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23 06: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1516:26:33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63号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董事长。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16:26:3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63号

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原告安徽电视台。

原告吉林电视台。

原告河北电视台。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安徽电视台为本案原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费清清、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民平、杨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王贵与安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tudou.com)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审理中,原告华录百纳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请。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至“土豆网”提供的存储空间,被告未改变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电视剧《王贵与安娜》于2009年4月下旬才在沈阳电视台播放,到本案诉讼时止,尚未达到热播的程度,原告也未依法通知被告,故被告不可能在“土豆网”海量的视频资源中明知存在涉案作品。现被告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故无需承担本案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王贵与安娜》于2008年11月14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该片长度为32集,制作单位为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合作单位为华录百纳公司。播放该片的DVD ,显示该片由华录百纳公司和天津市文化音像出版社出品、联合摄制单位为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有线电视中心。2008年11月18日,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陕西电视台节目中心、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分别出具授权书和版权声明书,将电视剧《王贵与安娜》的著作权授予华录百纳公司。

2009年3月6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和工作人员浦鸿飞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晶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在互联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 “http://www.tudou.com/”,进入土豆网的首页,点击首页上的“关于土豆”,在“土豆的目标”中显示“土豆网想要做的,是让你能够非常容易地发布你的音频和视频作品”。在“媒体和掌声”中显示“2008年上半年土豆网广告收入达1129.60万元。返回首页,点击“土豆客服”,在“常见五大问题”“新上传视频多久才能公布”中显示“所有上传至土豆网的视频都不得含有色情、反动、暴力等内容,否则会被土豆网作为不良视频过滤删除,这一过程大约需要30分钟。”点击“我要上传节目”,在“新上传视频要审核多久”中显示“审核时间大约需要30分钟”。回到首页,在搜索栏内输入“王贵与安娜”,显示有42个视频。点击搜索后找到与“王贵与安娜”相关豆单9个,点击“播放次数”进行排序后,选择排列在首位的创建者为“绿茶清清1”的豆单,该豆单提供了《王贵与安娜》1至32集的播放视频,豆单创建于2009年1月13日,播放次数为722660次。点击该豆单的“播放豆单”,进行了各视频的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框外存在“newzealand.com”网站的广告内容。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录像、制作光碟,并出具了(2009)沪静证经字第1030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由原告华录百纳公司提供的电影《王贵与安娜》DVD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陕西电视台节目中心、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出具的版权声明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1030号公证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DVD,显示该片由华录百纳公司和天津市文化音像出版社出品,由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有线电视中心联合摄制。故上述出品单位和联合摄制单位对涉案电视剧均享有著作权。现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陕西电视台节目中心、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均出具声明书,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授予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经本院依法追加后均未到庭,亦未出具放弃本案权利的声明,故在华录百纳公司未能出具相关拍摄协议等证据证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本案中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对涉案电视剧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对五原告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侵权事实,原告华录百纳公司提供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1030号公证书能够证明在涉案电视剧投放各电视台播放不久,被告网站上就提供了该剧的在线播放,该剧播放过程中被告网站进行了广告内容的投放,且该剧的播放次数非常大,受到被告网站用户的欢迎。[page]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被告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二)被告是否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本案中,将电视剧《王贵与安娜》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的编排看,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提供了搜索服务,这种设置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从被告的明知和应知角度,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本案中上传影视作品的注册用户为个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应该意识到在用户上传的作品中会存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应当能够尽到审查义务,但被告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系争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院还注意到,被告网站虽对观看影视作品的用户不收费,但在被告的网站上存在大量的广告,在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时,播放框的两侧页面亦会提供广告的播放,而观看涉案电视剧用户数量的多少决定了观看到该广告的观众数量的多寡,此有助于被告从投放的广告中获得收益,故从用户上传的作品中,被告是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鉴于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涉案作品制作精良,在业界获得广泛的好评,在电视台播放后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一定的观众群体,形成了各电视台热播的局面。而被告网站的用户在涉案电视剧刚投入电视台时即上传了该片,上传后,该片在被告网站上的最多播放次数达到72万多次。可见,被告通过该剧的在线播放引起了众多用户的关注,并从中获得了较高的广告收益。被告的网站在视频分享网站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高点播数所产生的影响范围较大。但同时考虑到被告网站上传该剧的持续时间较短。综合上述因素,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合理酌定。关于原告华录百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华录百纳公司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无法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对于原告华录百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华录百纳公司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请,因本案被告侵犯的系财产性的权利,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本院对原告华录百纳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原告华录百纳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安徽电视台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安徽电视台负担1,020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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