单位”。
证据58:湖南省针灸学会颁发的“推拿保健专业委员会”。
证据59:中国传统医学手法研究会授予的“特色手疗法名医”。
证据60:中国盲人按摩学会颁发的“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会员单位”。
证据6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区政府颁发的“诚信经营奖”证书二份。
证据62:共青团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授予的“青年文明号”。
证据63:中共芙蓉区委组织部等颁发的“非公有制经济党建示范点”。
证据64:长沙市商业经济学会授予的“明星企业”。
证据65:长沙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的“诚信建设示范单位”。
证据66:长沙市芙蓉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的“平安单位”。
证据67:长沙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企业”。
证据68:长沙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美在长沙十张笑脸 消费行业服务之星”。
证据69:湖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的“湖南省自强模范祝刚”。
证据70:中国人事部、中国残联授予原告法定代表人祝刚的“荣誉证书”。
证据71:湖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祝刚的“荣誉证书”。
证据72:由省残联推荐原告法定代表人祝刚担任北京残奥会火炬手。
证据73 :原告法定代表人祝刚荣任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按摩委员会主席(照片)。
证据74:原告法定代表人祝刚出席第九届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盲人按摩研讨会(照片)。
证据75:原告法定代表人祝刚荣任湖南省政协委员。
证据76:中残联主席邓朴方与颐而康公司领导亲切交谈(照片)。
证据77:中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莅临颐而康公司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78:中国盲协名誉主席甘柏林视察颐而康公司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79: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生龙视察颐而康公司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80: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莅临颐而康公司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81:湖南省省委副书记戚和平、副省长杨泰波莅临颐而康公司慰问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82:湖南省副省长甘霖莅临颐而康公司慰问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83:长沙市开福区区委书记任一平莅临颐而康公司慰问指导工作(照片)。
证据84:中国盲人按摩学会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理事考察团来颐而康公司参观指导(照片)。
证据85:海牙市市长H、KOOL亲自到颐而康荷兰中医保健中心开业现场祝贺并剪彩。
证据86:荷兰阿姆斯特丹驻华首席代表王春慧女士拜访原告公司(照片)。
证据87:2007年颐而康荷兰中医保健中心作为海外优秀中资企业代表受到了来荷兰进行国事访问的回良玉副总理的亲切接见(照片)。
证据88:伦敦市长夫人罗德瑞女士慕名前往颐而康体验按摩技术(照片)。
证据89:美国按摩师丽莎在颐而康公司进行技术交流(照片)。
证据90:台湾爱盲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张捷在颐而康公司考察交流(照片)。
证据91:颐而康公司董事长在国外考察交流(照片)。
证据9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红十字会联合颁发的关于“春风行”活动的湘残联字[2005]11号文件;湖南省省政协副主席王汀明出席“春风行”扶贫助残工程启动仪式;湖南省助残扶贫促进就业“春风行”活动办公室(照片)。
证据93:颐而康公司与云南省保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的《关于建立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的合作协议》。
证据94:颐而康公司与湖南图书馆签订的关于建立颐而康盲人图书馆的《合作协议》、原湖南省省委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董志文出席盲人图书馆开放仪式(照片)、盲人图书馆外观照片。
证据95:红网关于 “湖南首家盲人图书馆”当选最具特别关怀公益事件的报道。
证据96:湖南日报、华夏盲人网关于《四位盲生考上大学“颐而康”爱心助学》的报道。
证据97:2007年5月2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四名盲人考上大学》的报道。
证据98:2007年5月21日湖南日报关于《四位盲生考上大学 “颐而康”爱心助学》的报道。
证据99:爱心助学网络媒体系列报道
证据100: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关于颐而康种植中国第一片盲人“眼球”林活动的系列报道。
证据101:2007年3月13日潇湘晨报关于《志愿者种下“盲人林”》的报道。
证据102:2007年3月13日长沙晚报关于《长沙盲人志愿者植下盲人林》的报道。
证据103:红网关于《湘本土品牌扎堆“商标节”瞄准“中国驰名商标”》的报道。
证据104:红网关于《继进军伦敦后 湖南足浴连锁店进军荷兰市场》的报道。
证据105:按摩信息网关于《长沙洗脚城涉足海外市场 技师月收入万元以上》的报道。
证据106:红网关于《春风吹拂盲友心 湖南举办交友会庆国际盲人节》的报道。
证据107:红网关于《“助残日”里的风景线》的报道。[page]
证据108:中国金融界网关于《中国盲人按摩学会常务理事会在湘召开》的报道。
证据109:湖南商务厅网关于《颐而康保健登录英国》的报道。
证据110:湖南扶贫开发政务信息网关于《新邵县:电影为“煤”促扶贫培训》的报道。
证据111:新邵政府网关于《乡村露天电影喜煞农民》的报道。
证据112:星晨在线关于《祝刚接受溆蒲县副县长锦旗》的报道。
证据113 :2007年8月31日岳阳新闻关于《走近颐而康“特级按摩师”》的报道。
证据114:颐而康国际按摩巡回展(照片)。
证据115: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为颐而康公司题词“为人类健康事业服务。
证据11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关于推荐颐而康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函》。
证据117:2007年4月4日湖南日报关于《湖南人“立足”荷兰》的报道。
证据118:2008年8月5日湖南日报关于《“颐而康”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报道。
证据119:2006年10月17日湖南日报关于《盲人按摩 要看资质》的报道。
证据120:2007年3月19日湖南日报关于《洗脚水也要达标排放》的报道。
证据121:2007年3月17日湖南日报关于《百吨“洗脚水”全进污水处理器》的报道。
证据122:2006年12月19日湖南日报《点亮弱者的心灯》的报道。
证据123:2002年9月16日湖南日报关于《湖南省2002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的报道。
证据124:2005年2月22日湖南日报《黑暗中燃起生命火炬》的报道。
证据125:2003年9月7日湖南日报《爱心照亮黑暗》的报道。
证据126:2002年11月26日湖南日报关于《捡到手机1000台》的报道。
证据127:2004年4月28日湖南日报关于《更多关爱救助残疾人》的报道。
证据128:2004年3月7日湖南日报关于《为孤寡老人献爱心》的报道。
证据129:2004年5月26日湖南日报关于《公告表彰》的报道。
证据130:2005年10月16日湖南日报关于《颐而康向全省盲人免费寄阅图书》的报道。
证据131:2005年12月1日湖南日报关于《“颐而康”盲人保健享誉全国》的报道。
证据132:2004年10月16日湖南日报关于《盲人图书馆引领盲人走进社会》的报道。
证据133:2004年11月4日湖南日报关于《无色世界中的美丽风景》的报道。
证据134:2005年8月9日湖南日报关于《为万名残贫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和就业》的报道。
证据135:2005年5月15日湖南日报关于《“春风行”扶贫助残工程启动》的报道。
证据136:2005年8月15日湖南日报关于《“春风行”:现阶段帮贫为主》的报道。
证据137:2005年9月13日湖南日报关于《以爱回报爱》的报道。
证据138:2005年5月16日湖南日报关于《沐浴在爱的河流》的报道。
证据139:2006年3月7日湖南日报关于《颐而康为老干部提供免费保健》的报道。
证据140:2006年10月1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按摩师晋级培训 省内首次 免费开班》的报道。
证据141:2007年5月2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4名盲人考上大学》的报道。
证据142:2005年3月10日三湘都市报关于《学雷锋,健康义诊》的报道。
证据143:2002年11月25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按摩保健业 挂上文明牌》的报道。
证据144:2004年8月3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选择颐而康的理由》的报道。
证据145:2005年11月30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按摩 赚钱买房》的报道。
证据146:2006年4月15日三湘都市报关于《免费培训 1000多名贫困人员》的报道。
证据147:2004年10月16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看”书 我省首家盲人图书馆开放》的报道。
证据148 :2005年8月9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春风行”助跑贫残者》的报道。
证据149:2005年10月13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读者坐拥省图》的报道。
证据150:2005年8月14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怀揣心愿走进培训班》的报道。
证据151:2005年9月7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残障人士请报名》的报道。
证据152:2005年8月3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挣了钱,就去读书”》的报道。
证据153:2005年10月9日三湘都市报关于《力解盲人学习难 足不出户可借书》的报道。
证据154:2005年10月2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我要成为优秀管理者》的报道。
证据155:2005年10月19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世界的网络生活》的报道。
证据156:2005年5月15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春风行”情沐残疾青年》的报道。
证据157:2005年5月16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未来三年:帮万户贫困残疾家庭脱贫》的报道。
证据158:2006年3月5日三湘都市报关于《免费为离退休老干部按摩和提供健康咨询》的报道。
证据159 :2007年5月20日三湘都市报关于《我们是摸上大学的》的报道。
证据160:2006年10月11日三湘都市报关于《盲人按摩师晋级培训》的报道。
证据161:2007年4月4日潇湘晨报关于《湖南足浴连锁店进军荷兰市场》的报道。
证据162 :2006年12月8日潇湘晨报关于《长沙洗脚城要开欧美连锁店》的报道。
证据163:2003年5月 19日潇湘晨报关于《杨泰波慰问残疾人》的报道。
证据164:2005年11月8日潇湘晨报关于《盲人图书馆门可罗雀》的报道。
证据165:2005年10月16日潇湘晨报关于《让盲人“睁眼看世界”》的报道。
证据166:2006年5月2日潇湘晨报关于《小杰可以随时学按摩》的报道。
证据167:2004年10月16日潇湘晨报关于《盲人轻松看书上网》的报道。
证据168:2004年10月15日潇湘晨报关于《首家盲人图书馆开放》的报道。
证据169:2005年1月5日潇湘晨报关于《08-首家盲人图书馆开放》的报道。
证据170:2004年12月20日潇湘晨报关于《湖南有了盲人图书馆》的报道。
证据171:2006年3月15日潇湘晨报关于《湖南省200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单位》的报道。
证据172:2005年5月15日潇湘晨报关于《“春风行”扶贫助残工程昨日举行启动仪式》的报道。
证据173:2005年6月19日潇湘晨报关于《袁隆平勉励盲人按摩师》的报道。
证据174:2002年12月17日当代商报关于《颐而康品牌是这样炼成的》的报道。
证据175:2004年3月9日当代商报关于《颐而康组建医疗保健服务队 400岳阳市民接受免费按摩》的报道。
证据176:2003年11月18日当代商报关于《省保健企业经理聚集一堂 共谋本地保健行业》的报道。[page]
证据177:2005年3月7日当代商报关于《首批盲人注册争当志愿者》的报道。
证据178:2004年10月16日当代商报关于《我省首个盲人图书馆开放》的报道。
证据179:2005年5月15日当代商报关于《“春风行”以免费培训方式扶贫助残 1500万元助万名残疾人就业》的报道。
证据180:2006年10月16日当代商报关于《点燃心灯寻找朋友 近百盲人快乐过节》的报道。
证据181:2005年5月24日家庭导报关于《“春风行”扶贫助残工程启动》的报道和2005年11月28日家庭导报关于《爱心长伴,贤妻是盲人董事长生命中的明灯》的报道。
证据182:2005年11月9日长江信息报关于《颐而康“春风”正暖 岳阳东店再添春意》的报道。
证据183:2004年2月20日长江信息报关于《长沙颐而康落户岳阳》的报道。
证据184:2004年5月17日长江信息报关于《爱心助残 回报社会》的报道。
证据185:2007年8月30日长江信息报关于《市井平凡事 非凡影响力》的报道。
证据186:2007年6月19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关于颐而康免费培训后的盲人按摩师展示按摩技艺的报道、2007年3月13日中国青年报关于《湖南盲人志愿者种下“盲人林”》的报道和2007年4月12日华南时报关于《7年“摸”完12年功课 湖南4位盲人一同考上长春大学》的报道。
证据187:2003年11月20日华夏时报关于《艺术地享受健康——解读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188:2004年10月16日东方新报关于《湖南首家盲人图书馆昨日开馆》的报道。
证据189:2005年5月15日东方新报关于《“春风行”来到溆浦》的报道。
证据190:2007年5月24日新邵信息关于《送戏下乡到湾里》的报道。
证据191:2005年3月7日洞庭之声关于《颐而康真诚回报社会》的报道。
证据192:2007年7月25日邵阳晚报关于《国际流行按摩吸引邵阳市民眼球》的报道。
证据193:2007年5月23日邵阳晚报关于《送文化下乡 促扶贫培训》的报道。
证据194:2005年5月17日湖南工人报关于《关心残疾人 帮助残疾人》的报道。
证据195:2005年6月24日湖南工人报关于《长沙颐而康按摩医院揭牌仪式在长举行》的报道。
证据196:2007年8月22日衡阳晚报关于《“颐而康”国内首创按摩展》的报道。
证据197:2007年8月24日衡阳晚报关于《服务前技师双手酒精消毒》的报道。
证据198:2007年8月24日衡阳晚报关于《巧手揉出的光明》的报道。
证据199:2004年12月13日郴州日报关于《盲人打造的健康新天地》的报道。
证据200:2004年12月20日郴州日报关于《颐而康:缔造全新的午休时尚》的报道。
证据201:2005年3月7日郴州日报关于《“颐而康”技师走上街头送健康》的报道。
证据202:2005年3月14日郴州日报关于《颐而康保健中心 3.15“打造诚信服务业倡议书”》的报道。
证据203:2007年8月13日株洲晚报关于《国际流行按摩吸引邵阳市民眼球》的报道。
证据204:2005年6月8日岳阳晚报关于《我与颐而康的不解之缘》的报道。
证据205:2005年4月27日岳阳晚报《爱在蔓延》的报道。
证据206:2005年4月20日岳阳晚报《学会感恩》的报道。
证据207:2005年4月13日岳阳晚报关于《也说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208:2005年4月6日岳阳晚报《心灵按摩》的报道。
证据209:2005年3月30日岳阳晚报关于《温水浴足》的报道。
证据210:2005年3月23日岳阳晚报关于《用“四心服务承诺” 实现“健康维权”》的报道。
证据211:2005年3月2日岳阳晚报《在这里有种爱》的报道。
证据212:2005年3月9日岳阳晚报关于《健康按摩好惬意》的报道。
证据213:2005年11月23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 我生命的绿洲》的报道。
证据214:2005年11月16日岳阳晚报关于《你健康 我快乐》的报道。
证据215:2005年11月9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 “春风”正暖》的报道。
证据216:2005年11月2日岳阳晚报关于《这次休假不再累》的报道。
证据217:2005年9月28日岳阳晚报关于《优质服务暖人心》的报道。
证据218:2005年9月21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 我飞翔的梦》的报道。
证据219:2005年9月7日岳阳晚报关于《点亮心中不灭的明灯》的报道。
证据220:2005年8月10日岳阳晚报关于《给颐而康公司全体同志的感谢信》的报道。
证据221:2005年8月3日岳阳晚报关于《颐养天年 康行天下》的报道。
证据222:2005年7月13日岳阳晚报关于《为颐而康喝彩》的报道。
证据223:2005年6月15日岳阳晚报关于《送给老爸的时尚大礼》的报道。
证据224:2005年12月7日岳阳晚报关于《我和颐而康一起成长》的报道。
证据225:2004年2月16日岳阳晚报关于《保健航母——颐而康登陆岳阳》的报道。
证据226:2004年5月17日岳阳晚报关于《大型助残活动昨日举行》的报道。
证据227:2004年6月23日岳阳晚报关于《别样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228:2004年6月9日岳阳晚报《心醉“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229:2004年6月2日岳阳晚报关于《保健按摩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230:2004年7月7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四心”承诺健康》的报道。
证据231:2005年3月7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保健中心盲人按摩师为市民义务按摩》的报道。
证据232:2007年9月2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特级按摩师”巡回服务首炮打响》的报道。
证据233:2007年9月6日岳阳晚报关于《颐而康“特级按摩师”经验交流会暨手法演示会在岳举办》的报道。
证据234:2002年11月23日长沙晚报关于《用一流的服务树立行业文明标兵形象》的报道。
证据235:2002年12月13日长沙晚报《他的眼睛比太阳还明亮》的报道。
证据236:2005年4月26日长沙晚报关于《市委市府慰问劳模先进》的报道。
证据237:2005年5月1日长沙晚报关于《双手“摸”出光明人生》的报道。
证据238:2005年12月12日长沙晚报关于《“小矮哥”捧回劳模称号》的报道。
证据239:2006年6月30日长沙晚报关于《祝刚:创办颐而康》的报道。
证据240:2002年10月23日长沙晚报关于《首届全国保健按摩技能邀请赛载誉而归》的报道。
证据241:2004年1月14日长沙晚报关于《带着慰问物资和慰问金慰问外来打工盲人》的报道。[page]
证据242:2004年3月9日长沙晚报关于《50位女盲人社区献爱心》的报道。
证据243:2004年5月17日长沙晚报关于《爱心互动 真情永恒》的报道。
证据244:2004年5月3日长沙晚报关于《八大工程助残》的报道。
证据245:2004年10月29日长沙晚报关于《万个岗位扶贫助盲》的报道。
证据246:2005年10月16日长沙晚报关于《拨个电话可“看”书》的报道。
证据247:2005年5月16日长沙晚报关于《百余残疾者喜获岗位》的报道。
证据248:2005年10月12日长沙晚报关于《盲人图书馆启动“助读”活动》的报道。
证据249:2005年9月19日长沙晚报关于《“订单”培训 施惠残疾者》的报道。
证据250:2005年8月21日长沙晚报关于《“春风行”首个培训班开学》的报道。
证据251:2005年8月9日长沙晚报关于《免费培训今起报名》的报道。
证据252:2004年10月16日长沙晚报关于《盲人节日喜摸书》的报道。
证据253:2003年10月16日长沙晚报关于《盲文图书室正式开放》的报道。
证据254:2006年5月20日长沙晚报关于《“十张笑脸”灿烂星城》的报道。
证据255:2006年4月21日长沙晚报关于《微笑,不仅仅是职业性的》的报道。
证据256:2005年11月30日长沙晚报关于《长沙颐而康跻身“国家队”》的报道。
证据257:2005年5月15日长沙晚报关于《“春风行”助残工程启动》的报道。
证据258:2006年3月6日长沙晚报关于《盲人技师走上街头为社区老人开展义务推拿保健服务》的报道。
证据259:2005年6月19日长沙晚报关于《袁隆平为盲人兄弟鼓劲》的报道。
证据260:2005年7月27日长沙晚报关于《20万人“洗”上加喜》的报道。
证据261:2005年8月8日长沙晚报关于《盲人老板情牵残疾子弟》的报道。
证据262:2007年6月27日长沙晚报关于《目前省内仅有颐而康一家机构建立了专业污水消毒处理系统》的报道。
证据263:2007年5月16日长沙晚报关于《残疾朋友快来露一手》的报道。
证据264:2006年10月31日长沙晚报《重阳 爱意浓》的报道。
证据265:2006年10月11日长沙晚报关于《颐而康免费培训残疾人》的报道。
证据266:部分感谢的锦旗(照片),包括:
(1)2007年9月王洪华赠予;
(2)2008年1月20日严军赠予;
(3)2007年5月1日龙姚工赠予。
第三部分系原告的“颐而康”商标持续使用的事实及时间。
证据267:标有“颐而康”商标的礼品袋、包装袋、宣
传手册、内刊。
证据268:颐而康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69: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颐而康足浴馆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0:南昌市青山湖区颐而康保健中心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1:昆明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2:宁波市鄞州石矸颐康足浴店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3:长乐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4:北京颐而康保健中心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5:荷兰颐而康保健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证据276:英国颐而康保健中心门店外观照片。
第四部分系原告“颐而康”商标的部分广告宣传及广告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颐而康”商标宣传范围广、广告宣传投入大。
证据277:部分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广告合同及DVD。
证据278: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经济电视台合同书。
证据279:《三湘都市报》文体部合作协议。
证据280:三湘都市报合作协议书。
证据281:三湘都市报“颐而康之友”征文。
证据282:三湘都市报“颐而康”杯点击按摩征文。
证据283:与曹阡的企业文化手册、形象手册设计制作代理合同书。
证据284:中国湖南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会员协议书。
证据285:2006、2007年年历购销合同4份。
证据286:《按摩与导引》杂志社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证据287:长沙彩色印刷厂的广告印刷合同。
证据288:颐而康品牌推广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证据289:长沙市精美彩色印刷厂广告加工承揽合同。
证据290:太和广告制作中心制作广告合同。
证据291:萍乡广播电视中心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证据292:长沙市芙蓉区新旭工艺广告社招牌灯箱制作安装协议。
证据293:长沙市金辉礼仪服务部广告合同。
证据294: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广告招牌制作部广告合同。
证据295:湖南长沙荣丽实业有限公司广告位租用合同。
证据296:颐而康保健长沙市体育健身场馆“奥运主题”示意牌广告投放合作合同。
证据297:与任冠的广告制作合同。
证据298:墙体、路牌广告。
证据299:车身广告。
证据300:岳阳晚报的“颐而康”系列广告17份。
证据301:2004年3月5日长江信息报广告。
证据302:2004年5月14日湘声报广告。
证据303:2007年5月26日长江商报广告。
证据304:洞庭之声广告4份。
证据305:2005年8月17日浏阳日报广告。
证据306:2007年7月30日湘潭晚报广告。
证据307:常德晚报广告2份。
证据308:2007年5月28日益阳日报广告。
证据309:2007年8月21日衡阳晚报广告。
证据310:2004年11月25日郴洲日报广告。
证据311:长沙晚报广告7份。
证据312:三湘都市报广告2份。
证据313:潇湘晨报广告4份。
证据314:2006年7月11-17日人才信息报广告。
证据315:星城商讯广告2份。
证据316:2005年6月8日-6月14日今日家庭报广告及认刊合同。
证据317:2005年5月10日东方新报广告。
证据318:湖南广播电视报广告4份。
证据319:湖南日报广告3份。
证据320:萍乡日报广告4份及认刊合同。
证据321:统一信息广告2份。
证据322:中荷商报广告2份。
证据323:年历、颐而康内刊、颐而康之友及多种宣传手册。
证据324:商标节参展部分照片及“颐而康”成功注册国际商标报纸及网络宣传。
证据325:齐鲁电视台、新浪网、中国星空等十多家媒体对颐而康荷兰店的报道。
证据326:新华网、人民网、湖南政府门户网等二十多家媒体对原告等单位起草的《沐浴、足浴、按摩服务》行业标准的报道。
证据327:“颐而康”品牌资产评估报告。
证据328:各类广告费用发票。[page]
第五部分系“颐而康”商标受保护记录。
证据329: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48号调解书。
证据330: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限拆“颐二康”招牌的通知书及照片。
证据331: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查处“颐康”招牌的通知书及照片。
第六部分系证明“颐而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证据332:颐而康公司的部分纳税凭证。
证据333:颐而康公司2005、2006、2007年审计报告。
第四组证据系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颐而康”商标作为标识已构成侵权的证据,包括:
证据334:被告使用“颐而康”商标的宣传单。
证据335:(2008)长雨民证字第2805号公证书。
被告刘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被告刘娟对原告的第一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原告的第五组——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对证据进行审查,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的证据1-4系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本院不作为案件事实证据。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对其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原告的证据5、6为其权利凭证,系原告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之证据7为原告进行保护性注册的相关举措,该证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并无关联,我国商标法亦未对防御商标的效力作出定义,故证据7与本案无关,不作为定案证据。证据8-38是原告“颐而康”商标被广泛使用的证据;证据39-266是原告企业所获得的荣誉以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原告用以证明“颐而康”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证据267-276是“颐而康”商标持续使用的事实及时间的证据;证据277-328证明原告对“颐而康”商标进行持续的广告宣传及广告费用投入;证据329-331为原告“颐而康”商标曾经受到保护的记录;证据332、333为原告的经济规模和纳税凭证,证明原告的经营状况,原告的上述证据与其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密切相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334、335为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与本案亦有关联性。因此原告的上述证据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4日,长沙颐而康保健中心申请注册第3048048号“颐而康”文字商标获准,有效期至2013年3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公共卫生浴;公共保健浴室;蒸气浴;蒸汽浴室;美容院;按摩(医疗);理发店;按摩;修指甲”。2006年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第3048048号商标转让给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
原告颐而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颐而康”商标。经原告持续的宣传和推广,该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同度。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原告颐而康公司2005-2007年连续三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一。2005年11月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查核准,认定“颐而康”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作为“颐而康”商标持有人的原告还被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制定沐浴、足浴标准,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单位颁发的一系列荣誉。
原告颐而康公司先后在国内外建立直营和商标许可使用按摩店,遍及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北京、福建、云南等16个省、市,并在英国和荷兰设立了中医保健中心。根据湖南中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颐而康公司的审计报告,该公司2005-200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065万元、17356万元、25869万元。2007年11月15日湖南新时代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颐而康”品牌的价值为7105.35万元。
原告的“颐而康”商标获得了一系列侵权保护记录,2008年7月颐而康公司与周运新就后者擅自使用“颐而康”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在本院达成调解,本院出具了(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48号调解书。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侵犯原告“颐而康”商标权益的行为作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告刘娟在长沙市雨花区通程万惠超市内经营耳环奇遇记通程万惠店,2008年9月27日原告颐而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颐而康”字样的安睡枕和糖果枕各一个,枕头的包装袋上印有“颐而康”字样,还取得枕头的宣传资料两份,枕头宣传资料左上角也有“颐而康”字样,并写有“一只会按摩的枕头”。上述购买过程经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公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第3048048号商标的侵权及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其商标使用时间长、影响大、所标识的服务好,销售范围广、为相关公众熟悉和认可,且有相关的保护记录,符合国家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是驰名商标,应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殊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对第3048048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认为,原告颐而康公司是以医疗保健服务为主,而我只是销售标有“颐而康”字样的枕头,两者之间无直接联系,我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进行跨类保护且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的,才得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
(一)认定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驰名的必要性
原告的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2类,包括“公共卫生浴;公共保健浴室;蒸气浴;蒸汽浴室;美容院;按摩(医疗);理发店;按摩;修指甲”。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35类,为服务商标,而被告所使用商标的商品属于第20类,属商品商标,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从服务和商品的使用方式和属性来看,“公共卫生浴;公共保健浴室;蒸气浴;蒸汽浴室;美容院;按摩(医疗);理发店;按摩;修指甲”服务和“枕头”商品并不构成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本案中,原告以其在第42类注册的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专用权主张被告在20类商品上使用“颐而康”商标构成侵权,属于请求注册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因此,对原告所有的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判定本案诉争之侵权与否的前提。[page]
(二)原告第3048048号“颐而康”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颐而康”商标自2001年以来一直持续在使用,原告颐而康公司先后在国内外建立直营和商标许可使用按摩店,遍及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北京、福建、云南等16个省、市,并在英国和荷兰设立了中医保健中心;(2)原告通过其业务推广活动并投入了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网络、媒体、路牌、车身等媒介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新闻媒体针对原告有关的新闻事例进行了广泛报道;(3)经过原告持续良好的经营,原告颐而康公司作为残疾人创业、就业企业、妇女劳动就业企业、弘扬发展祖国中医学传统企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4)原告的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多次被他人假冒和恶意攀附,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记录。
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本院依法认定“颐而康”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商标侵权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床上用品上使用与原告“颐而康”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并在其对外宣传资料上使用了“颐而康”商标。尽管床上用品和原告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既不属于相同商品和服务也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1)原告第3048048号商标系驰名商标;(2)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和对外宣传资料上使用了原告第3048048号驰名商标,并使用“一只会按摩的枕头”宣传语,使相关公众易与原告经营的保健按摩服务相联系;(3)被告是在明知原告“颐而康”是有影响力的品牌的情况下开始上述商业行为的,具有主观故意;(4)被告的经营行为实际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在商品来源上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出处与原告在经营主体商品来源和商业信誉方面有着某种联系,被告的行为在自己获利的同时,破坏了原告与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来源上的对应关系,对原告商标的指向性发生影响,已损害了原告作为第3048048号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的侵权。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3048048号“颐而康”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颐而康”枕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予以制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第3048048号“颐而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祖湖
审 判 员 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 曹志宇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