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4:43:54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79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马学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以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冯祥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